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深圳市信宜商会 |
释义 | 工作机构(会务部 财务部 投资发展部 协调维权部 公益事业部 对外宣传部 监管部 秘书处) 服务项目(政企桥梁 会员活动 信息交流 培训服务 维权服务 对外交流 健康服务 信息服务 市场开拓 企业评选 出境担保) 商会简介2010年5月29日,深圳市信宜商会成立。经深圳市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是由信宜籍人士在深投资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信宜各界与深圳的信宜籍知名人士和信宜人在深圳创办的企业的沟通联系,为家乡建设提供科技、经济信息,引进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 (二)加强会员与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广交朋友,增进友谊,相互帮助,共谋发展; (三)为会员提供科技、经济、管理、教育培训、就业、市场开 拓、宣传、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和帮助; (四)组织会员开展各种科技、经济和文体活动,促进相互交流与合作; (五)宣传家乡社会经济建设的成果,宣传深圳信宜籍知名人士和信宜人在深圳创办的企业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 (六)承办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及会员委托的事项。 深圳市信宜商会第一届理事的常务理事会,以苏颜翔会长为核心的领导班子,创建各项职能,以“团结、和谐、热心服务会员”为宗旨,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商会历程2010年5月29日,是一个喜气洋洋的日子,深圳市信宜商会成立庆典在深圳市大中华喜来登酒店隆重举行。何振辉代表信宜市四套班子及全市130多万家乡人民,对深圳信宜商会的成立及当选的会员表示热烈的祝贺!向一贯以来关心支持家乡建设的深圳信宜乡亲和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何振辉强调,深圳市信宜商会的成立,不但为深圳信宜乡亲的沟通联系与创业发展搭建了很好的平台,也为家乡信宜加强与深圳各方面的联系提供了新的契机。 历程回顾2008年9月2日 信宜市委、市政府,在华侨城印尼酒家,组织召开了深圳信宜籍企业家和知名人士座谈会。就进一步加强在深圳工作的信宜箱乡亲与家乡的联系和合作、促进家乡发展等问题进行了亲切的座谈, 当时到会的企业家和知名人士提出:为更好地联结乡情,交流信息,应组建深圳(信宜)科技经济促进会的设想,在场何世嵩先生当即表态:为广大乡亲搭建一个交流平台,愿承担筹备过程的全部经费,并自荐为筹组召集人。 2008年9月20日 举行第一次筹备组扩大会,成立了“深圳(信宜)科技经济促进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何世嵩担任筹备组组长.筹备组扩大会推荐通过刘奋等9人任常务副组长、赖胜兼任秘书长。这标志着筹备工作的正式启动。 此后,开始展开筹建的大量工作: 期间先后三次在鸿兴酒楼召开筹备扩大会议,筹备工作有序地开展着。 当然筹备工作也并不总是一帆风顺的,也遇到过很多困难和挫折,由于某些因素,筹备工作也曾一度中断,陷入了“冬眠”状态。但我们都没有放弃,在困难中不断调整工作思路,认真思考着前进的道路,毛主席说过:“多少事,从来急;天地转,光阴迫。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我们就发扬“只争朝夕”的精神,凝聚大家的智慧,我们坚信未来一定会成功 ! 2010年3月5日 经过一年多的徘徊,历史性的音符终于凑响,筹备组工作取得了新的突破。这天,由刘奋牵头组织的新春茶话会在新桃源酒店举行,会中筹备组长何世嵩推荐苏颜翔先生全面负责筹建商会成立事宜。会议推荐并通过苏颜翔为会长候选人、推荐刘奋等十多位信宜籍知名企业家为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候选人,再度提名赖胜担任秘书长。会上还一致通过聘任何世嵩先生为本会首届荣誉会长。至此,深圳市信宜商会的筹备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为加快成立深圳市信宜商会的步伐,会议决定参照其他市商会的做法,通过深圳市茂名科技经济促进会为信宜分会开设独立银行账号。帐户预留苏颜翔和赖胜的印章。会费收支,由深圳市信宜商会常务理事会会集体决定,按商会章程及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监管监督。 苏颜翔先生接手筹备组工作后,以高度的责任感。在百忙中积极抽时间,先后前往宝安、龙岗、南山、福田、石岩、坪山、板田、西乡等地召开了信宜籍深圳企业家座谈会,并得到相当多企业和老板的响应和参与。 2010年4月20日 在深圳国际市长交流中心召开深圳市信宜商会第一次代表大会,信宜市政协主席刘显昌,茂名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吴云,市委副书记、市委宣传部部长张火炎,市政协副主席、市委统战部部长古林艺等领导到会祝贺和指导,这次会议通过了《深圳市信宜商会章程》,选举了深圳市信宜商会首届领导班子成员。苏颜翔先生当选为深圳市信宜商会会长,刘奋等9人为常务副会长,周彤、罗汉典等48人为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副会长赖胜兼任。深圳市信宜商会第一次代表大会的胜利召开,标志着深圳市信宜商会正式成立! 深圳市信宜商会的成立,是信宜市党委、政府的支持和领导关怀,是广大乡亲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下取得的,是大家共同努力的成果,特别是筹备组全体成员忘我工作,付出了辛勤的汗水,终于不负众望,完成了光荣的使命,他们的功绩将永载史册。 在商会筹备的过程中,我们得到原国家计委第一副主任甘子玉的关心和支持,得到广东省委统战部原常务副部长、省人大常委黄福春,广州军区战士报社杨永辉将军,以及田丰、吕晓、彭泽英、陈自昌、丁潘明、李坚、等领导同志的关心和帮助。 深圳市信宜商会将始终秉承一个宗旨:敦睦乡谊、沟通乡情、互贺共勉、共架桥梁、互通信息、合作共赢。希望大家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共同建设好深圳市信宜商会! 工作机构为更好的完善商会的组织机构,结合商会实际情况,成立了以下八个职能部门: 一、会务部 二、财务部 三、投资发展部 四、协调维权部 五、公益事业部 六、对外宣传部 七、监管部 八、秘书处 会务部负责人:常务副会长 周华品 黄开健 彭德明 秘书处 赖胜 梁勇 职责: 第一条 负责会员的日常联络及会员发展工作,努力为会员单位排忧解难。 第二条 负责组织会员举办各种活动,为会员提供交流机 会。 第三条 负责与各机构联系进行会员讲座、培训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负责从优秀会员中推荐商会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的工作。 第五条 负责评选年度先进团体会员、热心会务会员和有关组织实施工作。 财务部负责人: 常务副会长 林勇 彭德明 赖胜 职责: 第一条 在商会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之下,对商会理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商会财务的工作,贯彻执行商会理 事会的指令,做好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条 负责商会财务部的工作管理和年度经费开支预算、决算报告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负责商会组织的会议、活动经费预算和商会下设部门组织的会议、活动经费的预算审核工作。 第四条 负责组织扩大商会活动经费收入工作和有关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审批工作。 第五条 按商会组织章程规定及时催收会员单位的会费资金的到位。 投资发展部负责人:常务副会长 严国生 林勇 周华品 陈龙 彭德明 监事长 秘书处 职责: 第一条 负责了解、掌握会员投资经营状况、发展需要的信息工作; 建立与维护商会信息网络,收集内外部信息,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条 负责以商会名义组织的经济考察、项目招商等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以及政府的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工作。 第三条 发布会员的招商投资、合作项目信息;构建投资联盟,搭设招商平台,帮助企业开展国内外招商投资活动和其它商务经贸活动。 第四条 为会员提供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办事程序的咨询服务。 第五条 协助企业做好融资担保等工作。 协调维权部负责人: 监事长 梁杰 常务副会长 周华品 黄开健 曹云 职责: 第一条 受理会员咨询及投诉事务的处理;协调解决会员的困难、问题及经济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收集整理会员单位意见和建议,上报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协助和参与商会有关制度的制定及修改。 第三条 为会员推荐法律顾问,不定期组织会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讲座。 第四条 协调商会与社会各界的关系,组织实施宣传活动 公益事业部负责人: 监事长 梁杰 常务副会长 刘奋 严国生 陈龙 秘书处 职责∶ 第一条 负责商会参与政府或社会正式机构号召慈善捐款等公益活动的组织。 第二条 负责落实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公益活动及其他省市协会、商会等组织的联谊工作。 对外宣传部负责人:常务副会长 林勇 黄开健 曹云 赖胜 秘书处 梁勇 欧大庭 卢铭 职责: 第一条 负责会员单位开业庆典等活动参加人员的落实工作。 第二条 策划和组织商会的各项活动工作。 第三条 负责邀请新闻界人员参加的落实和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第四条 做好商会会刊和网络的编辑、更新及管理工作。 监管部负责人: 监事长 梁杰 秘书处 职责: 第一条 负责商会经费预算开支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第二条负责监督并协助财务部工作,对财务工作重大提案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三条对各职能部门进行监督。 秘书处负责人 : 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 职责: 第一条 积极配合其他7个部门的工作开展。 第二条 执行商会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商会召开的会议、活动计划的研究、制定和有关实施工作。 第三条 实行商会工作流程,由秘书处提出工作建议和会议议题,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企信通传达给有关人员征求意见,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要求参会人 员书面签字认可,或口头同意,所决定事项由秘书处执行。 第四条 草拟商会文件,上报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对外公文须经会长或指定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执行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有关决议。 第六条积极开展服务工作并收集各会员代表的讨论情况。 服务项目政企桥梁组织会员企业与市领导、政府职能部门领导座谈、沙龙联 谊、比赛等交流活动,建立会员企业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渠道; 会员活动免费参加各种专题论坛、经贸会议、主题沙龙、酒会(Party)、比赛、纪念活动等,增加会员企业之间的商业沟通、信息交流,及合作机遇; 信息交流各类高层会议、论坛,各类商业配对研讨交流会,开发会员企业商业客户资源和扩大商业机会; 培训服务联手知名大学、中外学府共同进行:经济管理、物流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计算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资本运作等长短期高级进修班、总裁特训班等多方面高级培训及高层职业英语培训。 维权服务下设法律顾问团,维权服务热线,为企业和企业家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 对外交流组织会员企业去国外、国内的经贸考察; 健康服务组织会员企业家免费健康体检服务; 信息服务赠送会员通讯录、《鹏城信商》季刊、成立特刊、商会会歌、宣传片光碟等; 市场开拓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交流会,推广企业新产品; 企业评选进行具有公信力的不同类别的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评选推荐,推进深圳信宜企业走创新企业的发展之路; 出境担保为会员出境考察及商务洽谈提供担保。深圳市信宜商会实行会员制,凡在深注册的各类合法经营企业均可申请入会。您和您所在企业将享受到“深圳市信宜商会”的各项服务和会员权利。 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深圳市信宜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信宜籍人士在深投资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敦睦乡谊、沟通乡情、互贺共勉、共架桥梁、互通信息、合作共赢。”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地址:深圳市桃源街道办福光股份公司大楼2楼21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信宜各界与深圳的信宜籍知名人士和信宜人在深圳创办的企业的沟通联系,为家乡建设提供科技、经济信息,引进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 (二)加强会员与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广交朋友,增进友谊,相互帮助,共谋发展; (三)为会员提供科技、经济、管理、教育培训、就业、市场开拓、宣传、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和帮助; (四)组织会员开展各种科技、经济和文体活动,促进相互交流与合作; (五)宣传家乡社会经济建设的成果,宣传深圳信宜籍知名人士和信宜人在深圳创办的企业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 (六)承办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及会员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由信宜籍人士在深圳投资兴办的各类持有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能主动热心为本会服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并经本会会长批准;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后,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和信息;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受会员之间提供的帮助和支持; (六)要求本会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纪守法,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承办本会委托的事项;;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并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员会费一届缴纳1000元; (二)理事会费一届缴纳5000元; (三)副会长会费一届缴纳20000元。 (四)常务副会长和监事长一届缴纳100000元。 (五)会长会费一届150000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中途退会,所缴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经理事会决定及会长批准,可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具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方式为:理事会成员为会员代表大会当然代表。其余名额,由秘书处根据信宜行政区域及会员数量按比例分到各镇区办事处,由各镇区办事处负责组织会员会议产生,最后由秘书长汇总审核并报会长审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对会员的处分和除名; (八)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决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名誉理事等名誉职务;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一)决定和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二)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会长常务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常务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2/3以上的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常务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会长常务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常务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常务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3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能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3年,最多可连任2届。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常务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常务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秘书长由常务副会长兼任,其工作直接向会长汇报。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和增补监事的,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和增补常务理事成员的,必须向全体理事公告,并经理事会追认;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和增补副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的,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因调离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和收资收益;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四十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全体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或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管理,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在监事会的监督下,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进行年度检查、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或离任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进行年度检查;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第一届卸任会长,确立为本会“创会会长”。以后历届卸任会长,经常务理事会评议通过后可授予“永久名誉会长”荣誉。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4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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