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加强本市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释义 |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 号:沪府发[2003]42号 发布日期:2003-6-10 执行日期:2003-6-10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加强本市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2003年2月10日市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本市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2003年6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适应上海国际大都市的发展需要,展现文明城市的良好形象,现就本市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使用的准确、规范和协调为目标,加快制定统一的英文译名使用的规范,加强英文译名使用的监督管理,逐步推进英文译名使用的规范化工作,努力营造国际化的城市环境,促进上海对外经济和文化交流。 二、实施范围 (一)公共场所涉及以下内容的标志和设施需要使用英文的,应当按照统一的英文译名使用规范执行: 1、有关的地名(区、县、乡、镇、街道、村、民用机场、港口、车站、公共绿地、公共广场、开发区、居住区、游览地、城市道路、公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站和线、铁路站和线、河流、湖泊等); 2、公交、环卫、通信、公共停车场(库)、交通标志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 3、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体育场馆等)的名称及其服务设施; 4、旅游景区的服务设施; 5、国际性会议、展览和大型文化、体育、旅游活动的名称及其相关设施; 6、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7、公益广告。 (二)公共场所涉及以下内容的标志和设施需要使用英文的,按照推荐的英文译名使用规范实施,且英文的使用不得有损国家主权、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道德风俗,不得有民族、宗教歧视等: 1、宾馆、饭店、商场、影剧院、娱乐场所等的名称及其服务设施; 2、企业名称; 3、建筑物、构筑物名称; 4、商业广告; 5、其他具有提示和引导作用的标志和设施。 三、英文译名使用规范的确定 (一)英文译名使用规范应当符合国际通行惯例,其具体适用标准由市语委会同市质量技监局确定。 (二)英文译名使用规范的内容,主要包括英文单词(含专用名称)的选用、拼写(含缩写)、字母大小写、字母体式等,由市语委组织译文专家委员会,会同相关管理部门予以确定。 (三)地名中的专用名称以《汉语拼音方案》为标准,通用名称(类名)的英文译名使用规范,由市语委组织译文专家委员会,会同市地名办制定。 四、管理职责 对公共场所英文译名的使用,由市和区、县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一)市级管理 1、市语委负责英文译名使用规范的制定及其使用的综合协调管理; 2、市建委负责城市建设和管理范围内英文译名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 3、市地名办、市市政局、市交通局、市空港办、市市容环卫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委、市文广影视局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英文译名使用规范的实施。 (二)区级管理 区、县语言文字、建设、市容环卫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英文译名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五、实施要求 (一)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使用统一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如需使用英文译名的,应当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并按照有关的规范实施。 (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英文译名使用的宣传和指导工作,在行政审批、监督检查等管理环节,应当告知管理相对人规范使用英文的要求,并督促其实施。 (三)各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在进行综合执法的同时,应当对有关公共场所的英文译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必须执行的英文译名使用规范或者使用要求的情形,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告知相关管理部门。 (四)对英文译名使用产生争议的,由市语委组织译文专家委员会协调处理。 六、实施步骤 (一)由市语委、市质量技监局牵头,相关管理部门参与,抓紧确定需要制定的英文译名使用规范分类目录。 (二)由市语委牵头,相关管理部门参与,对地名、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旅游景区、公益广告等的英文译名使用先予规范,再逐步扩大到其他方面。 (三)由市建委、市语委牵头,相关管理部门参与,对本市内环线以内公共场所的英文译名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摸底,确定分步整治方案后组织实施;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整治范围。 七、其他外文的配置 本市公共场所其他外文译名使用的规范和管理,参照本意见的要求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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