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委托管理的若干规定 |
释义 |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统一管理,但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委托管理。 受委托机关必须是具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应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其委托的权限和范围等事项应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第四条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监督检查,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将委托职权再转给其它组织和个人。 第六条本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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