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沈阳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释义 |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应事先写信或打电话向学校学生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医院认为其诊断医院的级别符合国家规定或经学校检查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转专业与转学第五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经学校审核确认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2、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第六条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院同意和转入学院考核认可,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由学校教务处、学生处和财务处备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三)录取时为不同批次的; (四)同一批次录取分数差比较大的; (五)其它专业转入有特殊要求专业的; (六)由体育、艺术类专业转入其它专业的; (七)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学生,如指标生、指令生、国防生、调剂生、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转专业手续,应在每学期期末办理,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第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只能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提前批次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转学。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原则上应达到转入学校当年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为非计划内的; (四)指标生、指令生、国防生、调剂生,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在同一城市院校的; (六)部队院校转入地方院校的; (七)初中起点大专班五年制的,前三年期间; (八)大学三年级(含三年级)的; (九)应予以退学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九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报辽宁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辽宁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前,由学校到省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其余时间不予办理。办理转学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育部统一印制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加盖转出及转入院校公章); (二)盖有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一份(加盖学校公章); (三)接收学校当年的录取分数线(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公章); (四)转学学生的在校表现(加盖学校学生部门公章); (五)转学学生的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 (六)转学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因身体原因转学的,需要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 三、休学与复学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超过八年,应征入伍者除外。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其理由充分、证明材料充分者,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一)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一次,最长不超过六次,即六个学期,最长年限以三年为限。休学每学期申请一次; (二)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者,应予休学; (三)学生因创业休学者,其学习时间年限应符合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同时不超过第十一条规定年限。 第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提出休学书面申请,填写《沈阳师范大学学生休学申请表》,辅导员签字,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学校学生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 (二)休学学生未办理休学手续,将按照第十六条第四款处理,失去其学籍; (三)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如果要继续学业,应当在前一学期结束前二周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并报学生处批准(不得在学期中途申请复学),同时办理申请下学期的选课和免修考试手续。复学时须提供休学证明、复学书面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凭准许通知到财务处缴费、回学院注册;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经康复,能正常学习,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因创业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保证一个学期的连续学习时间,同时参加学校相应的各种教学活动,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四)学生复学后,编入相应专业、班级学习并接受学校的管理,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停办,可转入本校与原专业性质相近专业的班级学习; (五)对复学的学生,学校要进行必要的复查,如发现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学籍; (六)休学的学生复学后享受原待遇。 四、退学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符合《沈阳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规定的退学条件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提出申请退学的。 第十七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退学呈报表,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学校学生处审批。其它原因退学的,最后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退学的本科学生到学校学生处办理离校手续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学生,应该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且均不能申请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下列程序提出申诉: (一)学生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辽宁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四)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辽宁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五、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以向学校申请,通过补考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 第二十二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一)学满一学年以上,并按照学校学分管理规定,完成相应学分要求退学的; (二)本科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八年的。 第二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将予以追回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的办理为每年的五月和十一月。 六、延长学制参见《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延长学习年限管理办法》 七、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原《沈阳师范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如本细则与国家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不一致,以国家颁布的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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