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饶市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知名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上饶市企业争创江西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促进上饶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饶市知名商标是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商业阶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上饶市知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上饶市知名商标。 第四条 上饶市知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特殊保护。 第五条 认定上饶市知名商标,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时应征询有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 第六条 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知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保护知名商标的书面申请及证据材料。 第二章 知名商标的认定 第七条 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上饶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会同上饶市经贸委、农业局、统计局等有关行业部门组成上饶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委会)认定上饶市知名商标。 第八条 认委会人选由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委员人数为单数。认委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审核“上饶市知名商标”申请。认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办公室主任由商标广告科科长兼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认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上饶市内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知名商标的申请; (二)受理申请人对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推荐异议的复核; (三)复审申请材料; (四)认定上饶市知名商标; (五)推荐和申报上饶市内的江西省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十条 上饶市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本辖区申请人申请上饶市知名商标认定的材料;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作出推荐或者不予推荐的意见; (三)同意推荐的应当上报推荐材料;一并与申请材料送认委会办公室。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注册人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期满两年;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市内或者省内外同类产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好的市场信誉;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同行业或者省内外同类产品中位置较靠前。 (五)该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或者资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和《商标注册证》等证件的有效复印件;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两年来实现的主要经济指标情况: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 (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五)该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有关资料; (六)与该商标知名度有关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上饶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提供有关材料,并由申请人负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上饶市知名商标的应当填写《上饶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知名商标认定条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上饶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认委会推荐;对不符合上饶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不予推荐的,应将初审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申请人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委会申请复核。认委会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申请理由成立的,由认委会受理;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认委会认为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上报材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予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知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申请人。 第十七条 认委会办公室对申请知名商标认定的材料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交认委会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认委会根据巳申请的材料,召开认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经全体委员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具有上饶市知名商标条件的,予以认定,发给《上饶市知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上饶市知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知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向认委会申请延续,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两年。 知名商标有效期满后未办理延续手续的,不得继续使用“上饶市知名商标”的字样,不享有对其的特殊保护。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自知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知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对在知名商标注册之前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具追溯力。 第二十一条 未经知名商标注册人许可,不得擅自印制和使用知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 第二十二条 知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其知名商标所指商品及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中使用“上饶市知名商标”的字样。 第二十三条 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江西省著名商标的,必须符合法定的有关条件,才可申请江西省著名商标。 第二十四条 知名商标注册人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的,知名商标受让人应向认委会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撤销其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知名商标申请人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知名商标的; (二)知名商标的商品质量或售后服务在认定有效期内,产生不良影响或消费者和相关公众投诉举报的,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知名商标认委会组成人员在推荐、认定知名商标的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四)知名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第二十六条 未经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伪称商标为上饶市知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按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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