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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深圳市无线电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深圳市无线电行业协会是经深圳市政府批准、由深圳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法人,主管机关为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原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深圳高速持续发展的各行各业中,无线电行业是发展最快、影响最广、效益最好的行业,也是聚集高新科技企业的行业。深圳市无线电行业协会是以全市无线电行业和高新科技企业的“龙头”——无线电通信业、信息业和无线电设备研制、生产、销售业的大中型骨干企业为主体的综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协会宗旨

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发展扩会,服务立会,建设强会”的办会方针,以促进全市无线电行业队伍的大联合、大团结,推动无线电事业的大发展、大飞跃为己任。协会成立以来,作为联通政企之间的桥梁、畅通企业之间的纽带、疏通本行业与全社会的平台,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为企业和企业家提供服务,为企业和企业家保驾护航,培养企业人才健康成长,推进企业内外合作,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和提升竞争力,扶持企业发展壮大,宣传普及无线电科学知识,以其在广大团体会员中的号召力、吸引力、凝聚力和辐射力,在增强深圳无线电管理和发展无线电事业中努力多作贡献。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深圳市无线电行业协会。英译:The Association of ShenZhen Radio Trade, 简称:A.S.R.T.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深圳市无线电行业和使用无线电频谱的企业和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努力践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坚持改革开放;传承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坚守社会道德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道德诚信建设,为创新发展深圳无线电事业和不断加强特区无线电管理,充分发挥“团结自律、桥梁纽带、组织协调、咨询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调查研究、学术交流。

第五条 本团体在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与无线电行业和使用无线电频谱的单位、企业及社会各界之间,发挥联通政企之间的桥梁、畅通企业之间的纽带、疏通本行业与全社会之间的平台作用。

第六条 本团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精神,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充分发挥广大会员的能动性、创新性和创造性。

第七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机关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遵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条 本会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华强南路无线电管理大厦1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和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和诚信执业机制。

(二)调查研究全市无线电行业的改革进程、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发展态势和主要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行业利益方面的事项,调查研究企业和有关单位使用无线电频谱的变化及他们贯彻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方面的情况,向他们提供可供采纳和参考的改进意见、建议和设想;并向政府管理部门反映,积极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行业拓展市场,利用协会网站、会刊载体和与媒体合作等形式,经常发布无线电事业发展动态和新技术、新成果、新材料信息,以及无线电产品研、产、销、需信息;

(四)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参与反倾销应诉活动;

(五)组织无线电行业的业务培训,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六)协调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相关事宜;

(七)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八)参与制订业界技术标准、业界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资质认定,出具公信证明,发布产业损害预警,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九)开展无线电行业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开展评选全市无线电行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活动;

(十)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建设为业界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十一)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十二)当团体会员的权益受到损害提出帮助要求时,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团体发展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凡是我市无线电行业和使用无线电频谱的单位、企业及重视无线电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团体。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无线电行业(学科)领域和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或先经主持工作的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批准同意,后经理事会讨论确认。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优先获得协会编印的书籍、刊物、资料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信息交流会议的的权利;

(五)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积极反映工作意见和要求;

(四)依年度按规定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提供自己的科研新成果。

第十五条 会员主动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一年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社团活动,则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党纪国法、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执行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同意和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每届理事会任期和每届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选举实行有候选单位/候选人的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主持工作的专职副会长、专职秘书长担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同意和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同意和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和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每届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团体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或秘书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依据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遵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保、奖金等福利待遇,根据本团体的实际收入和竞争机制原则,并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团体的章程修订,须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表决,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2年3月26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07年5月18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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