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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上海市工具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上海市工具行业协会SHANGHAI TOOLS INDUSTERY ASSOCIATION(缩写:STLA), 成立于1987年10月,是以本市工具行业企事业单位为主,外省市相关企业自原参加的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现有各种所有制会员单位135家,会长单位1家,副会长单位11家,理事单位36家。 协会会员企业的产品门类全、品种多,规格齐,其中有各类手工具、电动、液动和气动、三动工具、切屑工具、管道工具、喷涂工具、量刃具、金刚石工具、组套工具以及五金工具连带性产品,在国内同行业中占有明显优势。

协会依据行业特点致力于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外技术经济联合、经营合作、技术合作、信息交流,推广国内外科技新成果,保障行业公平竞争,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成为政府同企业间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协助全国工具五金标准化中心共同出版了《工具信息与标准》杂志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类信息,组团参加国内外大型五金展览会,并根据企业需要举办各类培训活动。

协会章程

上海市工具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工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SHANGHAI TOOL LINE ASSOCIATION.缩写STL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市民政局《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衔接意见的通知》精神组建,是以上海地区工具行业中工业企业为主体,相关的科研、院校、经营等单位自愿结成的跨区域、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平竞争,热忱为企业和行业服务,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也接受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协会主要任务

1、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开展对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研究、收集、统计、信息反馈工作,向政府提出行业改造和发展的建议,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

3、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推行经济政策和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参与制订行业产品标准和行业生产许可证的发放;

4、推动横向经济联系,促进工贸联合,发挥行业优势,举办产品销售会、展示会,推荐名牌产品,评选名优产品,努力拓展市场,提高上海产品在市场的占有率;

5、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合作;

6、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人才,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开展行业评比活动,促进产品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7、制订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解会员纠纷,协调行业间的关系,发展与国内外行业之间的联系;

8、办好本协会刊物《上海工具简报》;

9、组织参加本协会公益活动,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

10、接受政府委托,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政府委托工作、行业管理、组织市场拓展、会展招商、调查研究、经济技术交流、四技服务、专业培训、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等。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1、本协会遵循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本协会开展活动,以诚信守信、公正公平,坚持不分地域界线、不分系统隶属、不分所有制、不分企业规模大小、不分企业经济状况,所有会员在协会内享有平等权利;本协会有义务在行业内开展反欺诈工作;

3、本协会不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做与会员单位争利的事;

4、本协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工作自主、经费自筹。

第三章

第九条 本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本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科研院所。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符合入会条件的企业自愿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件;

2、由理事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方能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会员企业铜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3、有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

4、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有提请本协会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6、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4、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和相应的铜牌。会员如果无特殊情况,在两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经协会劝告拒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宜;

5、决定终止事宜;

6、根据协会工作的需要,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名誉职务或顾问。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分支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7、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8、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9、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秉公守法;

2、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无刑事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会长连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二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实体专职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七年一月十五日上海市工具行业协会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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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3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