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城区人大机关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规定 |
释义 | 一、管理范围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数码照相机、录音笔等办公自动设备的采购、使用、管理、维修、报废。 二、管理原则1、坚持“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凡属区人大机关办公自动化设备,不论购置资金来源,均属国有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管理。配到各工委、科室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由各工委、科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及时做好财产的领用登记、报废等工作; 2、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类财产设备,由使用人负责保管。使用保管不当的,要按情节赔偿; 3、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办公自动化设备应按需购置,合理使用,防止积压和浪费。 三、有关管理事项1、办公自动化设备的购置按有关规定,经主任会议讨论,实行年初预算,政府集中采购。确遇特殊情况需自行采购,应报区采购办同意签批后,方可到指定单位采购; 2、凡属各部门所需的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负责采购。 3、各项办公自动化设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造册,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盘核。使用人对办公设备要妥善使用和保管,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提请保养、维修,防止损坏短缺。 4、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维修,由各使用人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负责联系维修单位,及时维修。 5、公用财产与设备,一般不予外借。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借,应办理借用手续。外借财产与设备要及时收回,并办理注销手续。 6、办公自动化设备的报废,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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