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硅酸盐工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上海硅酸盐工业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CeramicsAssociation缩写:SAC)成立于2003年12月5日。是由上海及周边地区从事陶瓷、玻璃、晶体、耐火材料、无机生物和环保材料、无机涂层及膜材料生产、设备、检测仪器等制造企业,以及与之相关的大专院校、科研和设计咨询机构组织社会团体。协会现有会员单位40多家,目前暂设陶瓷材料、玻璃材料,机械与设备、晶体与宝石材料专业委员会。 协会以"促进新型无机材料产业发展,加快传统硅酸盐材料技术改造和进步"为宗旨,积极展开企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国内外信息交流、新产品联合设计、联合试制和推广等服务。 此外,协会将以先进无机材料为基点,定期举办先进无机材料研讨会,以及相关国际展览会;参与有关硅酸盐材料工业发展改革,以及与专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传递新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信息;开展行业调查和统计分析;制定新产品的行业标准。 协会联系地址:上海市定西路1295号1号楼306室 邮 编:200050 行规行约上海硅酸盐工业协会行规行约(草案) (2003年12 月5 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对行业自律的要求,特制定上海硅酸盐工业行业规约(挑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的宗旨是以法治业,规范行为:以德凝聚,树立诚信;以规自律,维护秩序。 第三条 本规约具为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行 业声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进行自律管理的市场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 第四条 本规约适用于全体会员单位,也是上海地区同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及相关单位应共同遵守的规范。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五条 生产经营活动 一 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合法经营的原则; 二 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三 不诋毁同行业其他企业; 四 严格合同、技术文件的规范管理和执行; 五 抵制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的制造销售; 六 抵制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七 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第六条 质量管理 一 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组织设计、工艺、制造、验收、包装、运输及交货等生产活动; 一 己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的企业,要严格按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贯标,末认证企业要尽力创造条件尽快申请。 第七条 科技创新 一 重视科技创新,不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不搞低水平的重复; 二 实施名牌战略,争创名牌产品和著名、驰名商标。 第八条 入世应对及预警 一 熟悉掌握WTO的规则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二 利用统计和网络手段收集国内外同行业产业政策、市场、技术标准、产品结构、 价格、进出口贸易等数据资料与本行业情况作动态比较,建立预警警戒线,以掌握可能发生的贸易摩擦的主动权; 三 面对贸易摩擦,会员企业要以行业利益为重,迅进行动,及时应对。 第九条 环境保护 一 涉及有环保要求的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落实有关措施,办理有关手续。接受环保部门和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 提升环保工作目标和水平,争取通过ISO14000环保系列认证。 第十条 安全及人身健康 一 严格按安全生产制度标准监控生产全过程; 二 对有可能危害社会民众健康的因素,如有关技术指标超差、时效过期等,应有有效的防范措施与规定。 第十一条 信息管理 一 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做好定期和年度报表,并及时上报上海硅酸盐工业协会; 二 会员有义务提供协会需要的各类信息,并获得协会的信息服务; 三 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四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大力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行企业管理信息化。 第十二条 价格管理 一 严格执行规定的产品价格,抵制压价倾销及不适当的联合限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 服从协会的价格协调意见。 第十三条 服务体系 一 根据本行业特点,努力争取建立和完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体系; 二 提倡优质服务,兑现服务承诺和规范处理程序。 第三章 道德规范 第十四条 业内同行之间提倡团结协作、互相帮助、交流学习、共同发展。对业内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互通信息、共同研讨、友好协商等方式解决。不做有损行业整体形象和利益的事,不做损人利己、贬低别人、抬高自己的事。 第十五条 提倡遵纪守法、依法经营、诚实自律。提倡讲信誉、重合同、严履约,反对欺诈、哄骗和坑人的不正当行为,反对不正当竞争, 第十六条 提倡把企业办成学习型企业。提倡对职工进行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职工的时事政治、科学技术、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 和对企业的忠诚度,树立敬业爱岗的风范,把职工培育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文明员工,把企业办成文明单位。 第四章 规约管理 第十七条 为促进规约的执行,定期由协会秘书处组织检查评比活动,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对执行规约好的企业在行业内表彰、宣传和必要的奖励;对执行情况不好的企业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八条 行业内各单位之间在执行本规约中发生的纠纷,可以向协会提出申诉,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进行仲裁和处理;对拒不遵守本规约的企业,视情节分别给予劝告、警告、内部通报、行业曝光或道德谴责及其它制裁,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 弟十九条 对本规约的不完善之处,协会会员均可向秘书处提出修改或补充建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修改补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约如与国家现行政策、法规不符,均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约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上海硅酸盐工业协会常务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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