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南汇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
释义 | (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推进本区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深化课程教材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和个性健康发展,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全日制公办、民办中小学。 第三条 (主要内容) 本区中小学入学、转学、借读;考核、评价、升级、留级;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和档案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学制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 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即实行小学五年、初中四年的学制。小学五个年级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初中四个年级分别为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第五条 (普通高中阶段) 本区普通高中实行三年制的学制,三个年级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三章 入学第六条 (小学入学年龄) 本区儿童的入学年龄为六周岁。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为七周岁。 第七条 (小学、初中入学办法) 本区小学、初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须将小学、初中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会公示,并按区域内生源情况及时划分新生入学校区,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告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区教育考试中心具体负责小学、初中新生录取工作。 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书面考试或测试,选拔学生。 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八条 (监护人责任) 凡在本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须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送达的《入学告知书》的有关要求,按时送被监护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 (免学和缓学) 凡在本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报基教科批准并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备案。 第十条 (开学注册) 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十五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须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向学校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高中学生作自动放弃学籍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在籍学生每学期开学应按时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高中学生作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班级学额) 本区高中、初中、小学各学段班级学额逐步向市颁标准靠拢,实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级学额不超过25人。学校增减班级数、实施小班化教育试点须事先报请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批。 新生注册后,学校应按规定的班额编排学籍号。 第四章 转学第十二条 (适用对象) 1、户口迁移或住址变迁(包括由本区迁往外省市、外区县或由外省市、外区县迁回本区)且符合转学条件,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2、持有本市户籍、确有特殊困难须转学的高中阶段学生。 3、持有本区户籍的外省市高中阶段学生以及持有效期内引进人才《上海居住证》人员的子女申请高中转学,本区同级别高中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经测试后,报区教育考试中心同意,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时限) 申请办理转学手续,暑假统一在七月底三天和八月底一周内办理,寒假统一在开学前三天内办理。因市政动迁、部队转业、移民安置等特殊情况,可与区教育考试中心协商,申请学期中途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初中、高中学生在入学第一学期内和临毕业的最后一学期内一般不予转学。 第十四条 (申请手续) 申请转学的学生或监护人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区学籍办理部门规定的办事程序,办理相关的转学手续。 第十五条 (转学材料) 转出学校收到考试中心开出的转学通知单后,出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和学籍卡原件(复印件留存原校)等,本市高中学生还须提供高中录取材料和社保学籍卡。 第十六条 (学校责任)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如符合条件转学生在校区对应学校因班级学额过多无法安排时,相邻有条件的学校必须无条件接收;在少体校就读的学生,由于训练、学习、生活等因素不适宜继续在少体校就读时,原就读学校或户口所在学校也必须无条件接收。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就读学校承担责任。 本市学生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外省市转入的学生,接收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五章 借读第十七条 (适用对象) 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 随父母工作来上海的非本市户口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 第十八条 (申请时限) 每学期开学初一周内;申请进入惠南镇或周浦镇借读的,于每学期开学前三天内。 第十九条 (申请手续) 申请借读学生或家长到借读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非本市户口学生借读申请表》,学校在班额许可情况下同意盖章后,集体到教育考试中心办理借读手续;申请进入惠南镇或周浦镇借读的学生,则由学生家长个别到考试中心办理借读手续。 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 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父母身份的有关证明及学生的学籍证明。小学一年级新生还需有户籍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明或健康检查表。 第二十一条(回原籍就读) 借读生由于种种原因,需回原籍就读的,须向借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回户口所在地求学申请表》,学校同意盖章后,到教育考试中心办理回原籍就读手续。 第二十二条(继续借读) 小学阶段或初中阶段办理过一次借读手续的,不需重复办理。借读生小学五年级毕业后要求继续借读的,须重新办理申请借读手续,申请手续同第十九条,申请时限为当年四月份,由小学集体办理。申请进入惠南镇或周浦镇借读的,则于开学前三天由学生家长个别办理。 第二十三条(港澳台居民及海外华侨子女就读) 香港、澳门居民,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侨子女在本市就读,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鼓励境外儿童来沪接受华文教育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财[1997]第4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外籍中小学生就读) 外籍学生在本市就读按《上海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实施细则》(沪教委外[2000]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学业评价第二十五条 (评价要求) 学业评价要体现对学生的全面素质进行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有利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整体素质提高和个性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评价内容)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课程标准》(以下简称《课程标准》),学业评价应包括学生的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学习和思想品德、行为素养、社会实践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评价方法) 学业评价要关注、发现学生成长过程中变化、进步,重视对学生的日常评价,改变轻平时重考试的现象,全面、准确、科学的评价学生学业情况。评价结果不张榜、不排队。 小学阶段学生不进行期中考试。期末学业评价(除三、四、五年级的语文、数学学科外)只进行学科考查,可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特点和学科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考查形式。 初中、高中阶段学生的期中学业评价,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确定需考试或考查的学科。期末评价具有阶段总结性评价功能,每个学科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科目按《课程标准》规定执行。 学期总评按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综合评定。 学年总评按两个学期的学业评价综合评定。 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四门及以下的,应准予补考。补考时间应事先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学生思想品德与行为素养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采用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家长、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记录方式) 学业评价结果根据《课程标准》规定和《上海市中小学生成长记录册》中的具体要求进行记录,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的记录方式要一致,便于学期、学年总评。 第七章 升级 留级第二十九条 (升级) 1、各科成绩学年总评全部及格。 2、小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及格,其他有一门学科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和其他学科各有一门不及格。 第三十条 (留级) 1、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达五门及以上。 2、小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四门以下(含四门),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学科中有一门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学科有两门及以上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四门以下(含四门),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外语学科中有两门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中有一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或不及格学科达四门的。 4、高中学生自主拓展(选修)课程学习未达到规定学分;或社会实践活动一学年无故缺席三分之一的。 5、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和小学一、二年级不设留级。 第三十一条(办理留级) 凡符合留级条件,学生家长有要求的,由家长填写《南汇区中小学生重读申请表》,学校同意盖章,凭重读申请表和学生学籍卡在规定时间到区教育考试中心办理留级手续。 第三十二条 (随班学习)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同一年级连留两次(即在同一年级读完三年仍不能升级),可继续随班学习,也可转入初职班(校)学习。 第八章 跳级 免修第三十三条 (跳级) 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见表六),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报基教科批准并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跨学段跳级的学生须参加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三十四条 (免修) 学生学业成绩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申请(见表七),经班主任、任科老师和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可以单科免修。 第九章 毕业 结业 肄业第三十五条 (毕业) 1、小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包括补考后及格,下同);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两门以下(含两门,下同);且思想品德与行为素养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学业水平考试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两门以下;且思想品德与行为素养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3、高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及格,其他学科有一门不及格;且思想品德与行为素养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4、实施学分制学校的学生修满规定学分,且思想品德与行为素养评价合格的,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结业)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肄业) 高中学生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中途退学;或休学期满未复学的,准予肄业发给肄业证书 。 第十章 休学 复学第三十八条 (休学适用对象) 1、学生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的(需提供区级以上医院证明)。 2、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 第三十九条 (休学申请) 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基教科批准并报区教育考试中心备案后,发给休学证明。 第四十条 (休学时限) 因伤病休学的,小学、初中学生一般不超过十六周岁,高中学生一般不超过三年。 因出国探亲等原因休学的,小学、初中学生保留学籍两年,高中学生保留学籍一年。 第四十一条 (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报基教科批准并由教育考试中心备案后,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经核准提前复学的,学校应将其编入原读年级学习;凡休学满半年,学生家长有要求的,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二条 (休学延期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休学。 第十一章 退学第四十三条 (适用对象) 1、学生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正常学习者。 2、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 3、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而丧失学习能力者。 (1、2、3类对象需提供区级以上医院证明) 4、出国定居者。(需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5、年满十六周岁(以户口簿为准),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第四十四条 (退学手续) 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基教科批准并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备案。学生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自动退学) 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八周或累计旷课十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基教科批准并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备案后,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第十二章 奖励 处分第四十六条 (奖励形式) 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四十七条 (奖励程序) 凡授予各级“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队长”和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和社区张榜公示。 第四十八条 (处分类别) 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类。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般只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经司法部门判刑或送劳动教养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高中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处分程序)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学生或家长若提出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议。对争议较大的决定,由学校所属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并按规定处理。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基教科批准并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备案。 第五十条 (教育帮助)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学年后,确有悔改表现,可撤消其处分。撤消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消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消者,不予毕业。 司法部门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解除劳教的学生以及刑满需恢复学业的学生,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拒收。高中学生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学校可让其试读一学期,试读期间表现好,未重犯错误,报基教科批准并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备案,可恢复其学籍。 第十三章 学籍管理第五十一条 (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要建立学籍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学籍管理行为,及时将有关学生各学段德、智、体诸方面的情况(包括入学注册、学科学习评价,拓展型探究型学习成果,社会实践鉴定,社会工作表现,红领巾争章活动,奖惩记录,体质健康状况和学籍变更等)及时、完整、正确的分类归档,并要落实信息安全措施。 学校应允许学生查阅本人的学籍档案,保障学生对自己学籍信息的知情权。 第五十二条 (社保学籍卡) 高中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负责按社保部门要求做好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学生按时申领社保学籍卡。 第五十三条 (成长记录册) 《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是学生升学、转学的依据之一,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指导实施工作,具体记载工作由班主任牵头管理,每学期分若干次组织有关教师、班级同学对有关的栏目作出评价并记载,定期(一般四至五周)发给学生、家长交流,每学年结束发还学生妥善保管。 第五十四条 (区学籍管理工作) 本区学籍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是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本区学籍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和解释工作;本区学籍管理工作的具体操作实施部门是区教育考试中心,教育考试中心要确定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根据学籍管理办法精神和操作说明中的实施办法,具体实施本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处理相关事务。 第十四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 (试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在本区中小学试行。凡此前颁布的学籍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南汇区教育局 二○○五年十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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