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善意第三方 |
释义 | 善意第三人,是指本着合法交易的目的,诚实地通过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建立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法人、非法人团体或自然人。如果第三人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企业利益,则不属善意之情形。 首先,第三人是指涉及利益的第三个人,在庭审中描述为第三人或第三方,相对与当事人而言的,以买卖合同为例,甲和乙是买卖双方,他们之外的与合同有利益关系的人比如丙是负责运输的就是第三人。 所谓善意第三人说白了就是没有过错的第三人。民法通则里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通俗一点说就是,如果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的情况下,不能以你们双方之间有什么约定或者其他来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利益冲突的情况下首先要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物权法》的第三人,跟民法通则里的一致,只不过因为物权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也就是不动产公示后,虽然在甲乙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没变,但是他们之外的第三人是不知情的,第三人相信的依据是公示(政府登记制度)所写的内容。在第三人是不知道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比如,甲乙二人是共有财产但是登记在甲名下,因为甲乙是共有财产,所以任何一方无权在未征得对方同意情况下处分不动产,这个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这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基于信赖政府的公示制度所产生的行为效力。比如丙买了登记在甲的名下的甲乙共有的不动产,如果丙事先不知情,则丙是善意第三人;如果丙知情,那么他就不是善意第三人,他的买卖行为将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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