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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以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释义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以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绍政发〔2010〕43号

为积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完善鼓励自主创业的政策,着力提高创业的成功率和就业的稳定性,努力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现就推动以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创业扶持政策,着力优化创业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在征得相关邻居和当地社区同意,不影响周边居民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按照所在区域、从事的行业有条件允许创业者将住宅房作为办公或经营场所。允许创业者按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除一人有限公司外,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分期到位,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到位。实行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即时办理制度。

(二)免除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证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个体经营的,自其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绍兴市区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持证残疾人、低收入群体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市区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他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由财政全额贴息,从事其他项目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全额贴息,其他创业人员减半贴息。贴息上限为5万元,期限最长为3年,展期不贴息。

(四)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对城镇失业人员(包括持证残疾人)当年创办企业,吸纳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包括持证残疾人)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每吸纳1名城镇失业人员,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每吸纳1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创办企业并吸纳其他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经人事部门审核,每吸纳1名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

(五)鼓励创业园区建设。对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城镇失业人员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和市人事部门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市财政按规模一次性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其中,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城镇失业人员创业园区其规模不小于5000平方米,进园创业小企业在5家以上;对城镇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进园创办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满1年以上的,给予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租金的25%,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大学生创业园按进园创业经营的家数和规模给予每家5000—10000元的创业引导资金,由创业园所在的学校按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方式管理。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城镇失业人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对新从事种养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城镇失业人员,其大田种养规模30亩以上、设施大棚20亩以上、生猪养殖500头以上、家禽养殖10000只以上,或从事其他种养业达到相应规模的,按承包面积、经营规模,分别给予每人每年3—5万元的补助资金。

(七)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营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促进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

(八)加大创业扶持工作资金投入。每年市财政根据创业工作计划安排专项创业扶持资金,用于引进和开发创业项目、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创业咨询评审、创业工作宣传等创业推动工作。

二、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增强劳动者创业能力

(一)强化创业培训。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和民办职业教育机构开展创业培训。将所有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参加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给予一定培训补助。其中有创业意愿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班学生、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持证残疾人、低收入群体等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按培训实际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补贴。城乡其他人员参加创业培训,且培训后2年内在市内创业成功的,其培训费用按照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据实报销。

(二)建立创业实训平台。为提高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在绍兴市区建立创业模拟实训基地。按照总量控制和分期分批培训的原则,面向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失业人员和大中专学生,扎实开展创业模拟实训工作。对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给予每人1000元的培训补贴。

(三)鼓励创业培训合格人员参加技能培训。为提升创业人员素质,提高创业的成功率,对已参加创业培训合格又参加技能培训的城乡失业人员,可根据再就业培训政策的规定,享受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三、构建创业服务体系,积极营造创业氛围

(一)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为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持证残疾人、低收入群体等城乡失业人员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二)加强创业服务组织建设。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为依托,建立健全公共创业服务网络,加强创业服务队伍建设,为各类创业者提供开业帮助、政策咨询、项目推介、专家指导、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三)加强创业项目开发和推介。通过市场机制采取向外引进和自主开发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引进和开发一批适宜高校毕业生、城乡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等群体创业的创业项目,不断充实创业项目信息库。每年举办创业项目展示活动,不断健全和完善创业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机制,为自主创业者推荐符合地方经济特色、投资少、见效快、发展前景好的创业项目。

(四)努力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思想引导、动态报道和专题宣传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创业论坛、创业成果展示、创业项目评选、创业典型表彰奖励等活动,鼓励和引导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创业、和谐创业的良好氛围,推进我市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

本意见适用于绍兴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意见所涉及的扶持政策如与其他由财政支出的补助重复,不得重复享受,从高适用。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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