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铸造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上海市铸造行业协会是上海地区铸造业跨行业、跨部门、不论企业经济类型的行业统一组织,成立于一九八四年一月,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本会的组成以铸造企业为主体,并吸收与铸造相关的科研、设计、教学等企事业单位,现有会员单位400余家,涵盖了上海地区98%以上的铸造企业。 本会会员单位的产品遍及机电、汽车、冶金、船舶、航空、航天、纺织、仪表、轻工、化工、农机、信息、装饰装潢等各各行各业,每年生产各类铸件(包括铸钢件、铸铁件、有色金属铸件、压铸件、精铸件及艺术铸品等)达80余万吨,占全市铸件产量的98%以上。 本会下设五个专业委员会、一个中心:铸铁专业委员会、铸钢及精铸专业委员会、有色铸造及压铸专业委员会、铸造材料专业委员会、政策及价格工作委员会和上海市铸造技术培训中心。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铸造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Foundry Association。 缩写SF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铸造行业同业企业以及与铸造有关的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上海铸造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开展对铸造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配合政府进行行业管理,提出发展铸造行业等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意见与建议。 (二)修订铸造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和完善铸造行业的自律机制,开展以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达标”为主要内容的行业自律管理。 (三)接受政府委托制定铸造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参与审核有关铸造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等项目,承办政府授权和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开展铸造技术培训、技术咨询与协作、信息交流,推广铸造“四新”技术及节能、环保等科技成果。 (五)组织与国内外铸造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对口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组织并参与各类有关铸造方面的展示与展览。 (六)规范铸造行业市场行为,维护铸造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铸造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七)参与制定、修订国家和地方标准及有关铸造行业规范,组织贯彻实施并协助政府监督执行。 (八)编辑出版有关铸造的各类刊物。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规划、行业协调、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咨询、交流和培训,编辑出版刊物,反映行业意见和建议,承办政府委托事项。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公开、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铸造生产或与铸造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履行申请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上海市铸造协会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从事铸造生产的会员连续两次未通过行业准入条件审核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任期每届为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根据理事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会届期一致,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秘书处和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 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一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采取社会招聘,择优录用,最高任职年龄为65周岁,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由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经三名及以上副理事长联名推荐,理事会讨论通过,对本会发展作出过杰出贡献的历届理事长、副理事长,可授予名誉理事长荣誉称号。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因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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