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赤峰市国土资源局 |
释义 | 赤峰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赤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2002年行政机关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等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编制并负责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利用、地质勘查、基础测绘规划和科技规划。 (三)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承担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四)监督执行耕地特殊保护、农地保护、土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及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 (五)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及临时用地管理,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指导农牧区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六)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研究拟订矿产资源管理的具体办法,制定相关措施。 (七)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出租、转让审批登记;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 (八)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组织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灾害防治。 (十)组织编制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审核测绘单位资格,保护测量标志;管理地图编制工作。 (十一)组织对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较大或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国土资源局承担的行政职能中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市政府公布的为准。 机构设置根据上述职责以及工作需要,国土资源局设9个职能科(室)、五个事业单位。行政编制24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离退休管理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5名(11正、含党务1名、纪检监察1名,4副)。事业编制19名,其中差额事业编制5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14名。我局直属事业单位实有人员63名,其中差额事业编制人员5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人员58名。 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文件的起草、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保密工作;负责保卫、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系统内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系统的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及信访、督查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 地质科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专业人员系统;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拟订矿产资源管理的具体办法、措施。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进行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开采区块;依法调处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按规定审核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评估的资格,审核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组织确定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评估结果。拟订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并编制相应规划;负责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相关工作;实施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地质环境监督管理。 计划财务科 对国土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审计;对本局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地籍管理科 贯彻执行地籍管理办法和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并拟定实施细则 ;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督、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组织实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划及权属管理办法,调处较大的土地权属纠纷。 耕地保护科 监督并执行耕地特殊保护、农地保护、土地整治政策及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 执法监察科 对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拟订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及违法案件查处的有关办法;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较大或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土地利用管理科 执行有关土地市场的法律法规,组织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及临时用地管理;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工作;贯彻执行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苏木、村(嘎查)用地管理办法;负责农地转用、土地征用承办工作;负责编制、修订、公布全市土地等级和基准地价;审定土地评估机构及人员资质;指导农村牧区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工作;承担须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用地审查转报工作。 矿产开发管理科 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出租、转让审批登记;依法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按规定审核评估机构从事采矿权评估的资格,审核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指导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年度检查,矿山企业"三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考核,参与矿山建设立项及设计审查工作。 规划测绘科技管理科 组织编制全市性及区域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利用、地质勘查、地质环境规划和科技规划;参与须经赤峰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市级各类国土规划的实施和旗县、乡镇规划的实施工作的督查;负责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测绘项目,指导监督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和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审核测绘单位资格和测绘任务登记,指导保护测量标志,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核出版的地图。 领导信息局 长: 张 辉 副 局 长:耿春华 副 局 长:王 林 纪 检 组 长:司树廷 副 局 长:钟振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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