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损失核算是指商品在运输、保管、销售过程中由于商品性能、自然条件、自然灾害等自然原因以及技术设备、操作、包装、保管、养护、火灾、车船事故等人为原因所造成的残损、霉变、短缺的核算。如由于商品运输保管不慎造成的外形或零件残损、短缺;由于受冷、受热、受潮、日晒而造成的发霉、腐烂、生锈、变色、变昧、生虫等等。对商品损失应采取积极措施分别不同情况报上级审批处理。
在商业会计中,商品损耗在未查明原因之前,先在“待处理损失”帐户核算。经查明,属于自然损耗的,一般作为商品流通费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火灾、车船事故、残损变质、短缺以及分不清责任或因被盗而造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处理;属于责任事故应由有关单位或个人赔偿的损失,应按赔偿部分暂在“应收货款”和“其他应收款”帐户列帐。其会计分录:
(1)发生商品损失,原因待查时:
借(增):待处理损失
贷(减):库存商品等科目
(2)经查明,属于自然损耗时:
借(增):商品流通费
贷(减):待处理损失
(3)经查明,属于责任事故应由有关单位或个人赔偿时:
借(增):应收货款或:
借(增):其他应收款
贷(减):待处理损失
(4)经查明批准作为财产损失时:
借(增):财产损失
贷(减):待处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