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餐饮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上海餐饮行业协会成立于1989年,英文名称Shanghai Restaurants Association,是由上海餐饮企业(包括与餐饮业相关的机构、团体)自愿参加、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团体组织。现有团体会员1500多家,包括国有、民营、外资企业,其中一些著名会员企业在餐饮业市场中的影响与日俱增,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是本行业协会主管部门;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是本行业协会行业业务主营部门;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是本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 本协会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行业协会发展和改革的精神,于2002年4月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三届理事会。4月25日,市政府为10个新建和2个改革调整后重新组建的行业协会举行揭牌仪式,上海饮食行业协会是2个改革调整重新组建的协会之一,是上海饮食行业唯一被市政府认可的行业协会。 协会由本市餐饮业的饭店、工厂以及与餐饮业相关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自愿组成,不受系统、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 本协会的会员均为团体会员,凡在本市取得工商执照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餐饮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经济团体均可申请入会,并由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代表参加成为会员代表,餐饮业的连锁连号企业在总部加入协会成为会员代表后,其下属连锁店、分店也可成为协会会员。 本协会根据行业的特点和各种业态的需要,还将设立中菜专业委员会、西菜专业委员会、休闲餐饮专业委员会、快餐连锁专业委员会、清真餐饮专业委员会、现代餐饮管理研究专业委员会、业务技术培训专业委员会等七个专业委员会。从组织上保证行业协会更快实现国际化、现代化。 协会成立以来致力于行业管理,推动行业进步。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发挥政府和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本市饮食行业与时俱进,持续稳定地发展。业务范围是:从事餐饮业的业务指导、标准制作、国际交往、人才培训、技术考核、咨询、服务、协调仲裁等。 (1)开展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统计和整理工作,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规划、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2)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3)组织咨询服务、人员培训、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活动。 (4)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技术考核、授予技术职称、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工作。 (5)组织制订和贯彻行规行约、质量规范、服务标准、产品标准,评定企业经营等级,组织产品质量交流和鉴定。 (6)发展与国外同行之间的联系,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7)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督促会员执行政府的关法令法规。对于违反行规行约和政府有关规定,致使行业形象受到损害的会员,本会有权按章程规定进行处罚。 (8)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会员部、市场部、培训部、咨询部、信息部,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及会刊、信息的编辑、发行。 本协会的发展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热忱欢迎饮食及相关企业参加协会,成为协会大家庭的一员,携手并进,共同推动上海餐饮业的发展。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上海餐饮行业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Restaurant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餐饮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以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宗旨。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发挥政府和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本市餐饮业与时俱进,持续稳定发展。 第四条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是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上海市社会服务局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是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本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1)开展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统计和整理工作,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规划、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2)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3)组织咨询服务、人员培训、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活动。 (4)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技术考核、授予技术职称、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工作。 (5)组织制订和贯彻行规行约、质量规范、服务标准、产品标准,评定企业经营等级,组织产品质量交流和鉴定。 (6)发展与国外同行之间的联系,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7)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督促会员执行政府的有关法令法规。对于违反行规行约和政府有关规定致使行业形象受到损害的会员,本会有权按章程规定进行处罚。 (8)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从事餐饮业的业务指导、标准制订、行业管理、国际交往、人才培训、技术考核、咨询服务、协调仲裁。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1)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3)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开办经营实体不与本行业企业争利; (4)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凡在本市依法取得工商执照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餐饮企业和与餐饮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经济团体,均可申请入会并由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代表参加成为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发生变化,须由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本会秘书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餐饮业的连锁、连号企业在总部加入协会成为会员单位后,其下属连锁店、分店也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3)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 服务; (5)会员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支持协会工作,维护协会声誉; (2)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执行协会各项决议; (3)提供协会需要的资料,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4)对协会不公开的数据、资料协助做好保密工作; (5)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申请入会须按规定办理手续,退会也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会员入会及退会手续。 第十四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有违法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核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换届大会,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讨论并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从正式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可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其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协会的工作,对外代表协会。 理事会决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的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除名; (5)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7)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8)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聘免; (9)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11)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1、4、5、9、10、11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由餐饮业专家或学者担任并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2)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为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严格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决定; (2)本会举办有偿服务的收入,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 单位委托工作取得的收入; (3)会员及有关单位、个人的资助、捐赠; (4)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经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委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因故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2007年9月5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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