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深圳保险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深圳保险学会是在深圳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成立于1991年9月11日,是保险行业从事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的地方性群众学术团体。学会设团体、个人两类会员。团体会员包括深圳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相关的院校、科研单位,境外保险机构驻深代表处;个人会员吸收热心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并有一定学术成果的业内外人士参加。深圳保险学会是中国保险学会、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美国LOMA学会的团体会员。学会还与全国各省市兄弟保险学会和海内外众多保险学术团体保持着紧密的联系和交往。深圳保险学会的主要任务是紧密结合深圳保险业的实际,组织推动保险理论研究,开展各种保险学术交流活动,举办保险教育培训,组织和开展保险行业的宣传和保险咨询服务,提高市民群众保险意识,同时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深圳保险学会,英文译名为Shenzhen Insurance Institute,缩写为SZII。 第二条 本会为从事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学术交流的地方性群众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电德风尚,积极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学术交流和教育培训,促进深圳保险业经营水平和保险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推动深圳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从深圳保险事业的实际出发,组织推动保险理论研究,开展各种形式的保险学术交流活动。 (二)加强保险教育培训工作,举办专题学术讲座,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推动市民保险意识的提高。 (三)组织保险信息交流,开展保险咨询服务,密切与国内各相关学术团体和各地保险学会间的横向、纵向联系与协作。 (四)加强同港、澳、台保险学术组织、保险企业和保险科技工作者之间的保险学术交往,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经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保险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专业资格考试,并颁发相关的资格证书。 (六)设立有关基金,用以支持开展保险理论重要课题的研究活动,开展优秀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的评选活动,奖励在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以及教育培训和普及保险知识等方面作出突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人。 (七)收集、整理深圳保险资料和保险史料,组织编写、出版保险书刊。 (八)组织会员调查、了解、分析保险发展与改革的动态,向会员公司反映社会及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九)承办深圳保监局、深圳市社科联等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两类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条件。凡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具备下列条件,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团体会员 1、获准在深圳开业的保险机构; 2、与保险业有关的院校、科研等单位或机构; 3、保险中介机构; 4、境外保险机构驻深代表处; 5、经理事会特别批准的单位或机构。 (二)个人会员 1、具有本市户籍,在市级以上报刊独立发表过相关保险理论或实务研究方面的文章、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保险专业毕业,从事保险及相关专业教学、理论研究或实务工作1年以上; (2)、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保险及相关专业教学、理论研究或实务工作二年以上; (3)、其它专业毕业,从事保险及相关专业教学、理论研究或实务工作3年以上; 2、经理事会特别批准的人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团体会员 单位或机构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或由秘书处代理理事会批准,并在以后的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上确认),发给团体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 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有本会会员2人介绍或由所在会员单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或由秘书处代理理事会批准,并在以后的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上确认), 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各种保险书刊和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劝其自动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组成理事会的各会员单位理事人数由换届领导小组协调确定,理事候选人由各会员单位按名额推荐。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组建换届领导小组,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召开年会,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五)组织开展本会各项工作,决定本会重大活动事项;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根据工作需要,常务副会长可设为专职,受会长委托,负责学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协商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最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保险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保监局和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深圳保监局和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由会长提交书面委托,并报深圳保监局和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在职期间,因工作调离等原因辞去会长职务。继任会长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根据本单程二十三条所列担任会长的条件协商提出,报深圳保监局同意后,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秘书长助理)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协调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之间的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学会设立理论学术研讨委员会、品牌文化宣传委员会,作为专业工作机构,分别负责理论研讨、学术交流、专项调研、承接课题和企业品牌宣传、企业文化交流等项工作。。 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委员,由会员单位书面推荐,经秘书长审核并报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签署同意后担任。 专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各委员会民主协商推荐,由秘书长按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学会的办事机构,承办日常事务性工作。办事机构可以设副秘书长(秘书长助理)一人,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专职常任制,采用合同方式聘任。 第三十二条 变更及罢免程序 (一)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的更换,需由原推荐单位提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办理; (二)理事的罢免,需由原推荐单位提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须由理事5人以上提出动议,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理事会通过; (五)副秘书长的罢免,须由秘书长提出动议,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六)所有罢免的人员情况,须报深圳保监局和深圳市民政局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深圳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报深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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