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沈阳社会主义学院 |
释义 | 沈阳社会主义学院创建于1956年,同辽宁省合办,称辽宁省沈阳市社会主义政治学校,1 958年独立建院称沈阳社会主义政治学校。由原工商业者捐资建教学楼3000平方米(沈河区朝阳街192号)。为局级事业单位,设校长、副校长各一名,设办公室、教务处、行政处三个处室,财政列支事业编制23人。当时该院作为沈阳市各界党外人士自我学习、自我教育的场所,对组织党外各界人士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提高他们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觉悟,巩固和发展统一战线,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年动乱期间,学校被迫停办。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爱国统一战线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党中央下发中办发(1983)58号文件,要求尽快恢复中央和地方的社会主义学院。中共沈阳市委于1989年8月18日召开书记办公会议,决定恢复市社会主义政治学校并改称沈阳市社会主义学院。市编委根据这次办公会议精神,下发沈编发(1989)288号文件,即"关于恢复市社会主义学院的通知",确定"根据目前筹备工作需要,暂定事业编制5名,设学院办公室并配备一名处级干部职数"。1992年沈编发(1992)95号文件,为该院配一名副局级专职领导干部职数,财政列支事业编制为8名。1995年市编委又以沈编发(1995)121号文件,为该院增设了教务处,增加处级职数一名,财政列支事业编制增加到10名。 1996年9月19日,市委第22次党委会议决定"要完善沈阳市社会主义学院",确定"沈阳市社会主义学院是与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为同一级别事业单位",并决定为市社会主义学院新建校所。1997年经协商决定,市政府出资1235万元购买并改造市辉山风景区管委会办公楼,作为市社会主义学院的新校所,共5300平方米。现款项已全部到位。并另到位200万元基建改造款,现正在做交接装修改造工作。根据市社会主义学院建校实际需要,市编委(2000)43号文件决定市社会主义学院增设行政处和教研室,现共有4个处室,财政列支事业编制由原10名增至20名,处级干部职数由2名增至8名(4正4副)。现有工作人员6名,一名办公室主任(主持社院工作),一名教务处长,另有4名工作人员,有兼职教师12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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