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陕西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释义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依法对市、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信访和安全保卫等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工作,负责处理所监管企业来信、来访工作;承担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财务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承办机关法律事务;承担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领导班子建设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 (三)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发展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 (四)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处。 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评价所监管企业的经营绩效;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 (五)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六)企业改革与改组处。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拟订所监督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推进所监管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革工作;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的建设工作;继续完成原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有关工作。 (七)企业分配与综合处。 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市、县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 (八)收益管理处。 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承担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工作;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九)监事会工作处(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 (十一)人事处(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办委机关和系统企业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十二)宣传工作处(党委宣传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十三) 群众工作处(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 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纪律检查工作,内设综合室、一室、二室等3个室(副处级)。 四、人员编制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04名。其中: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2名,纪委书记1名(由1名副书记兼任),主任1名、副主任4名。处级领导职数3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省国有企业监事会行政编制24名。其中:监事会主席编制10名,按副厅级配备;专职监事编制14名,按处级配备。监事会下设10个办事处,各办事处主任由1名正处级专职监事兼任。 五、其他事项 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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