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释义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11〕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城市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初步建立,处理能力不断提高,截至2010年底,全省44%的市、县建设了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但是,与我省城镇化进程的要求相比,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不足、设施运营水平不高、市场化程度较低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提高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宜居城市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紧紧抓住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政策机遇,针对我省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全省的目标任务和城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职责,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以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为保障,大力推进投资多元化、运营市场化、发展产业化进程,抓好收运体系和处理设施建设两个重点环节,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省建立起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实现县城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并将部分有条件的镇纳入其服务范围;太原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其他设市城市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县城达到75%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质量达到全国中上游水平。到2030年,建立生活垃圾“村收集、镇转运、县(市)处理”的收运和处置体系,全面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1、设施建设。“十二五”期间,新建成60座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新增处理能力9300吨/日;所有市、县建设完善的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完成纳入国家规划的7个设区城市餐厨垃圾处理建设项目。 2、分类收集。到2015年,太原市、晋中市要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其他设区城市初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体系,选择一批重点县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11个设区城市净菜进城率达到70%,其他城市达到50%以上;50%的设区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 3、资源利用。到2015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要达到30%,其中,太原市、大同市要达到50%。 4、运营管理。到2015年,所有投运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均要达到国家及我省制定的运营考核标准良好以上等级。 二、重点工作 (三)严格控制城市生活垃圾产生 各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政策要求,尽快制定垃圾分类、净菜进城等具体办法,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在生产过程中减少过度包装,在流通过程中推广“布袋子”和“菜篮子”,在消费过程中限制一次性用品,有效促进垃圾源头减量。推进“气化山西”的进程,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提高燃气普及率。在垃圾收运过程中推行分类收集,减少垃圾的形成,实现垃圾收运过程减量。太原市、晋中市要率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四)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全面推广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特别是要做好废旧塑料、金属和电池的回收利用工作。加强可降解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太原、大同、晋中等市要抓紧推进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进程,统筹餐厨、园林、粪便等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确保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加快生物质能源回收利用工作,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发电的能源利用效率。 (五)制订完善城市环境卫生和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 各市要根据“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山西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的要求,抓紧编制或修订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并按国家要求将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同时,要抓好本行政区县(市、区)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编制规划时,要注重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实现区域设施共建、共享。各市、县要将规划编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设市城市要于2012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各县于2012年底前编制完成,并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程 1、统筹设施建设。各市、县在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时,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按照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打破行政区域划分,同相邻的县(市、区)共同建设垃圾转运、处理设施,特别是在太原-晋中同城化、长治1+6城镇群以及距离15-20公里以内的城市之间要率先实施区域设施共建、共享。在项目建设选址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尊重周边群众的意愿,切实保护其切身利益。 2、科学选择工艺。各市、县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因地制宜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鼓励生活垃圾产量及热值满足技术要求的城市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不具备焚烧发电条件的城市,鼓励采用高温高压水解处理等工艺进行综合处理。 3、合理组织施工。各市、县在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工程内容、工期要求,精心组织、科学施工。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强化招标、设计、施工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2011年全省要建成12座,新开工12座;2012年要建成12座,新开工12座;2013年要建成12座,剩余24座全部开工;到2015年底,所有项目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 4、完善配套设施。所有新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垃圾渗滤液、烟气、飞灰以及填埋气的收集和处置等设施;已投入运行但没有达到国家及省有关要求的,要实施升级改造,防止二次污染。所有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检测化验设施设备要达到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所有采用焚烧处理工艺的项目,必须安装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相关部门要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制订治理计划,限期改造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七)着力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水平 1、规范设施运营。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制定岗位职责,强化人员职业素质,切实提高设施运行水平。采用填埋工艺的处理场要制订作业计划和方案,实行分区域逐层填埋作业,缩小作业面,控制设施周边的垃圾异味,防止渗滤液渗漏和填埋气体无序排放。采用焚烧工艺的处理厂要足额使用石灰、活性炭等辅助材料,去除烟气中的酸性物质、重金属离子、二口恶英等污染物,保证达标排放。 2、严格环境质量检测。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要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定期监测,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二口恶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要按照国家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告;要建立完善垃圾处理运营台账,对车辆调用、油料消耗、药品使用、电费支出、设备维护等关键环节进行详细记录。要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监测情况,同时要将运营情况按月报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3、强化运营安全保障。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要编制完善垃圾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加强对应急队伍的培训,定期组织演练,培训和演练原则上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要重点做好高温除臭、填埋气导排、雨污分流、预防溃坝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监管,确保设施正常、稳定、安全运营。 (八)强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监管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建成转入运行前,设施所在地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须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无害化等级评定申请,评定达标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对已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实行年度运营考核制度。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向垃圾处理场(厂)派驻监督员,也可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监管,提高监管的科学水平,并按月向全国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信息系统报送垃圾处理工作信息,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的日常监管。 三、推进措施 (九)建立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国家修订出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后,要及时修订《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制定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运营考核办法。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建设用地、项目审批、资金支持、污染物控制、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以及新技术工艺和装备的自主化研发等各类相关政策措施。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要求,尽快制定和完善配套的政策措施,整体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十)大力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化进程 各市、县要严格按照《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尽快出台各类优惠政策,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积极探索独资、合资、股份制、BOT、BT、TOT和委托经营等多种合作方式,鼓励和吸引各类社会资金、银行贷款、外资以及管理理念先进、技术力量雄厚、人才队伍一流的大型企业,积极参与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的建设和运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行严格的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特许经营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建立诚信体系,强化市场监管。对于擅自停运、减产和达不到国家及省无害化处理标准,以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运营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对其进行媒体曝光、黄牌警告,列入黑名单,直至清出。 (十一)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需求 各市、县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用地问题,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对于用地确实紧张的城市,省里统筹解决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用地问题,将其列入全省重点工程项目,予以优先保障供应。 (十二)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岗位技术培训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岗前和岗中职业培训,要依托有实力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行单位建立省级培训基地,对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重点和关键岗位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到2015年,培训率要达到95%以上,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提供技术保障。 (十三)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经费 1、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调价和收缴工作。全省尚未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61个市、县要于2012年6月底前全部开征。各市、县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适时提高收费标准,落实征收责任,建立激励机制,探索多种收费方式,全面提高征收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要全额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相关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2、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入以各市、县人民政府为主,各市、县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的同时,要切实加大政府投入,确保地方承诺的配套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城市建设维护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收入要优先保障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项目建设。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能满足设施正常运行的市、县,要将不足部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要加大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对贫困县要适当提高补助比例。省财政厅要探索建立垃圾处理设施运营以奖代补机制,同时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培训和监管能力建设。 (十四)落实环卫职工待遇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环卫劳动定额标准,保证环卫工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要依法为环卫工人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保障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环卫工人各项待遇要于2012年底前落实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好一年一度的“山西省环卫工人节”庆祝活动;山西省劳动竞赛委员会要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一线环卫集体和个人进行记功表彰。 四、组织保障 (十五)明确职责分工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设和行业监管,并负责牵头落实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如遇重大事项随时召开。每年年初提出本年度开工建设计划,并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垃圾处理技术标准、规范及运营考核办法,对已投运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等级评定和运营管理动态考核,加强技术指导。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前期的审批、核准工作,并负责落实省级项目建设资金,同时要加强项目投资管理,认真组织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好项目的前期审查以及年度资金补助计划的制订,积极争取国家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设的资金支持。 省财政厅要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负责落实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督促指导各市、县财政部门落实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同时,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以及国家及我省下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省环保厅负责生活垃圾处理场(厂)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环保竣工验收工作,制定污染控制标准,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处理处置。 省科技厅负责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特别是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工艺的研发工作,并做好新技术工艺的审查工作和技术试点的组织工作。 省经信委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装备自主化研发,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主品牌的推广工作。 省国土厅负责统筹谋划土地利用指标,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标准,做好项目用地储备的各项工作,并将其列入“十二五”土地利用规划,确保设施建设用地。 省农业厅负责生活垃圾肥料资源化处理利用标准制定、肥料鉴定和登记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制定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做好监管工作。 省监察厅负责制定我省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问责制度,并对工作推进不力、违规使用资金等各类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实行问责。 (十六)严格工作奖惩 省人民政府对垃圾处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强化监督指导。各城市人民政府都要将这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和节能减排考核体系,抓好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对全省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的建设和运营进行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抽查,对建设进度快、质量好、政策落实好、设施运行好的市、县给予通报表彰;对各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按季向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对在设施运营管理中有突出表现的运营单位授予“山西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示范项目”称号。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的、问题严重的市、县和省直有关部门,行政监察机关要启动行政问责,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十七)加强宣传教育 各新闻媒体要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活动,并以公益广告的形式,倡导低碳节约的生产方式和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引导全民树立“垃圾减量和垃圾处理,从我做起、人人有责”的观念。大力宣传生活垃圾处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垃圾处理工作的成效,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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