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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释义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加强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建立“行为规范、公正透明、高效便捷、勤政廉政”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根据《沈阳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劳动保障局及直属机构。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局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局机关各部门及直属机构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目标是:统一政务公开标准,规范公开内容和形式,扩大公开范围,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建立起考核与日常工作同步的监督机制。通过考核,对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做出全面、具体的评价,评选出政务公开工作示范单位,以此增强政府部门服务意识,深化机关文明窗口建设,促进工作作风的转变,全力打造服务型政府,促进软环境建设。

第六条 全局考核结果纳入市工作目标绩效考评体系。各部门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定各单位、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成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考核内容

第七条 按照《条例》的要求,结合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具体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形式、信息报送、监督检查、公开效果及办事公开事项进行考核(详见附件)

考核标准和等次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规范、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5分一89分)、合格(60分一74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局政务公开办将及时向全局公布测评结果。

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考核由局政务公开办按照考核的内容,随时对各部门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各项指标进行考核。日常考核结果纳入年终考核分数中,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

第十一条 局政务公开办负责全局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市民群众共同对各有关部门进行社会评议。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局政务公开办下发考核通知。

(二)量化测评。局政务公开办将政务公开各考核项目细化分解,并通过对细化分解后的各小项赋予相应分值进行量化。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项目量化后的总分值为l00分(详见附件)。

(三)局政务公开办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考核。

(四)局政务公开办综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经主管局长同意后下发通报。

考核方式和奖惩

第十三条 年度考评满分为100分,根据考核评分标准,对未达到工作要求的部门核减相应考核项目分数。

第十四条 具体评分标准将按照沈阳市和局目标绩效考评办确定的考评细则内容逐项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通过开展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来评价全局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是否达到示范单位建设要求。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部门为年度政务公开工作示范单位,对考核不合格的部门由局政务公开办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向局长和分管局长做出说明,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局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示范单位”称号实行动态管理,对一段时期考核达不到优秀等次的“示范单位”实行摘牌,并对达到优秀标准的部门实行“示范单位”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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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5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