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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释义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104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制订的《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本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其占有或使用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经批准以出租、出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房产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房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房产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收入应依法纳税,所形成的收入原则上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房产出租、出借的审批和招租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的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

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房产出租、出借的管理情况。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出借房产的保值增值。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拟新增或原租借到期的房产进行出租、出借的,须在出租、出借前或到期的三个月之前提出房产出租、出借方案,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同类地段房屋租赁市场行情,参照上一轮招租成交价,合理确定出租房产的招租底价。出租房产账面价值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招租底价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租金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经市财政局备案或核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审批。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出租、出借的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等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交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竞价、招标。

(三)签约。按成交价格与承租户签订租赁合同(协议),依法纳税并规范收入管理。

(四)备案。招租、出借房产工作完成后将结果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房产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出租、出借申请文件〈内容包括现有房产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出租、出借理由以及对承租(借)方的行业要求等〉;

(二)《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房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见附件3);

(三)拟出租、出借房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和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将出租房产审批表及相关资料移送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拍卖或电子竞价等方式确定承租户。

情况特殊的可由单位自行公开招租,通过竞价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租户。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招租完成后应与承租户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产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二)租赁期限;

(三)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四)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

(五)税费负担;

(六)保险责任及物业管理;

(七)提前终止约定;

(八)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免责条款;

(九)其他约定条款。

签订的租赁合同如有特殊要求,应事先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房产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以内,对用于宾馆、超市等行业且面积较大的房产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房产出租到期后,如继续出租的,应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可委托资产管理中心配合进行。

资产管理中心一般每三个月组织一次集中招租,并按成交年租金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第十六条 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产,可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逐步降低原租赁底价重新进行公开招租,降低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原租赁底价的10%。

第三章 租金收入和出租、出借房产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出租收入应按自然年度、合同规定及时向承租方收取。

房产出租当年的第一年租金,在签订合同时收取(租金根据合同的租赁期限,按月计算到当年年底)。

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的房产,第一年租金由承拍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向承租方收取,并在签订合同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税费、履约保证金及收入等的缴纳工作。

第十八条 行政及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对出租房产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服务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时上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并携带相关凭证办理资金结报手续。行政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房产出租收入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对其他性质的事业单位出租房产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部门预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承租人支付。租赁期满后,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认购、退回或折价收购承租人的固定资产或装修费用。

第二十条 承租(借)方在承租(借)期内不得转租(借);擅自转租(借)的,转租(借)行为无效,造成损失的,全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承担对出租、出借房产的日常管理职能,及时制止承租(借)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如有必要应当终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对于承租方违反合同约定并收回的出租房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重新履行公开招租程序,收取的违约金按照房租收入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房产租赁(借)期内,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引起出租、出借房产拆迁,需提前解除租赁(借)合同的,出租、出借单位应提前通知承租(借)方解除租赁(借)合同(协议),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同意,将未到期限部分的租金扣除相应费用后退还给承租(借)方,妥善处理好租赁(借)关系,同时要做好房产拆迁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房产,在原出租期限已到,而新的招租工作尚未完成的期间内,如原承租方愿意继续租赁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与原承租方按月签订临时协议,租金按原合同支付,但应当向原承租方声明该临时协议在招租工作结束后即予终止。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出租、出借的房产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健全房产管理台账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并将出租房产情况纳入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动态反映。每年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将本年度的房产出租、出借情况,书面上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下属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的监督管理,确保租赁(借)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对房产出租、出借行为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出租、出借房产;

(二)故意压低招租底价,招租底价与同类地段房屋招租价格相比明显偏低的;

(三)蓄意逃避房产出租、出借管理,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四)未按合同约定擅自降低租金、不按规定时间收取租金,或以租金顶抵本单位费用、换取福利等;

(五)租金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六)不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

(一)为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

(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三)纳入市政府统一规划出租的廉租住房;

(四)其他有特殊规定用途的房产。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房产出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出租、出借但租(借)期未满的房产,允许维持原租约至租(借)期届满,原租(借)期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单位房产出租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所办全资企业及控股企业的房产出租,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由市财政局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试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3.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

4.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结果备案表

附件3

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

金额单位:元

出租出借单 位 单位名称 
 负责人(签章) 

单位地址 
  经办人及联系号码 

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情况 物业名称 房屋坐落及面积 出租出借面积 账面
价值 权证
情况 出租出借形式 出租出借期限 备注


 
 
 
 
 
 
 


 
 
 
 
 
 
 


 
 
 
 
 
 
 


 
 
 
 
 
 
 


 
 
 
 
 
 
 

申请
理由  (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
部门
审核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财政
部门
审批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执一份。资产情况可另增附页。

2.物业包括办公用房、住房和附房; 权证包括房产证、土地证和契证。

附件4

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结果备案表

金额单位:元

出租出借
单位  单位名称 
  负责人
(签 章) 

单位地址 
 经办人及
联系号码 

出租、出借房产情况

物业名称 房屋坐落及面积 出租
出借
面积 期限 租金(借息) 备注


 
 
 
 
 


 
 
 
 
 


 
 
 
 
 


 
 
 
 
 


 
 
 
 
 

情况说明  (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执一份。资产情况可另增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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