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肢残人协会 |
释义 | 一、机构性质 上海市肢残人协会是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是全市7.5万各类肢体残疾人的群众性组疾 织。上海市肢残人协会代表肢残人的共同利益,维护肢残人的合法权利,为广大肢残人服务,推进残 人事业。 二、历史沿革 第一届肢残人协会 1988年9月--1993年9月 主席:徐凤建 副主席:赵庆芬 第二届肢残人协会 1993年9月--1998年9月 主席:徐凤建 副主席:吴忠伟 第三届肢残人协会 1998年9月--2003年7月 主席:吴忠伟 副主席:任运灿 应如成 第四届肢残人协会 2003年7月--至今 主席:任运灿 副主席:应如成 张维佳 孙玫琳 黄宇 三、内设专门委员会 1、文化艺术专业委员会 2、康复保健专业委员会 3、企业家专业委员会 4、教育专业委员会 5、体育专业委员会 6、《灵芝草》编委会 四、办公地点:汉口路50号 五、《中国肢残人协会章程》上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上海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建立上海市肢残人协会,简称上海市肢残协。 第二条 上海市肢残协是全市肢残人的群众性组织,是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 第三条 上海市肢残协代表肢残人的共同利益,维护肢残人的合法权利;为广大肢残人服务,推进残疾人事业。 第四条 上海市肢残协的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发展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力量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肢残人促进肢残人平等参预社会生活;鼓励肢 残人坚持爱国主义和乐观主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关心肢残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反映肢残人的意见和要求,沟通肢残人与政府社会之间的联系,为肢残人参预社会生活争取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六条 团结肢残人,遵守国家法律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社会义务,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七条 促进肢残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文体活动、无障碍设施及其他福利事业,推动预肪残疾的工作。 第八条 在肢残人中培养残疾人工作者。鼓励肢残人自学成才。 第九条 对残疾人事业和肢残人工作的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十条 促进肢残人专用辅助器具的研究和应用。 第十一条 组织上海肢残人参加国际活动,开展同各国(地区)间肢残人组织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委员中的肢残人是上海市肢残人协会的当然委员。由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全市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十三条 上海市肢残人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与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委员会议同期举行。 第十四条 市肢残协委员会会议职权: (一)选举主席、昌惟席; (二)审议市肢残协工作; (三)修改上海市肢残人协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上海市肢残人协会的日常工作由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常设执行机构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上海市肢残人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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