词条 | 赤水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方案 |
释义 | 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以及遵义市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为进一步抓好整顿和规范矿藏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大力整治违反矿产资源法的各类行为,加强矿产的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管理。促进矿业经济的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整顿目的通过治理整顿,达到依法管理和依法探矿,及依法采矿,进一步规范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行为。全面取缔无证采矿、越界采矿、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行为。规范炸材、电力供应等行为。进一步推进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清理开采矿产资源的各级各类矿山企业,对持证矿山企业和无证矿山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 (二)坚决取缔查处无证开采、无证勘查。依法严格查处持证中的开采违法行为;对证照手续不一致的依法查处,并限期改正。 (三)全面清理国道、省道、旅游境区公路等公路沿线视线范围内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规划和环境要求的要予以关闭。 (四)认真清理机关干部参与办矿问题,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五)积极探索矿权二级市场管理,规范矿权转让行为。依法打击非法转让行为,严禁非法炒作矿业权,维护矿业权市场秩序。 (六)严格依法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切实做好事前审批和事后管理,全面制止和查处越界开采、越界勘查和圈而不探、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管理。 (七)全面清理省、遵义市、赤水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重点查处擅自增设审批环节、越权颁证、矿界重叠和批准范围与实际不相符等情况。 (八)全面理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体制。改进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征收率,确保依法使用和管理。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成立赤水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整顿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各乡、镇、办事处也要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整顿和依法取缔无证采矿的组织领导,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国土资源部门要求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依法查处越界采矿、开采未经批准的矿种、非法转让、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等违法行为,严格遵守发证程序和权限;加大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及时将无证矿山情况报告政府组织关闭和函告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加强土地的监督管理,禁止和处罚向无证矿山提供用地行为。 (三)检察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的法制教育和廉政建设教育,对各级各部门的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全程监察。认真清理机关干部参与办矿问题,对违反规定的、工作失察的要严肃查处,该追究责任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察管理,对违法生产经营的要依法查处,直至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矿山企业性质或法人代表发生变更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国土资源部门意见,防止非法转让行为。 (五)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社会治安的治理整顿,对一些矿山的黑势力要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对无证采矿者要采取行政措施加强法制教育,性质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严格炸材管理,严禁向无证和违反法律法规的矿山企业审批炸材。 (六)供电部门要积极参与治理整顿工作,严禁向无证矿山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矿山供电。 (七)经贸、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对本部门所管理的矿山企业的开采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禁止开采未经批准的矿种、越界开采和破坏性开采。 (八)交通、电力、水利、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就地采挖用于公益事业采石场的管理,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将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需要关闭取缔的持证矿山函告工商、国土资源、公安、供电等部门。 四、时间安排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从2005年3月11日到2005年11月20日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5年3月11至4月21日) 1、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领导机构,制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方案。 2、召开整顿工作会议,传达学习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整顿工作。 3、宣传动员,让广大干部、群众和业主知晓治理整顿的目的、重点、要求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充分认识到依法办矿、依法采矿的重要性,增强法律意识。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2005年4月21日至6月30日) 1、各乡、镇、办事处对本区域内已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无证矿山进行清理并登记造册。 2、企业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本部门管理矿山的基本情况,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对持证矿山表,清理出应补办手续矿山及应取缔矿山名单。 3、清理已颁发的“两证”中是否存在越权颁发的证件,是否有不符合规定程序或规定的资质条件而颁发的证件,是否有批准范围与实际不相符的证件,是否有矿权重叠的证件。 4、清理是否存在擅自增设审批环节。 5、清理矿权是否发生了转让或承包,是否有越界勘查开采行为,勘查开采矿种是否发生了变化,所持“两证”是否属于有效证件,是否存在圈而不探、以采代探。 (三)整改阶段(2005年7月1日——8月31日) 1、对第二阶段清理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的要边清边治。对查出的无证采矿、无证勘查、越界采矿、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非法转让矿权、开采未经批准矿种、圈而不探、持无效证件非法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对清理出的应补办手续公益性事业采石场,完善有关手续或予以取缔。 3、对土地使用权人在其依法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非法采矿或为非法采矿提供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查处。对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为采矿活动而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的,一律不予审批。 4、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对越权颁发的、不符合规定程序或规定的资质条件而颁发的、批准范围与实际不相符的、矿权重叠的要依法予以注销或纠正。 6、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审批环节予以取缔或纠正。 7、矿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就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需要关闭取缔的持证矿山向和关部门函告后,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注销证照、停止供应炸材和电力。 (四)自查总结阶段(2005年9月1日至2005年10月20日) 1、各地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自查总结,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治理成果,查遗补漏,防止反弹,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乡镇及其相关部门,落实到村、组、矿山企业,责任到人。 3、加大巡回检查力度,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五)验收阶段(2005年10月21日至2005年11月20日) 市政府对各乡、镇、办事处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各乡、镇、办事处治理整顿办公室在各个阶段的治理整顿中,加强信息反馈,及时互通情报、要将进展情况、典型经验及时以简报形式上报市治理整顿办公室,以便及时总结经验,全面推广,促进治理整顿工作的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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