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深圳信息软件协会 |
释义 | 简介深圳信息软件协会创办于1986年,原名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深圳分会,是深圳市科协主管的跨行业综合类社会团体,多次获市科协先进集体称号。从事软件及信息服务产业的研发、推广、增值等领域的规划研究工作,为从事软件及信息服务产业的机关企事业提供咨询、市场调研、投融资服务和其他中介服务,承担各级政府部门委托的行业管理服务任务。 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深圳信息软件协会”,英文名称“Shenzhen Information Software Association” 第二条:深圳信息软件协会是深圳市科协主管的大型综合类社会团体,深圳市科技中介同业理事会组成单位,本协会是非盈利性组织。从事信息软件产业的研发、销售、实施等运作模式的研究工作,以及为信息软件产业和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提供咨询、市场调研、投融资服务和其他中介服务。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许可的范围内,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深圳信息软件产业的发展;并在政府与企业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开展宏观管理,并受政府委托行使部分管理职能。 第四条:服务方针:协会通过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加强推动信息技术和软件产品的应用,推动信息软件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合作、联系和交流;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软件开发工程化,软件产品商品化、集成化,软件经营企业化和软件企业集团化;开拓国内外软件市场,发展我国软件产业;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遵守宪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各项活动,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本会办公地址:深圳大学教学楼D座401、402、608、61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政府部门的政策法规,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制定中、长期发展纲要、规划; (二)开展行业调查,掌握行业动态,为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和提出改善投资环境的意见或建议; (三)组织、开展各种中介服务,满足软件企业在投融资、上市、收购兼并、企业改制、法律、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等多方面需求;组织、开展软件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规范软件企业资产评估业务,制定相应的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保护软件企业和软件开发人员的智力成果和知识产权; (四)总结交流会员单位改革、经营、管理的经验,表扬优秀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推进管理现代化。组织专家为会员单位进行经营管理、产品生产、技术发展等方向的诊断、指导、总结经验等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和发展规划咨询服务,促进深圳信息软件业朝规模经济、高效益和争创名牌的方向发展; (五)组织本行业优秀软件产品的推荐活动,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诊断、咨询和指导;收集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宣传,推广优秀软件产品。 (六)组织本行业的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进行软件企业调查、市场调查,统计和预测,交流信息,并组织编写本行业经济技术等方面的资料,为政府有关部门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七)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并组织科技交流和经验交流,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组织行业内部以及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全国性展览(销)会,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出国展览会,并组织技术交流。促进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外向型发展。 (八)推动深港两地以及与澳门、台湾和国内外同行间的交往,加速深圳软件业与国际市场接轨;组织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双边或多边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九)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人才交流,提高行业队伍素质。开展各种信息咨询和人才培训等项服务; (十) 组织制定和推行本行业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推动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十一)组织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使本行业企业在一个自律有序的、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发展; (十二)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推动软件产品出口,引进外资与技术,促进我国软件行业进入国际软件市场。 (十三)完成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在深圳登记注册的、围绕信息技术或软件产品的进行研发、应用的企、事业单位、不论经济成分和行政隶属关系,只要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的,都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登记证。 第十条: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免费或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源;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要求本会协助维护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可利用本会的刊物传播企业信息或利用协会的关系开展业务联络。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积极参加和配合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动态,主动反映行业发展中的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六)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委派兼职或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出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选举产生新的领导机构; (六)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会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换届延长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工作。常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至少设一名专职人员。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二)、(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招聘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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