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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上海市社会经济文化交流协会
释义

协会概况

上海市社会经济文化交流协会是社团法人。本会是由本市社会、经济、文化界中的知名人士和在社会、经济领域中的社会活动家和企业家及有特色的文化团体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协会宗旨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本会致力于增进上海同海内外各界人士、有关团体,特别是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和各国友好人士之间的了解和友谊,推动相互间的交流和合作,促进双方社会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协会任务

本会通过各种形式组织上海社会、经济、文化界人士和机构同港澳台和海内外相关人士、友好人士、以及有关机构进行相互访问,开展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交流、合作,进行书刊、资料和商情信息的交换,广交朋友,建立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同时,本会接受委托,开展经济、文化、科技领域的咨询、研讨、培训、展览、展演、以及有关的中介服务。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上海市社会经济文化交流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社会、经济、文化界中的知名人士和社会、经济领域中的社会活动家和企业家及有特色的文化团体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广泛开展有益于社会的各类交流活动,增进国内外民间团体的联谊和交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本会接受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在社会、经济、文化领域中开展调研、交流、人才培训、展览、展演等活动。

本会的任务是:

(一) 结合业务的开展,组织调研和咨询服务工作;

(二) 开展相关的交流活动;

(三) 组织人才培训和讲座;

(四) 组织相关的展览、展演活动;

(五) 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活动及事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要求加入本会的单位团体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会员推荐;

(二) 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 会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 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 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有自由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连续二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组织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处理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 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会员大会授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通过,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处理本机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长的职责是:

(一) 召开并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确定常务副会长并明确其主要工作任务;

(三) 委托一位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四) 理事会闭会期间,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协调和处理日常有关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或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相关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会员会费;由理事会决定个人和单位团体会费收费方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凡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凡会员捐赠和赞助、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会员大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和相关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常务理事会制定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如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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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4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