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中药材生产和药品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拟订药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并监督实施;
三、参与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四、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
五、承担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监督管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滥用监测工作;
七、承办履行国际药物管制公约相关事项;
八、负责药源性兴奋剂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药品生产、经营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许可的监督工作;
十、承担药品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药品经营监管和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
十三、承担有关指定药品品种出口监管事项;
十四、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综 合 处
药品生产监管处
药品经营监管处
药品警戒和评价处
特殊药品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