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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释义

一、总则

(一)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工作的管理。

(三)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市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对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安全监管部门、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推进所属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四)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中央在沪企业、上海化学工业区内企业以及二级企业由市安全监管局在上海市安全生产信息网上进行公告,三级企业由企业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在区县安全生产信息网上进行公告,证书、牌匾由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五)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六)市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鼓励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为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专家支持。

二、机构与人员

(七)上海市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本市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

(八)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受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2.选定评审单位,并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

3.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向相应安全监管局提交审核结果(含电子版);

4.对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危化品企业发放达标证书和牌匾;

5.制定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相关制度,并报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6.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九)本市具有安全评价资质、且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

件的中介机构,可以申请本市二级、三级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的资格,经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后从事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其中,二级标准化和涉及危险工艺危化品企业的评审单位必须为具有安全评价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

(十)评审单位应当承担以下工作:

1.对本市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危化品企业实施评审;

2.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

3.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对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市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内部审核报告和工作总结(含电子版);

(十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专家以及自评员应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工作程序

(十二)自评与申请

1.危化品企业可聘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或自主选择评审机构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咨询服务,对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可从上海安全生产信息网下载)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诊断,确定适合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具体要素,编制诊断报告(见附件1),提出诊断问题、隐患和整改建议。危化品企业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或咨询机构诊断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落实相关建议。

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评审机构不应再被选为该企业安全标准化的评审机构。

2.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一段时间后,主要负责人应组建自评工作组,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评审标准》的符合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2名自评员。

3.危化品企业自评结果符合以下申请条件的,方可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

(1)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为:

①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②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③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为:

①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并经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同意;

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5年(含)以上,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3)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按《管理办法》执行。

4.申请二级、三级达标评审的危化品企业,向协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并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见附件2);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见附件3)。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提前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的企业,还应提交《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等级意见表》(见附件4)

新设立的危化品企业,自试生产(使用)之日起,要在一年内至少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

5.申请一级企业达标考核按《管理办法》执行。

(十三)受理与评审

1.协会收到危化品企业的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

知企业;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申请企

业并说明理由。

协会受理危化品企业的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选定评审

单位并向其转交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选定的评审单位

进行评审。

2.评审单位应在接到协会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危化品企业的评审。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评审报告(见附件5)。

3.评审单位应根据危化品企业规模及化工工艺成立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组组长。评审工作组至少由3名评审人员组成,也可聘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提供技术支撑。评审工作组成员应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评审。

评审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评审工作并形成记录文件;评审内容应覆盖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或咨询机构确定的要素及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评审记录应详实、证据充分。

4. 评审工作组完成评审后,应编写评审报告。参加评审的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注明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评审报告经评审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提交协会。评审单位应将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和整改要求提交给企业,并报市安全监管部门及企业所在区县安全监管部门。

5. 评审单位应将评审资料存档,包括技术服务合同、评审通知、诊断报告、评审计划、评审记录、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

评审报告、企业申请资料等。

6. 初次评审未达到危化品企业申请等级(申请三级除外)的,评审单位应提出申请企业实际达到等级的建议,将建议和评审报告一并提交给协会。初次评审未达到三级企业标准的,经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十四)审核与发证

1.协会应在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形成审核报告,并报相应安全监管部门。

对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企业,评审单位可提出达标等级建议,经协会审核同意后,还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和评审报告转交提出申请的危化品企业。

2.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分别予以公告。

3.协会负责对公告的二级、三级企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的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

计算。

四、换证管理

(十五)延期换证条件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3年内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1.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造

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2.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有效运行,并有有效记录;

3.安全监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或者评审单位监督检查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4.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

经营许可范围;

5.每年至少进行1次自评。

(十六)抽查

协会每年应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达标危化品企业组织抽查,3年内对每个达标危化品企业至少抽查一次。

抽查内容应覆盖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所有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现场。

(十七)企业自查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危化品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危化品企业应将自评报告报协会审查,

对发现问题的危化品企业,协会应组织现场核查。

(十八)撤销公告

危化品企业抽查或核查不达标,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或其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被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并进行公告。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被撤销后,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可提出三级达标评审申请。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被撤销的,由协会收回证书、牌匾。

(十九)资格注销

评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评审资格由市安全监管部门撤销并公告:

1. 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 因对评审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3. 未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无法保证评审工作质量。

4. 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问题。

5. 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其评审的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不到《评审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五、附则

(二十)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计分方法见附件6,

企业自评计分方法参照上述附件6。

(二十一)本办法印发前已经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

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诊断,持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待原有达标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达标评审申请。原已取得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可直接申请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

(二十二)本办法印发前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员合格证书的人员,证书继续有效,但应当于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经

再培训考试合格,换发自评员培训合格证书。

(二十三)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0〕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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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