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热处理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上海市热处理协会组建于己于1984年,是以热处理企业为主和相关的设计、科研、教育及有关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市级社会团体。主管理部门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热处理协会拥有单位会员367家,覆盖率90%以上。协会下设感应加热、真空、控制气氛等专业委员会。协会坚持“发展先进工艺,限制传统工艺,淘汰落后工艺”的导向,大力推进先进工艺装备技术。协会以“热处理厂点生产基本条件达标”活动为平台,加快了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作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当好政府的参谋。协会编制了上海市热处理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为市政府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协会努力为企业服务,认真开展教育培训。改革开放30年来我会共培训了热处理技师80名,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上岗资格培训共3000人次。协会组织编写的热处理工初级、中级培训教材广泛被各培训机构采用。最近组织专家完成“实用热处理手册”的编写工作,并已出版发行。此手册实用性强,又体现先进性与上海特色。 协会章程上海市热处理协会章程 2006年12月26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上海市热处理协会是上海地区热处理专业的市级社团组织(英文名称SHANGHAI HEAT TREATMENT ASSOCIATION)。 第二条: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管理机构改革的需要,协会不受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是以热处理企业为主和相关的设计、科研、教育及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自律性、民间性的专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以科教兴市与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为导向,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到桥梁与纽带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为热处理界的基层单位服务,联合专业各方面的力量,发挥各种积极因素,及时反映企业要求,维护企业利益,振兴和发展上海热处理事业,大力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推进专业化协作和技术进步。使热处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为上海工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上海市热处理协会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协会主要任务 (1)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专业情况调查,收集和整理专业基础资料,提出本专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技术经济政策,积极为政府制定专业规划、法规等提出促进本专业发展的措施和建议,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出谋划策; (2)协助政府部门,参与研究专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并负责颁发上海市热处理生产基本条件“达标证”工作,审议和论证有关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推荐科技成果、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促进本专业的技术进步; (3)协助政府部门制定专业标准,组织宣贯本专业的技术、质量标准、零件热处理的质量检验规程,监督检查各项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热处理专业的技术协作、技术交流、技术攻关和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4)协助价格管理部门,开展本专业价格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和组织议价,强化专业价格自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5)制定规定,规范本协会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规范运作,组织市场信息交流服务,进行市场调查,开拓热处理市场,增进企业经济效益; (6)组织交流企业改革、经营管理的经验,促进企业产品结构、技术结构、组织优化。组织本专业职工培训,提高企业素质、技术和管理水平; (7)推动与国际、国内同行开展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拓展国际国内市场,举办各种类型的交流会、展览会、展销会。出版上海市热处理有关的情况资料,建立信息网络,及时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8)维护和协调会员单位与客户间和与非会员单位间在生产协作、产品质量等有争议事件中的正当合法权益; (9)积极发挥专业协会的优势,应对国际国内各类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10)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11)本协会业务范围:专业规划、技术交流、协调价格、教育培训、质量工作、经营管理、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协会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七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人本协会的意愿,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支持协会工作; (三)凡经工商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直接从事热处理生产(包括专业厂、全能厂)和设备制造及原辅材料生产的企业以及热处理专业的设计、科研、教育单位均可申请人会,填写入会申请书,并经协会审查批准后成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人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人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协会的各项工作有建议、批评、监督、表决权; (三)有参与协会组织制定的规定、约定、规划、标准等工作的研讨权; (四)有优先接受协会组织的培训、交流、信息、咨询权; (五)人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遵守协会章程和执行各项决议的义务; (二)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三)有定期向协会缴纳会费的义务; (四)有积极参加协会和完成协会交办任务的义务; (五)有积极提供对专业发展的合理化建议的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壹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不履行义务,损害协会利益,或有其他犯法违纪行为,经理事会批准,可予以处分直到除名,如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人员; (三)审查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查通过有关规定、约定、标准、规划和经费收支等重大事项;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出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增补理事单位由理事会协商推荐提出拟任建议,并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确定后,理事人选由理事单位推派,理事单位推派的理事,即是该单位的会员代表。理事调离所代表的会员单位,即自然不再担任理事职务,缺额由所在单位另行推荐,由理事会认可,并应经下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常务理事会提交的有关协会重大问题的提案,并作出决定。审定理事的增补或调整。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增补常务理事,应由理事会补选,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下次理事会追认。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志向;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在热处理专业中有经验、有威望、有干劲并且热爱和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人担任;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国内外个人、单位、团体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协会建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五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上海市热处理协会理事会。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