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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上海市公共厕所协会
释义

上海市公共厕所协会简介

上海市公共厕所协会成立于2005年10月26日。由公厕行业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社团法人,是全国第一个独立的公厕行业专业性社会团体组织。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是经上海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协会旨在研究、丰富、弘扬厕所文化,改善城市公厕供给、生产和服务品质,整合公厕行业资源,规范行业管理,加强国际、国内厕所文化、技术与管理经验交流,架设沟通政府、企业、社会和市民之间的桥梁,为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和文明水平而竭诚服务。

上海市公共厕所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是搭建一个能沟通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公众的平台,凝聚公厕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引导他们了解、贯彻政府相关政策,设计、开发、建设符合规范要求、适合公众需求的公厕新建筑、新产品、新技术和服务项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

二、通过这个平台,能协助政府,改善公厕供给和服务。

三、通过为政府收集、反馈相关厕所服务信息、提供咨询服务、引导沿街公共建筑业主参与厕所服务供给等方法,促进公厕布局合理、数量适度、品质优良、环境优美,进一步提高公厕服务品质。

四、协会还将加强公厕文化、技术的研究,加强国际、国内厕所文化、技术交流,通过丰富公厕文化内涵、提高公厕技术含量和专业水平,来改善公厕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使城市公厕品质和服务水平得以提高,更好地公众提供厕所服务。

上海市公共厕所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上海市公共厕所协会。英文译名为:Shanghai Toilet Association 。缩写:ST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由从事和支持公共厕所及其相关产品研究、供给、设计、建筑、生产、清洁维护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研究、丰富、弘扬厕所文化,改善城市公厕供给、生产和服务品质,整合资源,规范管理,加强国际、国内厕所文化、技术与管理经验交流,架设沟通政府、企业、社会和市民之间的桥梁,为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和文明水平而竭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

本协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为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五条 本协会的任务:

(一)开展厕所文化研究,形成厕所文化研究交流中心,丰富、弘扬厕所文化,改善公厕形像;

(二)制订公厕管理、服务公约,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制订有关建筑设计、产品技术标准的建议,参与有关标准的制订;代表公厕领域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相关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收集、整理、发布公厕领域政策、信息,引导领域企业设计、开发、建设公厕新建筑、新产品、新技术和服务项目;反映企业需求,组织市场拓展,推介行业设计、产品、技术和服务;组织领域企业开展反倾销、反不正当竞争活动,规范市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开展公厕领域培训,培训公厕建筑设计、产品技术、管理、作业、维护等各类人员;提供公厕建筑设计、技术、管理经验、作业方法等咨询服务;与科研机构、院校合作,开展讲学等活动,传播厕所文化、技术和管理维护经验;

(五)协助政府管理部门改善公厕供给、建筑、生产和管理,参与制订公厕发展规划、建筑设计标准、产品技术标准、服务标准和质量规范,促进公厕布局合理、美观卫生、舒适人性、服务优质;

(六)承担政府部分转移职能或接受政府委托,开展公厕评估论证、调查、统计、评比、准入资格资质审核;

(七)架设沟通政府、企业、社会、公众之间的桥梁,反映公众如厕需求,反馈公众用厕意见,维护公众如厕权益;

(八)编辑、出版公厕文集、专著、画册、会刊和交流资料,建设相关网站,搭建交流平台;

(九)加强公厕领域国内外合作、交流,引进国外先进公厕建筑设计理念、产品设备、技术,参加世界厕所组织、国内厕所组织各类交流、合作活动;加强与其它协会、社会团体等非政府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参加社会大型公益活动。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文化研究,权益维护,业务培训,咨询服务,准入审核,交流合作,出版图文。

第七条 本协会活动原则:按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利益、其它单位和个人利益;不以协会名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的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凡本市从事和支持公共厕所研究、设计、建设、生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

(四)努力完成本协会交给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章程、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二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协会章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提议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提请会员大会通过;

(二)提议增补理事和常务理事,提请会员大会通过;

(三)召开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五)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七)讨论通过协会工作计划和财务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审议通过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理事的产生采取理事单位代表制,即被选举的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自然担任理事。理事单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协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应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追认。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实施对协会的领导职能,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检查、督促协会工作计划的实施;

(三)审议通过提交理事会决定的有关文件;

(四)审定授予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等事项;

(五)批准会员入会;

(六)决定对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会员的惩戒措施。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为有效。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会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其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日常工作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的职权是: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视工作需要,可聘请对公厕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等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指导本协会工作。名誉会长、顾问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 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注册资金人民币三万元,由本协会发起人之一—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全额出资。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5年10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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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23: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