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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上海宁波商会
释义

商会成立

上海静安希尔顿酒店,一个曾经让宁波商人郁国祥名声大噪的地方(2003年,郁出资1.5亿美元,收购酒店的90%股份)。

那天,郁国祥的数百位老乡将聚集在这里,上海宁波商会将正式挂牌。在长长的嘉宾名单里,人们惊讶地发现,叶立培、吴国迪、郑永刚、赖振元……这些耳熟能详的富豪竟然全都是宁波人。

100多年前,宁波人来到上海,在这里他们造就叶澄衷、虞洽卿、朱葆三、包玉刚、邵逸夫、董浩云等大批有影响力的富商大贾。

据即将出任商会会长的庄晓天介绍,目前宁波人在上海创办的企业至少有数千家,商会成立后,他们有了一个“家”。“可以说,上海是宁波人的‘福地’,希望他们能再现辉煌。”

数万宁波人上海创业

“6年前,我们就有成立宁波商会的设想,提出申请也有两年了。”庄晓天说,直到去年12月30日,宁波商会才获准设立,它也是上海第一个省级以下的地方商会。

庄晓天曾任上海市副市长,说起宁波人在上海的企业,他如数家珍:“上海建筑业中有100多家宁波企业,赖振元的龙元建设是龙头;服装业则以郑永刚的杉杉集团为代表;房地产业中,叶立培的仲盛集团、裘东方的保集集团资产规模非常可观;在重工业方面,吴国迪的埃立生集团最成功。另外,家具业也有500多家企业,餐饮业大概有500多家,电子产品有200多家企业。”

庄晓天称,目前在上海,宁波人控股、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2300多家,仅注册资金就有100多亿元,居长三角16个城市在沪企业第一。

低调而神秘的宁波商人

尽管上海已云集如此之多的宁波企业,但宁波在沪商人群体,除了郑永刚等少数人之外,并没有引起太多关注。相反,温州、绍兴等浙商在上海的一些举动却常常引起轰动。

这可以归结为宁波人的低调。目前,宁波商会已吸收会员350多人,其中不少人的资金规模都是上百亿元。

吴国迪,2005年福布斯富豪榜排名第13位,他旗下的埃立生集团以钢管、石化等现代重化工业为主,总资产高达350亿元,总营业额超过550亿元,是上海冲击世界500强的后备企业之一。

叶立培,曾排名福布斯富豪榜第6,被称为上海地产大王,处事也很低调。他旗下的仲盛集团,开发了仲盛金融中心、南证大厦、名都城、名都古北等许多项目。

郁国祥,他的家族是媒体关注的一个谜。无论是2003年,郁国祥出资1.5亿美元,收购希尔顿酒店还是他哥哥郁能建出资10亿美元,受让杭州绕城高速公路25年经营权,媒体至今都不清楚郁国祥家族有多少钱。

新一代宁波商人有优势

根据庄晓天的规划,宁波商会成立后,可做的事情非常多,目前第一步是办商会杂志、网站、收集有用经济信息、定期联谊学习活动等等。

“如果有可能,希望能利用各会员的优势,联结起来做投资公司。”庄晓天雄心勃勃地说,“如宁波在上海优势建筑企业能联合起来,优势互补,那无论楼宇、桥梁还是高速公路,都不在话下了。”

庄晓天分析说,与老宁波比,现在许多宁波人来到上海发展,许多都具有本科以上的学历,或者在宁波就已有了相当基础:“他们是为了让企业和自身得到更好发展而实施战略转移。”

商会章程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宁波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机构名称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宁波商会,英文的名称为“Ningbo Chamber of Commerce of? Shanghai Federation of Industrial & Commerce”,简称:上海市工商联宁波商会,英文缩写为 SFIC Ningbo Chamber of Commerce,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机构性质

本会由宁波籍公民在上海从事生产投资经营等活动的,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

第三条 宗旨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按照《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主动地开展外引内联和文明经营的经济活动,努力实践服务企业,做企业与政府的桥梁纽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促进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准则。主管单位为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商会),并接受宁波市人民政府和宁波工商业联合会(商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上海市南汇路69号(上海宁波联谊大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塑造企业良好形象,为宁波争光,宣传介绍宁波与上海建设发展战略和近期规划,组织会员关心支持宁波与上海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切实为宁波和上海的繁荣作出积极贡献。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会员企业的管理工作,使会员企业和个人的经营活动纳入规范化管理,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有序竞争,提高会员自律意识。

(三)与政府有关部门取得必要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反映会员的愿望、要求、建议和意见。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考察、学习、交流等活动,为加强沪甬两地企业及本会成员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系,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五)会同沪甬两地新闻媒体,适时介绍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管理的成功经验,扩大企业影响,提高企业知名度。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本会会员企业提供咨询、信息、培训等服务,关心会员企业的发展,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七)组织会员通过各种渠道,发展经贸业务,开展经营合作及展览展销、外出考察等有关事宜。

(八)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扶贫攻坚和各项公益活动,宣传有突出贡献会员的先进事迹,评比、表彰优秀会员,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推荐先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上海经营的宁波籍非公有制经济的企业,宁波籍在沪的企业机构,在沪经济组织的宁波籍著名人士,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本会实行团体和个人会员制。实行自愿入会,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入会条件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由单位(或个人)书面申请,由会员或有关部门推荐介绍,并符合以下条件,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本会会务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

(二)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热心本会工作,奉献本会事业;

(四)奉公守法,依法经营,信誉良好;

(五)有互助合作的团队精神。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实施监督;

(五)入会、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执行本会有关决议、决定;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关心本会建设和发展;

(四)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商业机密除外)。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的,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义务的,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会务会议批准,可劝其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经通知后仍不缴会费的,可视作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规划和任务;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选常务理事;

(三)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八)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现代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七条中第一、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可授权会长会议行使职权。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并可根据需要通知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其它有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现代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任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

(三)为人正直公道,有奉献精神,热心助人,热心公益事业。能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利益,有较高威望和凝聚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组织落实实施,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交会长审定;

(五)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实施本会的决议和任务;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海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以及会员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会费管理制度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会费缴纳标准需听取会员意见后,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会接受的捐赠或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与捐赠人或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用途合法使用。

第二十九条 经费管理

(一)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或被个人占有。

(二)本会必须按国家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经费的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并接受主管部门审计和监督。

(四)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需接受财务审计。

(五)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章程,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理事会提出,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的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核,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上级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主管单位办妥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2006年4 月15 日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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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1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