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仓储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上海市仓储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Trade Association of Warehouses snd Storage 缩写∶STAWS)成立于一九八八年九月,是经 政府批准、市社团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由从事物流仓储行业的经营管理企业和相关科研教育的企业及个体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行业组织。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协会以行业的服务、自律、代表和协调为基本职能。其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主要职责是∶ - 组织举办行业各类业务人员的技术素质培训;仓库技术咨询;物流仓储信息的交流发布及物流仓储业务的招商及推介活动。 - 制定不同类型性质仓库的安全服务标准和质量管理标准。 - 开展国内外仓储物流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考察和合作活动。 - 配合工商和消防部门,对进入行业的各类仓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参与有关对行业改革、发展和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 督促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并按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开展自律活动。 协会依据行业有关特点,目前设有商业、粮食、外经贸、及郊区四个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为协会常设机构。自成立二十多年来,协会积极开展国内外同行的交流和合作,经常举办业务研讨和行业专题讲座,不断组织国内外行业考察活动,举办各层次业务人员培训,定期出版内部刊物。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上海市仓储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Trade Association of Warehouses and Storage.缩写:STAW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从事仓储物流的经营、生产、管理、科研、教学及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在行业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增强会员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本市仓储行业的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黄浦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 宣传贯彻国家关于仓储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会员企业遵纪守法,规范经营,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二) 收集、整理国内外仓储行业的发展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办好协会内部刊物,及时向会员传递。 (三) 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等业务推介活动。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和合作。 (四) 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六) 制订行业内有关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七)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委托本协会承担的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调查、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事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 本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市从事仓储物流经营的企业和其它与本行业相关或相配套的生产、科研、教学企事业单位; (二) 承认本会章程; (三) 自愿加入本会。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的章程; 执行本会决议;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会费标准; (五)决定更名、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 九 )决定专家委员会的专家聘免;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也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征求相关意见。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其它方式进行。 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 四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秘书处、办公室等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并设立专家委员会。本会根据实际情况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7月2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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