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教委、上海市青保委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实施意见 |
释义 | 发文单位: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青保委 发布日期:2005-6-29 执行日期:2005-6-29 各区县教育局、青保办、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推进本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警预防工作体系建设,规范实施对违法犯罪较轻的未成年人的考察教育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市综治办制定了《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意见》(沪综治办〔2005〕2号),现就本市教育系统和未成年人保护系统贯彻落实沪综治办〔2005〕2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考察教育小组组成 (一)本市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明确的考察教育对象考察教育小组由以下方面同志组成:考察教育对象所在学校分管领导和校外治安辅导员、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分管领导、作出诉前考察决定的检察院明确的考察官、有关人民法院的考察官、监护人、居住地青保干部和区县、街道(乡镇)青保办同志等。 (二)考察教育小组由区县青保办牵头,在接到具体法律文书或司法建议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成立。 (三)考察教育小组要明确各方职责任务,明确考察阶段目标要求,明确帮教工作运行办法,明确违责追究办法。 (四)考察教育小组成立后,区县青保办应将考察教育小组成员名单提交给作出考察教育决定的单位。 二、职责分工 (一)学校是做好考察教育工作的责任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 1、不开除、不劝退考察教育对象,若考察教育对象及其监护人提出退学申请,学校要予以阻止,并及时报告给区县青保办和教育局。 2、安排一名校领导和相关教师具体开展考察教育工作,并积极创造工作条件。 3、将考察教育工作纳入对教师的年度工作量,对成绩突出者要做好经验总结和表彰工作。 4、考察教育对象的材料要单独保存,不得纳入考察教育对象的个人档案。 (二)考察教育对象所在班级的班主任为学校帮教第一责任人。班主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考察教育对象的学习情况、遵纪守法、交友范围、人际关系、情绪稳定、公益活动等记录卡。 2、每周必须找考察教育对象谈心1-2次,并作好书面记录。 3、每周与考察教育对象的监护人联系一次,沟通该生在校学习、守纪、交友等具体情况,商讨教育方法等,并做好书面记录。 4、每半月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一次帮教工作。 5、每月向考察教育小组递交一份帮教记录卡复印件。 6、考察教育期满前7个工作日,提供一份对考察教育对象在考察期间的总体表现情况报告,并提出进一步处理的初步意见。 (三)考察教育对象的监护人为家庭帮教的第一责任人。监护人要做好以下工作: 1、每周必须找考察教育对象谈心两次以上,并做好相关记录。 2、每周必须到考察教育对象所在学校与班主任沟通该子女在家庭、社区的学习、守纪、交友、娱乐等具体情况,商讨教育方法等,并做好记录。 3、发现子女去经营性网吧、游戏机房、歌舞厅等场所,必须立即向学校班主任和帮教小组内的民警同志报告,并做好教育劝阻工作。 4、每半月与居住地青保干部沟通一次孩子学习、生活等情况。 5、每月向考察教育小组递交一份孩子情况的书面记录复印件。 6、考察教育结束,提供一份对考察教育对象在考察期间的总体表现情况报告,并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但在考察教育小组作出的考察意见时应当回避。 (四)校外治安辅导员是地区派出所参加考察教育工作的专门责任人。校外治安辅导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每人一份的考察教育对象的档案资料。 2、每周与考察教育对象谈心一次,并做好记录。 3、每半月分别走访一次考察教育对象的班主任和监护人。 4、每月向考察教育小组提供一份工作记录复印件(需派出所盖章)。 5、按时参加考察教育小组工作会议,并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6、及时处置考察教育对象的意外事件。 7、考察教育结束前7个工作日,提出进一步处理的初步意见。 (五)地(社)区青保老师是考察教育对象的具体联系人和协调人。青保老师要做好以下工作: 1、协调有关方面共同做好考察教育对象的公益劳动等工作。 2、配合学校、监护人做好对考察教育对象的谈心工作。 3、必要时协调有关方面共同参与帮教工作。 4、定期参加考察教育小组工作会议。 5、每月向区县青保办报告考察教育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情况, 课余闲暇时娱乐、社交情况。 6、考察教育结束前7个工作日,提出进一步处理的初步意见。 (六)区县青保办是考察教育工作的牵头单位。青保办要做好以下工作: 1、接到办案单位开具的考察教育决定的法律文书后,在4个工作日内召集考察教育小组工作会议,明确各项职责任务、阶段目标,做好会议记录;向市青保办备案。 2、每月召开一次考察教育小组工作会议,了解、检查、掌握各项帮教工作进展情况,并作好书面记录。 3、每月与法律文书开具单位沟通具体情况、商讨教育办法,接受法律文书开具单位的工作指导。 4、发现考察教育小组成员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时,要及时制止,并向其单位领导提出报告。 5、期满前7个工作日内,必须综合各方面意见,形成考察教育情况报告,供考察教育小组集体讨论,报告和讨论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分送法律文书开具单位和市青保办。 6、召开辖区内在校生考察教育工作研讨会,总结分析制订相关预防办法,提出工作建议。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考察教育对象在考察期内不服教育的,各相关责任人应立即书面报告考察教育小组,区县青保办要及时将此情况反馈给开具考察教育决定书或司法建议书的办案单位。 (二)考察教育对象在考察期内又违法犯罪的,考察教育小组应立即报告考察教育决定书或司法建议书开具单位,同时做好个案分析和存档工作。 (三)区县青保办要将考察教育材料单独保存,不得纳入考察教育对象的个人档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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