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深圳市知识产权研究会 |
释义 | 简介深圳市知识产权研究会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1992年12月成立,经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于1993年1月20日在深圳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根据深府办(2004)66号文件的规定,主管部门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变更为深圳市知识产权局。2007年成立了专利代理人培训联谊分会,已申请、登记的团体会员36个,个人会员280人。 深圳市知识产权研究会是知识产权工作者自愿结成、从事知识产权研究、地方性非盈利性的学术组织,他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各项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组织知识产权工作者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为促进深圳市科技、文化和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自成立到现在,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各种专业活动。 随着经济发展国际化、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作为发展中的国家,我国正处在知识产权保护促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促发展的兴旺时期,也面临着专利纠纷诉讼的严峻考验。深圳市知识产权研究会将坚决执行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方针,根据国内外市场的需求,发动全体会员同心同德,把知识产权的创造、实施、管理、保护渗透到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在全社会、全方位、全过程保护知识产权中,切实做好各种知识产权的服务。 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深圳市知识产权研究会,英文译名为SHENZH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SOCIETY。 第二条 本会是由深圳市的知识产权工作者自愿结成、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学术团体,是地方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各项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组织知识产权工作者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为促进深圳市科学技术及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受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和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指导,并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深圳市上步中路1001号深圳科技大厦10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开展学术活动,研究、交流知识产权理论和经验;组织知识产权法规的研究,为制定深圳市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供咨询意见; (二) 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广大群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 (三) 举办各种事业,组织各类活动,为社会提供涉及知识产权的咨询服务; (四) 维护发明创造者、文化艺术作品创作者和其他知识产权所(持)有者以及知识产权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五) 开展国内外知识产权组织之间的学术交流,沟通信息,协同活动; (六) 培训、考核本会会员,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会员从事产权知识方面的工作; (七) 编印出版知识产权刊物、资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通讯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或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并从事知识产权工作; 2、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研究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 3、从事发明创造的科技人员; 4、热心于知识产权的学术研究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人士; 5、在科技和经济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事务较多的单位团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须本会的会员介绍或有关单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批准,统一发给会员证; 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华侨、外籍知识产权界人士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分别成为团体会员和通讯会员; 对中国和国际知识产权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中外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宣传普及性文章; (五) 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及时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六) 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十一) 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知识产权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并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需由秘书长担任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本会挂靠单位补助; (五) 深圳市科协和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会资助; (六)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 利息; (八)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界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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