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体育场馆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上海市体育场馆协会是由上海市各级各类体育场所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是上海市体育总会、中国公共体育场馆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体育总会、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上海市体育场馆协会的前身是上海市公共体育场馆协会,始建于1989年,2000年3月更名为上海市体育场馆协会。现有团体会员70个,其中市体育局直属单位会员17家,各区县所属单位会员37家,工会系统会员5家,高校系统会员3家,企业会员8家。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党的方针、政策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体育场所工作者,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为推动体育场所改革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加强协作与交流,组织业务培训,制订、执行由政府部门授权的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委组成的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下设秘书处、管理培训部、协作服务部、体育场所建设咨询中心四个办事机构,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协会的主要工作目标是将协会目前松散型的联谊组织,发展成紧密型的协作组织,逐步完成向行业管理组织的过渡。 协会办公地点位于漕溪北路1111号上海东亚体育文化中心内。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上海市体育场馆协会(简称场馆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本市体育场所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上海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并参加中国体育场馆协会;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党的方针、政策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体育场所工作者,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为推动体育场所改革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体育总会、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注册办公地点在上海东亚体育文化中心(地址:漕溪北路1111,联系电话:6438227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是:加强协作与交流,组织业务培训,制订、执行由政府部门授权的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体育路线、方针、政策、法规,推进体育场所开放,发挥体育场所在体育事业发展中的主阵地作用; (二) 加强体育场所之间的协作与交流,平等互利、资源共享、促进体育场所产业的共同发展; (三) 组织体育场所技术工种和管理人员等的业务培训; (四) 为社会提供体育场所建设、管理的技术咨询服务; (五) 经授权,对体育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六) 建立体育场所信息网络。收集、整理、发布体育场所动态信息; (七) 向政府部门反映体育场所管理、使用、经营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八) 经授权,制订、执行体育场所的各项行业标准,监督相关工作的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团体会员的范围是: (一) 本市具有独立法人的体育场所(包括各级、各类体育中心、场、馆、池、俱乐部等); (二) 本市企事业单位下属向社会开放、开展经营活动的体育场所; (三) 与本市体育场所管理、建设、经营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符合本章程第七条三种范围之一的单位,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可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由单位提交入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 享有本协会会员的待遇; (四) 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 (五) 退会自由,但须向协会提出书面申明。数次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影响本协会名誉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利益; (二) 按规定标准、时限缴纳会费。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 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类信息; (四) 积极完成本协会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修改、通过本协会章程; (二) 推选和罢免委员会成员; (三)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协会设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委组成,任期四年。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委员会的职责: (一)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四) 决定本协会下属机构的设立和撤销,聘免下属机构的负责人、领导下属机构开展工作; (五) 批准接纳和开除会员。 第十六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情况; (三) 批准财务经费预、决算。 第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是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拟定年度工作计划,经委员会通过,负责实施; (二) 处理日常事务; (三) 负责财务经费使用; (四) 提名副秘书长、常委,报委员会通过; (五)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二) 海内外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使用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改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审核后生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协会因故自行解散、分立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体育总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体育总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条 章程自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报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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