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 |
释义 | 机构简介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挂靠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郭常义为质控中心主任。为促进质控中心的科学发展,上海市卫生局特制定《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工作规范》 工作规范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工作规范 目 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规范 第三章 质控规范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所称的质控中心是指在市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对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沪所开展的技术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的组织。 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包括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外省市在沪开展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外省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沪开展技术服务前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工作规范所称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 (三)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 (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技术服务项目。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质控中心的设置和管理。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批准成立的质控中心予以公示。 第二章 组织规范第五条 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质控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质量控制程序、计划和评价指标,并负责质量控制的实施; (二)定期发布质量控制督导方案和结果; (三)定期上报《质量控制报告》和《督导意见书》; (四)组织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拟定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才队伍发展规划; (五)对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展状况进行调研分析,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六)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信息资料库; (七)市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质控中心由主任、副主任、质控专家组和质控管理秘书处组成。 质控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干事若干,由主任决定聘任。干事不属于质控中心成员。 第七条 质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重大事项须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质控中心设主任1名,由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推荐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当出现主任调离等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情形时,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应当另行推荐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有时间保证,能够胜任质量控制工作; (二)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工作,能熟练掌握质量管理的业务知识和评价技能,熟悉并能运用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四)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主任全面主持质控中心工作,并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质控中心组成人员学习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负责批准质量控制程序、计划和评价指标; (三)负责批准质量控制督导方案; (四)负责审核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才队伍发展规划草案,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五)负责审核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展状况调研报告,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六)负责审核签发《质量控制报告》和《督导意见书》; (七)完成市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质控中心设副主任2名,由主任聘任后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副主任应当认真协助质控中心主任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质控专家组成员不少于21人,应当涵盖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质量管理、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等专业领域,由质控中心主任聘任后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质控专家组成员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 质控专家组可以按照专业类别划分为若干小组。 第十三条 质控专家组成员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参与对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沪所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进行质量控制督导,出具《督导意见书》(内容应当涵盖存在问题、对策、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起草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才发展规划; (四)参与对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展状况调研分析; (五)负责论证质量控制程序、计划和评价指标; (六)负责论证质量控制督导方案; (七)参与对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及时解决质量控制中的业务难题; (九)完成质控中心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质控管理秘书处成员9人,应当涵盖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质量管理、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等专业领域,其中设秘书长1名,秘书8名,秘书中应当有2名专职人员。 质控管理秘书处成员由主任聘任后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质控管理秘书处负责质控中心日常工作,并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负责起草质量控制程序、计划和评价指标,并负责实施质量控制计划; (三)负责起草质量控制督导方案; (四)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价,形成《质量控制报告》,报质控中心主任审核签发; (五)负责组织质控专家组成员定期对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沪所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开展质量控制督导;负责对《督导意见书》初审,报质控中心主任审核签发; (六)组织质控专家组成员起草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才队伍发展规划; (七)负责组织质控专家组成员开展对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展状况调研分析; (八)负责组织对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九)完成质控中心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质控中心及其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组织对质控中心工作检查和考核。对工作检查和考核结果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应当每年以不少于市卫生行政部门拨付质控中心经费1:1比例匹配相应经费。 质控中心及其挂靠单位对质量控制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质控规范第十八条 质量控制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质控中心及其成员应当如实出具《质量控制报告》和《督导意见书》。 第十九条 质控中心应当逐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质量控制工作。 第二十条 质控中心制订、修订的有关质量控制程序、计划、评价指标、督导方案等,须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质控中心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工作,及时做好工作总结。 质控中心应当于每年1月5日前向市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当年度工作计划;7月5日前向市卫生行政部门上报上半年工作总结;12月5日前向市卫生行政部门上报下半年和当年度工作总结。 上半年统计时间自上年度12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止;下半年统计时间自当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止。 第二十二条 质控中心应当建立质量分析评价制度,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收集、综合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上一季度的质量信息,进行质量分析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形成《质量控制报告》,在每季度第二个月10日前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质量控制报告》及其原始资料由质控中心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长期。 第二十三条 质控中心应当建立督导意见反馈制度,质控专家组成员在完成督导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督导意见书》交质控管理秘书处,质控管理秘书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督导意见书》初审并报送主任,质控中心主任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发并于5个工作日内由质控管理秘书处反馈给被督导单位,同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督导意见书》及其原始资料由质控中心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质控专家组督导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四条 《质量控制报告》和《督导意见书》的内容应当作为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质控中心及其成员依照本工作规范开展工作时,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支持配合,如实提供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涉及秘密的,质控中心及其组成人员应当予以保守。 第二十六条 质控中心应当建立质量控制条线例会制度,质控管理秘书处应当定期召开质量控制条线例会。参加对象为质控管理秘书处成员、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控制条线负责人。在沪开展技术服务的外省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控制条线负责人也可以参加该会议。 第二十七条 质控中心应当建立质量控制工作研讨交流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研讨交流会,参加对象为主任、副主任、质控专家组成人员、质控管理秘书处成员以及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在沪开展技术服务的外省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也应当参加该会议。 第二十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召开质量控制工作例会,出席对象为主任、副主任、质控管理秘书处秘书长,可以邀请质控专家组成员出席。例会内容主要是汇报质量控制工作情况、经验和存在问题,研究下一季度质量控制工作。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发现质控中心及其成员在工作中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情形,均可以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反映,并提供必要证据。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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