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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程序公正与刑罚效果关系
释义

《程序公正与刑罚效果关系》讲述了:近20年来,我国刑罚量的猛升,持续不断的严打,并没有产生人们所期待的刑罚效果。相反,伴之而来的是刑事案件发案率尤其是恶性案件和重大经济案件发案率的大幅度上升。造成这种结果,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刑事程序不公正是重要原因之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但是由于没有引进相应的配套制度,辩论式的刑事诉讼程序制度在中国并没有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仍然是职权主义的诉讼程序。

百科名片

刑事程序不公正是影响刑罚效果的重要原因之一。 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有效途径是引入辩论式的刑事诉讼制度,摒弃职权主义的诉讼程序。

图书信息

书 名: 程序公正与刑罚效果关系

作 者:谢安平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年07月

ISBN: 9787802474352

开本: 16开

定价: 18.00 元

内容简介

这种程序只重视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的职权,忽视对其他诉讼主体和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保护。这种超职权主义的诉讼程序和公平、平等、参与、人道的价值观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落差。正是由于这种落差,人们才认为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是不公正的。这种关于“程序是不公正”的认识,又是近20年来刑罚量猛升而刑罚实际效果很不令人满意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改革刑事诉讼程序,使程序更加公正、文明、进步,是获得最佳刑罚效果的必由之路。

本课题以人的尊严和情感反应为视角,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用历史的、实证的、系统论的方法,通过对决定程序公正和刑罚效果相关因素的分析,试图揭示出程序公正和刑罚效果之间的关系:经历认为是公正的惩罚和认为是公正的惩罚程序,将会对刑罚和适用刑罚的程序产生认同感,从而产生刑罚的威慑和改造效果,这将减少未来的犯罪;经历认为是不公正的惩罚和认为是不公正的惩罚程序,有可能导致对廉耻的淡漠、无知和对刑事法律甚至对法律整体的傲慢,这些将增加未来的犯罪;而在刑罚威慑、改造的效果和对抗法律的效果相抵消时,刑罚惩罚和未来的犯罪无关。课题共五个部分。

引言

引言,刑事诉讼程序制度和刑罚制度发展的共同规律。通过对刑事诉讼程序制度和刑罚制度发展规律的描述和分析,得出结论:人类的刑事诉讼程序制度和刑罚制度的发展都遵循着共同的规律,即由野蛮、残酷、愚昧、不文明,逐步走向缓和、科学、文明、人道;人类社会的刑事诉讼程序制度和刑罚制度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可以说是如影随形,相辅相成,共同进步和完善,有什么样的刑事诉讼程序制度,就有与之相适应的刑罚制度。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程序公正与刑罚效果关系实证研究。本部分共分三节。第一节,通过对调研数据的实证分析,得出程序公正和刑罚效果之间的关系: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促使罪犯认为对其定罪量刑是公正的,这将减少未来的犯罪;不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促使罪犯认为对其定罪量刑不公正,这将增加未来的犯罪。这一节的相关数据全部来自笔者在山东省某监狱、某省女子监狱和江苏省苏州监狱的调研。第二节,以表格及坐标图的形式对1986年至2007年的如下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和比较:(1)全国公安、检察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及相对于上年度的增长率;(2)全国人口数及人口自然增长率;(3)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数及相对于上年度的增长率;(4)全国检察机关批准、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数及相对于上年度的增长率;(5)全国法院系统刑事一审、二审、审判监督案件结案数及相对于上年度的增长率;(6)全国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数及相对于上年度的增长率;(7)全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数及相对于上年度的增长率。通过对上述相关数据的比较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不公正;我国刑罚没有能够有效地减少犯罪,而且犯罪一直在增加。因为只有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刑罚才能适用于被告人或者罪犯,并且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就在于保证刑罚的公正实施和被告人的人权,所以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公正是刑罚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第三节,最近几年来重新犯罪人数的增多和重新犯罪比重的增大,说明我国刑罚对罪犯的效果是:不但没有能够减少重新犯罪,而且事实上增加了重新犯罪;上诉、申诉及审判监督案件的增加,说明了罪犯及与罪犯有亲情关系的公民认为刑事诉讼程序不公正。

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评价程序公正的标准。本部分共分两节。第一节,对目前国内外关于程序公正的几种理论进行评述,进而提出评价程序公正的主体性原则、普遍性原则和科学化原则。第二节,相对纯粹程序正义的两个原则:相对纯粹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应包括两个基本原则,第一个原则,将人作为人看待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罪行相适应的原则;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

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程序公正与刑罚效果关系理论评说。本部分共两节:第一节,主要从人的尊严和情感反应等角度论述程序公正与刑罚效果的关系,经历认为是公正的惩罚和认为是公正的惩罚程序,将会对刑罚和适用刑罚的程序产生认同感,从而产生刑罚的威慑和改造效果,这将减少未来的犯罪;经历认为是不公正的惩罚和认为是不公正的惩罚程序,有可能导致对廉耻的淡漠、无知和对刑事法律甚至对法律整体的傲慢,这些将增加未来的犯罪;而在刑罚威慑、改造的效果和对抗法律的效果相抵消时,刑罚惩罚和未来的犯.罪无关。第二节,主要从“亲恐关系”的角度论述程序公正与刑罚效果的关系,刑事诉讼程序应该尽量以“亲”而仁慈的面目——刑事诉讼程序制度和措施人道、缓和——出现,并且应该杜绝以“恐”而残酷的面目——刑事诉讼程序制度和措施残酷、不人道——出现,只有这样,公民才能认同、尊重刑事诉讼程序和该程序的结果——刑罚,从而减少犯罪。

第四部分

第四部分,改革刑事诉讼程序,实现程序公正,获得刑罚最佳效果。本部分在上述四部分的基础上,从程序公正和刑罚效果关系的角度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行重新设计。主要内容有:第一节,以“人性恶”和“经验人”为理论基础,重新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第二节,完善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第三节,统一程序规则,取消潜规则。第一节的主要内容是: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如果建立在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是理性人、其人性是善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及其辩护人是经验人、其人性是恶的)基础上,那么刑事诉讼程序是毫无价值的;与其相反,只有以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是经验人、其人性是恶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经过后天的教育会成为理性人、其人性能够变得善良为理论基础,才能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程序以仁慈的面目出现,才能使刑事诉讼程序和因刑事诉讼程序而产生的刑罚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其他诉讼参与人和社会普通公众接受和承认,从而实现刑罚的最佳效果。第二节的主要内容是: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由“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修改为“保证司法公正,控制犯罪,保障人权”。第三节的主要内容是:刑事诉讼中大量潜规则的存在,不但滋生了司法腐败,诱发司法不公,而且破坏了司法权威,阻碍了刑罚最佳效果的实现。因此,必须统一刑事程序规则,取消刑事诉讼中的潜规则。

作者简介

谢安平,男,北京工商大学副教授,2003年6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2005年10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动站出站。在《政法论坛》、《法律适用》、《河北法学》、《外国法译评》和《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杂志上发表论文20余篇。

图书目录

内容提要

英文内容提要

引言

第一部分 程序公正与刑罚效果关系实证分析

第一节 问卷调查与个别访谈相关资料分析

一、问卷调查

二、个别访谈

第二节 刑事案件立案数、被提起公诉人数、律师辩护数及相关数据分析

一、全国公安、检察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人口自然增长率等相关数据统计及分析

二、全国法院刑事案件结案数、律师刑辩案件数、增长率等相关数据统计和分析

第三节 重新犯罪、上诉案件数分析

一、重新犯罪与刑罚特殊预防的效果

二、上诉案件数及占当年法院已审结一审案件的比例和增长率

第二部分 程序公正的标准和相对纯粹程序正义

第一节 关于程序正义的理论及程序公正的标准

一、刑事程序正义的理论之争

二、关于程序正义理论和我国刑事程序的评论

三、程序公正的标准

第二节 相对纯粹程序正义

一、相对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

二、相对纯粹程序正义的两个原则

三、相对纯粹程序正义理论的意义

第三部分 程序公正与刑罚效果关系理论评说

第一节 程序公正、情感反应对刑罚效果的作用

一、刑事程序公正的外在表现

二、刑事诉讼中的情感反应

三、程序公正、情感反应对刑罚效果的作用

第二节 亲恐关系说对程序公正和刑罚效果关系的启发

一、亲恐关系理论概说

二、社会组成人员和刑事诉讼程序产生亲的关系的条件

三、刑事诉讼中恐的原因及危害

第四部分 改革刑事诉讼程序,实现程序公正,获得最佳刑罚效果

第一节 以人性恶和经验人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的理论基础

一、性善论与理性人对中国法制及刑事司法的消极影响

二、人性恶和经验人对中国法制的积极作用

三、中西方法律人性基础的比较及对刑事诉讼法的影响

第二节 完善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目的的缺陷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目的的修改

第三节 统一刑事程序规则,取消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潜规则

一、潜规则的概念

二、潜规则的种类

三、潜规则的危害

四、取消潜规则,使刑事诉讼程序走向公开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

刑罚效果的应然性探讨及现实意义

一、引言

长期以来,对刑罚效果的认识,有两种错误的观点或多或少地存在于社会公众、甚至是国家刑事立法及司法有一定程度了解的人的头脑中:一是以犯罪率高低来衡量刑罚效果的优劣;二是认为刑罚主要应具备教育改造罪犯的功能和效果。其直接后果是导致对刑罚效果的期望值过高、影响到刑罚的正确适用。此后果对当前“严打”斗争中的刑罚适用影响尤为重大。因此,尽管刑罚效果本身应该是一种客观的实际结果,但将客观刑罚效果抽象化、理想化的刑罚效果应然性研究可以根据现实需要,为刑事司法活动设定目标、为刑罚效果优劣明确标准,从而指导刑罚科学合理的适用。

二、需要导入的几个概念

恩格斯说过“一门科学提出的每一种新见解都包含着这门科学的术语的革命”。 ①要充分论证本文提出的命题,必须重申刑罚效果、应然刑罚效果、“严打”等几个概念及相关问题。

(一)关于刑罚效果

1、刑罚效果的概念

刑罚效果是一种社会效果,是由社会发展水平所制约的、为达到刑罚目的而投入一定的刑罚资源并适用一系列刑罚后,实际产生的客观结果。它是人们为追求社会的秩序、正义、自由以及促进社会的良好运转,实施刑罚手段于现实生活、维护或改变社会行动和社会关系而最终实现的状态。刑罚效果与一定社会主体的主观意向、价值取向及主体运用何种手段实现其目的密切相关。

2、刑罚效果的特征

刑罚效果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客观性和相关性。客观性是指刑罚效果本质上属实在范畴,它的产生和形成总是以其自身规律性呈出在人们面前。相关性则是指刑罚效果与刑罚目的紧密相联,刑罚效果以刑罚目的为评价依据。(2)质与量的统一性。质是指刑罚适用所产生的客观效果的好坏之分或是否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秩序、正义、自由以及是否有利于社会良性运转与变迁之分。量是指刑罚效果好与坏在程度上的差异。(3)可观察、可描述、可测量和可验证性。即刑罚效果作为一种实在的社会状态,可以看得见、说得明、检测得出、验证得到。(4)整体性和综合性。前者指刑罚效果是蕴含目的、手段、结果三要素的各种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分效果的整体反映,后者指刑罚与法律规范体系乃至整个社会规范体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共同作用于社会活动而产生一定的结果。

(二)关于刑罚效果的应应然性

如前所述,刑罚效果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实际结果,可能与刑罚目的设计的状态不一致甚至相背悖。但我们可以根据刑罚效果的概念、特征,对客观的刑罚效果进行抽象化、理想化,使其尽可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刑罚目的乃至一定的社会目的,有效地调整各类社会关系。这种效果即是最佳刑罚效果,也可称之为刑罚效果的应然性。应然刑罚效果代表着刑罚效果在具体刑事司法活动中发展的方向。

(三)关于“严打”

“严打”是我们党和国家根据“切实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切实维护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保证” ②这一目的,紧紧结合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形势和社会治安形势,提出的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长期方针。从理论上而言,“严打”属于刑事政策学的范畴。迄今为止,集中统一的“严打”斗争共有三次:第一次是自1983年8月至1987年1月;第二次始自1996年4月;第三次即自2001年4月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召开后,至今仍在进行的“严打整治斗争,也是本文所要依托的时代背景。关于“严打”,最值得深思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刘家琛院长指出的“1983年以来搞了几次严打,但重大刑事案件的发案率仍呈稳步上升趋势。” ③这一现象。

三、刑罚效果的应然性研究

通过对刑罚效果、刑罚效果的应然性、“严打”等几个概念的阐明,为更好地分析关于刑罚效果的两个错误观点、重树关于刑罚效果的正确认识,奠定了较为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一)对两种错误观点的分析

错误观点之一是以犯罪率高低衡量刑罚效果的优劣、进而评价立法和司法部门工作得力与否,致使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采取一系列严峻刑罚措施来回答公众朴素的、缺乏理性思考的、“经常犯罪是由于缺乏及时镇压”的观念。但实际结果却是未能从根本上实现犯罪率下降,也违背了“严打”的初衷。其实犯罪原因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系统,与社会结构的每一层次(生产力、生产关系、政治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态)的现状与变动有着内在联系。而刑罚作为遏止犯罪的一个因素,同促成犯罪的众多社会因素不可能在同一水平上相抗衡。把过多的精力投诸怎么使用刑罚方法去抑制日益增多的犯罪,只能使得刑罚效果低微,被寄予过高希望的以刑罚控制犯罪的想法必定落空。

错误观点之二是认为刑罚主要应具备教育改造的功能和效果,导致将教育改造的成果归之于刑罚效果,致使对刑罚本身的研究和适用条件、结构等的忽略。但是刑罚作为“一种感觉上的痛苦,虽然能改变人的意志。但是,它却不能洗刷纯粹作为一种道德关系的污点。”“威慑和改造借助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手段,前者借助强制和痛苦,它谋求造成恐惧,因而是消极的;后者通过教育和陶冶,它希冀给人以启迪,因而是积极的。”④要使人变得高尚并富有理性和善良的道德,应当借助于广泛地传播知识、奖励美德、完善教育以及一切改善社会环境的措施。刑罚本身不可能有培训道德性的正当效果,只能在极其有限的程度和范围内才能产生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的功能,教育改造功能主要应蕴含在行刑阶段。认清这一点,可以避免刑罚效果本身被掩盖、形成一切依赖刑罚的错误思想。

(二)应然性刑罚效果的确立

1、确立应然刑罚效果需考虑的制约因素

应然刑罚效果为刑事司法活动设定追求目标,也是刑罚效果优劣评判的标准之一。确立应然刑罚效果不出自人的主观臆断,而应该客观反映社会的现实需要,并受制于诸多因素:

其一,确立应然刑罚效果应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基础和犯罪现象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刑罚作为一种社会关系调节器和自身防卫手段,其性质、作用方式等也必然随社会关系、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状况的发展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不同时期、不同人产的价值观和所处的阶级角度不同,决定着刑罚观和刑罚效果。我国目前应然刑罚效果的确立,就应该充分考虑我们正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市场经济有个原始资本积累过程,西方在原始资本积累过程中的社会治安情况是非常恶劣的。相比较而言,我们在转轨过程中的社会治安应该算是不错了。”“产生犯罪的原因很复杂,犯罪增加绝不是因为抓少了、轻判了。而且我们现在对国家治安情况的评判,存在一些不符合实际的情况。”⑤

其二,确立应然刑罚效果应充分考虑统治阶级同犯罪作斗争的现实需要。这种客观需要,首先是来源于犯罪对统治关系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其次是来源于犯罪对社会心理秩序平衡的破坏和犯罪行为对潜在犯罪的诱发和刺激。当前,“刑事案件总量上升,危害增大。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投毒、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犯罪活动猖撅,特别是一些地方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横行霸道。乡霸、市霸、路霸等一些流氓恶势力为害一方。入室盗窃、扒窃、盗窃机支车等多发性案件居高不止,污染社会风气。各种治安灾害事故不断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严重。” ⑥目前的现实需要就是希望通过“严打”整治斗争,突出打击重点,“坚持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尽快改变政治面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地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强安全感、实现安居乐业。

其三,确立应然刑罚效果应充分考虑其他社会因素。其他社会因素如社会的文明发达程度、文化价值观念、民族性格、传统风俗等,是考虑应然刑罚效果不可或缺的背景。如前所述,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各种竞争不可回避,对我国的传统风俗、民族性格、价值观念如重义轻利,强调德在人先,利在人后,欣赏知足长乐、随遇而安等将产生巨大冲击,伦理道理、价值观念的转变在所难免。在此背景下,应然刑罚效果的确立就应该更多地考虑“法随世转”、“治与世宜”的问题。

2、应然刑罚效果的确立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严打”斗争的需要,应然刑罚效果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使社会公众感受到刑罚报应性和预防性的统一。

应然刑罚效果体现刑罚的报应性和预防性分为刑罚创制、适用、执行三个阶段,在每个阶段侧重点有所不同。刑罚创制阶段即刑事立法时,立法者主要考虑需要用多重的刑罚来遏制犯罪的发生。因此,预防犯罪的目的在此阶段处于主导地位。但在对不同犯罪规定轻重有别的刑罚时,又兼顾了刑罚的报应性。刑罚适用阶段即刑罚裁量过程中,司法者面对的是具体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人,只能根据其具体所犯罪行大小来决定刑罚的轻重,因而是以报应为主。但又由于立法规定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基间存在的一定幅度又可供司法者兼顾预防性作出具体的裁量。刑罚执行阶段,行刑者面对的是已经被判处确定之刑的犯罪人。在这种情况下,采取有针对性的改造措施,消除犯罪人再犯可能是主要任务,预防性成为了主宰,并可根据犯罪人改造表现,实行减刑、假释等制度。但减刑、假释均受原判刑罚的限制,又兼顾和报应性。

根据应然刑罚效果在三个阶段的不同要求,在“严打”斗争刑罚适用的过程中,刑罚效果应主要体现报应性、兼顾预防性。我们可以从关注社会现实、重视社会公众正常心理秩序出发,继续贯彻执行依法从重的“严打”方针,彰显刑罚适用阶段侧重报应、追求公正价值目标的效果。不如此,则难以维护稳定的政治局面、繁荣的经济发展。

(2)使社会公众感受到刑罚的及时性和必然性。

及时性指犯罪行为一经发现、犯罪人一经抓捕,就应该在合理期限内动用刑罚予以惩罚。必然性是指刑罚作为犯罪的后果是确定无疑的,有犯罪就必然有刑罚。两个概念之间有着密切的、相辅相成的关系。贝卡里亚明确主张,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着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联的刑罚概念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猛醒过来。充分说明了及时性和必然性是体现刑罚效果、实现刑罚目的重要因素。实践中,国外学者研究发现,美国犯罪率高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应归责于刑事司法体制的无效,而导致刑事司法体制无效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司法机关在案件的处理上拖时耗日。 ⑦这就提醒我们要更加深刻认识司法活动追求效率价值的意义,在“严打”斗争刑罚使用过程中,继续贯彻依法从快的“严打”方针,彰显刑罚追求效率、震慑犯罪的效果。

(3)使社会公众感受到刑罚的公开性。

刑罚的公开性,包括刑事法律的公开性刑罚适用的公开性以及刑罚执行的公开性,是指以行政的、文化的、教育的手段,通过各种途径的宣教、传播,让社会公众充分知晓什么是犯罪?犯罪应受到怎样的刑罚惩罚?刑罚的适用过程是怎样的?刑罚的执行过程又如何等等。刑罚的公开性可以使社会公众由知法而畏法、由畏罚而守法。这就要求在“严打”整治斗争中,司法机关一方面要专注于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另一方面要对刑罚适用阶段的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公开审理、公开判决,运用各种新闻媒体等,教育社会公众学法、知法、守法。

此外,应然刑罚效果还应该使社会公众感受到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等。

最后需要阐明的是,应然刑罚效果虽然是刑罚适用的追求目标,但应然刑罚效果本身仍应服从于追求社会秩序、正义、自由以及促进社会良性运转的目标。因此,“严打”中的刑罚适用最终应服从于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大局即我国预防犯罪和解决其他社会治安问题的总方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就是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各种手段,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对违法犯罪问题进行综合整治,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以此为依托,对应然刑罚效果的探讨才能真正具备客观现实的意义。

量刑程序改革面临的困境及努力的方向

(一)面临的困境

1.控辩参与度有待提高,尤其是辩护人参与量刑的问题存在困境

量刑改革离不开控、辩、审三方的密切配合。庭审活动的对抗性是庭审成败的重要看点,而庭审的对抗性来自于控辩双方的参与度,控辩双方准备的愈充分,庭审的效果就好,所有问题也就暴露并能在庭审中加以解决。量刑改革同样离不开控辩双方的积极参与,而这项改革对于辩方是一次充分展示的机会,赋予了其参与量刑的空间,能够为辩方所乐意接受,参与积极性是高的,且公诉方长期以来一直追求求刑权,其参与量刑改革也是其职能的必然要求,因此控方的参与度不是问题,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刑事被告人对量刑规范化工作短期内难以适应。量刑规范化工作要求控辩双方对法律要相当熟悉,我院受理的案件被告人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水平都比较低,大部分部分刑事被告人受经济条件的制约,没有能力聘请律师,很多被告人对量刑不预答辩,在法官的引导下,只表态,请求法院从轻判处。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量刑辩论基本无法进行,致使庭审辩论难以形成控辩双方的对抗局面。因此,这类案件适用量刑答辩程序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此为目前量刑程序改革中的一大困境,量刑规范化后该院审结的案件中,有辩护人参与的案件不足10%,控方优势与辩方劣势形成强烈的对比,与改革的初衷大相径庭。

2.不认罪案件程序设计的困难

对于不认罪案件的量刑程序设计,目前学者们倾向将定罪和量刑进行分离,但分为绝对独立程序和相对独立的程序仍然存在争议,但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两种程序上的设计均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果相对分离的话,被告人首先会做一个无罪的答辩,如果始终不改变这样一个立场,那么即使他参与了量刑答辩,坚持自己无罪,量刑程序的辩论基础(被告人有罪)也就丧失了。这种情况情况下,审判庭对有无罪根本没有得出一个结论,在假定有罪的基础上进行了答辩,法律逻辑非常尴尬。

但倘若绝对分离下,也会产生逻辑上的困难,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如果一个被告人在前面的定罪程序不认罪,经过定罪程序被认定有罪后,其又要在后面在量刑程序中进行有罪基础上的辩论,法律逻辑上的内在矛盾总是难以消解的,通过建立一个独立的量刑程序也不能将这种内在的矛盾克服掉,体现了量刑程序的局限性。所以对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量刑程序的设计上仍然缺乏理论上支持,实践中如何设计该程序也是当前的一大困境。

3.量刑规范化与能动司法及“案多人少”的两难困境。

“量刑辩论”程序可使法官的量刑更加趋于理性化,增强判决的透明度,防止在量刑中可能出现的“隐性腐败”的发生,是法律制度上的规制,但这和“能动司法”的要求又会产生理念上的冲突,后者要求法官在法律赋予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进行价值判断,要求对案件处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量刑规范化目的之一就是要尽量的压减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空间,达到准确量化的“法律效果”。所以如果坚持量刑规范化,就会排斥“能动司法”。另外,量刑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纳入庭审,在法庭审理及判决书制作中,都较大的增加了工作量,使本来就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如何化解之间的矛盾也是需要回答的现实问题。

(二)努力方向及对策

1、提升控辩参与率,加强与公、检、律师间的协作

重视公、检、法、司、各司法机构及律师的通力合作,推动和谐司法要求下的量刑辩论与量刑均衡的结合。使法官、公诉人、律师都能积极的参与到量刑规范的改革的工作中,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加大法律援助的力量。“量刑辩论”确认了控、辩双方平等的诉讼地位和在诉讼中的积极主动性,强调了保护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应该说在实际的实践过程中,取得了相当的成绩。但要更进一步提高它,还需要一个公、检、法、司协调一致的制度环境。

2、制定统一的量刑指南。

就目前刑事诉讼司法实践来看,各地关于量刑的标准实际上并不统一,很可能同样的犯罪行为、相同的犯罪情节不同的法院在量刑方面会存在很大的区别。这既有可能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也不利于被告人定罪后的改造。由于没有统一的量刑指南,检察官在提出指控时也很难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也就无法完整地行使其求刑权,被告人也无从针对抽象的量刑指控提出有效的答辩。为此,期待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尽快开展量刑方面的调研,尽快出台统一的量刑指南,以使我国的司法程序更加公开透明。

3、加强量刑程序理论和实践研究

加强法官队伍的素质建设,使法官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得到更好的运用,量刑规范化工作是是刑事审判中一项带有改革性质的全新的审判理念,它需要法官对法律的精神有一种透彻的把握,在深厚的专业功底支撑下,运用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来实现量刑公开、量刑规范。因此,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法官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开展专题交流活动,相互借鉴,切实转变刑事司法人员的刑事司法理念,加强量刑程序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研究,切实改变“重定罪、轻量刑”的思想倾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保证在司法过程中切实做到量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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