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事业聘用制 |
释义 | 事业单位为什么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事业单位通过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实现用人上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事业单位自主用人,保障职工自主择业,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实行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 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什么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适用的范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并履行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人员聘用制度适用于本市国有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所有人员。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执行范围。 聘用工作人员的基本程序是什么?聘用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聘用工作人员: (一)聘用单位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考试或者考核; (四)按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受聘人员; (五)签订聘用合同,公布聘用结果。 聘用工作组织由哪些人组成聘用单位应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一般由本单位人事、纪检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应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六)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聘用合同包括哪些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聘用岗位纪律; (四)聘用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聘用合同的期限是如何规定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可签订期限相对较长的中长期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满10年,如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聘用单位应与其订立。 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可延长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人员聘用工作中,哪些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哪种情形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哪些情况聘用单位不得解除与受聘人员的合同(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哪些情况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者依法服兵役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给予受聘人员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数额标准,按被解聘人员在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或者请求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受聘人员的待遇是什么(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应贯彻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确定。聘用单位应保留受聘人员原档案身份和工资标准。 (二)受聘人员享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三)受聘人员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应享有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有接受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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