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绍兴市鉴湖水域特别保护区机动船舶污染控制办法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等规定,制定《绍兴市鉴湖水域特别保护区机动船舶污染控制办法》。该《办法》于2009年12月20日由 绍兴市人民政府以绍政发〔2009〕80号印发。《办法》共10条,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27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绍兴市鉴湖水域特别保护区控制机动船舶污染办法》(绍市府〔1992〕6号)予以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通知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鉴湖水域特别保护区机动船舶污染控制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09〕80号 绍兴县、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鉴湖水域特别保护区机动船舶污染控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机动船舶污染控制办法绍兴市鉴湖水域特别保护区机动船舶污染控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鉴湖水域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保护鉴湖水域的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及《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鉴湖水域特别保护区内航行的一切机动船舶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鉴湖水域特别保护区范围:东起绍兴市区东跨湖桥,西至绍兴县湖塘西跨湖桥之间的鉴湖主体水域及其南侧一千米,北侧五百米内的水域,以及西郭水厂取水口、柯桥水厂取水口上游一千米、下游五百米内的水域。 第三条 在鉴湖水域特别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船舶向水体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酸液、剧毒废液、高残留农药、其他有毒化学危险品和含油污水、生活污水。 第四条 在鉴湖水域特别保护区通航的各类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5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须在柴油机底部装置积油盘,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后方可通行; (二)50总吨以上的船舶须安装油水分离设备,残油接存应采用有效装置; (三)船舶在码头泊岸装卸物资时,严禁泄漏油类和有毒害的物质。 第五条 禁止油船和装载有毒污染物的船舶在鉴湖水域特别保护区内通行。如确因生产、生活需要通航的,应依法办理有关签证手续。 第六条 船舶在鉴湖水域特别保护区范围内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依法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造成水污染的肇事船方应当立即或在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要求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27日市政府发布的《绍兴市鉴湖水域特别保护区控制机动船舶污染办法》(绍市府〔1992〕6号)同时予以废止。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