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公共关系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上海市公共关系协会是1986年11月在中国率先成立的第一家公关协会,拥有外企、三资、民营企业等200余个会员单位和众多个人会员。原上海市政协副主席毛经权教授任会长,原上海市市长汪道涵先生任名誉会长。上海和海外一些著名人士担任了名誉会长、副会长和荣誉顾问。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大都是企业首脑、学术精英、政府官员和媒介领导。 协会宗旨:联系、团结、协调各种公关组织、企事业单位(包括外资企业、三资企业及民营企业和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机构,促进上述组织与社会及公众之间的相互沟通和有效合作。培训公关人员,提高公关水平,服务会员、服务社会、推进公关事业的发展。 基本任务: 1、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起到桥梁的沟通作用; 2、不同行业之间,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建立沟通渠道; 3、为公关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创造条件,为他们之间的互相交流提供平台 4、开展各项高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公关活动,以推进各企事业单位与政府及媒介间的联系。 服务项目:依据会员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各类包括企业间、企业与政府间,企业与媒体间的互相交流活动;举办各类经济政策或行业导向等法规、政策方面的信息发布会、研讨会等;邀请海内外知名人士与会员探讨市场与公关方面的热门话题;按各会员单位的具体要求和实际情况提供能力范围内的服务,如可转达企业对政府的建议和意见,为会员单位牵线搭桥约见政府领导等服务,便于会员单位与政府方面的直接、双向交流;为会员单位提供公关策划与咨询,协助组织各种公关活动等。 常设机构:协会秘书处.五部一室:会员发展部、会员服务部、项目策划部、学术培训部、信息咨询部、办公室。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层领导、媒体领导、著名企业家、资深学者、专家以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担任协会理事。 协会章程上海市公共关系协会章程 (2002年l月18日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公共关系协会 (英文译名Shanghai Public Relation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公共关系理论研究、推广和实践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联络、团结、协调各种公关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机构,积极开展公共关系业务,促进上述各种组织与社会及公众之间的相互沟通和有效合作,推进公共关系事业在上海乃至海内外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达和完善,为社会经济文化的全面进步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和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开展公夫服务和海内外交流,加强会员联系,组织培训和学术研究。 (一) 促进公共关系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开展高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公关活动,发展海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二) 制定公共关系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和有关管理实施办法,开展公关从业人员职业上岗资格培训工作,监督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提高他们的服务水准。 (三) 为会员单位和其他公关组织、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相互交流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媒体沟通交流的平台。 (四) 组织公关理论研究,举办各种类型的讲座、研讨会、论坛,培训高层次公关人才及出版书刊。 (五) 根据需要,设立办事机构或实体机构,为公关事业发展提供服务。 .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热心支持本会活动; (四) 个人会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第九条 会员入全程序: (一) 提出入会申请; (二) 经本会秘书处会议讨论通过; (三) 秘书处核发入会通知书和会员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卡.会员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和公共关系职业道德准则,不得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的活动,若有违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困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主管单位同意,社团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组成; 本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在单位会员中推选若干对本会贡献较大,积极参与和支持协会开展活动并坚持缴纳会费的企事业单位为理事单位。该单位负责人为协会理事,负责人调离 由单位会员新任负责人接替。该单位联系人为理事单位代表,联系人调动,亦由该单位更换新的联系人。 其次,本会推选若干长期参与协会工作的领导和有关人员以及在个人会员中推选若干积极参与和支持协会开展活动并坚持缴纳会费的个人为理事。 在理事成员中,如对协会贡献较大;经会长会议决定。其本人可成为执行理事。而执行理事不是一个层次。 第十九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社团、院校等非经营性单位和媒体方面的有关人员和聘请若干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为特邀理事。 第二十条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人数不应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主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至少半年召万一次会长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随时召万。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工十四条 本会会、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厅会议,商讨和部署协会工作;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落实有关重要文件; (四) 聘任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下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夫规定执行。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提山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宣。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上。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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