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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山西省煤炭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基金会
释义

山西省煤炭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基金会简介

在时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原山西省委书记王茂林同志的倡导和推动下,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在省煤炭工业局的支持下,2006年9月27日,山西省煤炭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基金会在太原晋祠国宾馆隆重举行成立大会。

出席成立大会领导同志有:山西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宝顺,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基金会名誉理事长王茂林,富士康科技集团总裁、基金会名誉理事长郭台铭先生,时任山西省委副书记、省长于幼军,原国家煤炭工业部部长王森浩,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申维辰,山西省人大副主任薛军,山西省人大副主任王昕,山西省副省长靳善忠,山西省政协副主席薛荣哲,原山西省人大副主任彭致圭,原山西省政协副主席万良适,原山西省政协副主席武三松,山西省政府秘书长李政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局长王守祯,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杜复新,山西省煤炭工业协会会长杨月生等领导同志。

山西省煤炭职业教育基金会的宗旨是:接受捐赠,鼓励和资助煤矿井下专业优秀学生和特困生完成学业,奖励煤炭职业教育教学研究的优秀成果,推动山西煤炭职业教育的发展,加快煤炭类专业人才的培养。通过经济资助和奖励,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学历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快煤矿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改善煤矿生产和安全管理水平,从而促进山西煤炭工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在名誉理事长王茂林同志积极动员和高度关注下,在王昕理事长直接领导和省煤炭工业局局长、监事会主席王守祯同志积极支持下,在各大煤炭集团公司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积极完善内部捐资程序和决策程序,使捐款资金全部到位,各市煤管局也积极配合、督促,使一部分地方骨干煤矿捐资到了位。期间,基金会秘书长主动走遍所有捐资单位,联系催办。截止2007年10月,共收到51家企业的捐款5637万元,尤其是台湾富士康科技集团总裁郭台铭先生拨款1000万元人民币,是捐款最多、到账最早的捐款。

山西省煤炭职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经山西省民政厅注册的一个非公募基金会,资金来源于捐赠,用于煤炭教育。基金会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基金会宗旨,立足煤矿,服务教育,着眼发展,为山西重要支柱产业——煤炭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山西省煤炭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山西省煤炭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接收捐资,立足煤矿、服务教育,推动山西煤炭职业教育的发展,加强煤炭类专业人才的培养。为山西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省煤炭能源基金。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西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泰华城市广场A座2单元17层20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社会各界主要是全省煤炭、焦炭行业和企业的捐助;

(二)设立山西省煤炭专业高等职业教育煤矿井下专业(采矿工程、综合机械化采煤、通风与安全、矿井建设等)学生奖学金;

(三)设立山西省煤炭专业高等职业教育特困生助学金,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四)设立山西省煤炭专业高等职业教育教研、科研项目资助金和成果奖励金。

(五)设立资助全省煤炭工业综合性或专项研究资助金;

(六)其他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公益活动。

(七)管理使用好基金会基金,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现其保值增值。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

(三)关心山西省煤炭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热心本基金会的工作;

(四)对本基金会有实质性的支持,或在教育、煤炭行业具有一定影响,或在为本基金会募集资金、运作资金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发起单位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和主要捐赠人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第二届理事会及以后各届理事会的换届改选,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基金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七)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八)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九)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

(十)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3-7名,其中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不从基金会领取报酬。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衷煤炭教育事业;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资金增值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山西省煤炭专业高等职业教育煤矿井下专业(采矿工程、综合机械化采煤、通风与安全、矿井建设等)学生奖学金;

(二)山西省煤炭专业高等职业教育特困生助学金;

(三)山西省煤炭专业高等职业教育教研、科研项目资助金和成果奖励金;

(四)资助全省煤炭工业综合性或专项研究资助金;

(五)其他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公益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接受捐赠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捐赠活动;

(二)对外投资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投资活动;

(三)确定发放煤矿井下专业(采矿工程、综合机械化采煤、通风与安全、矿井建设等)学生奖学金和特困生助学金;

(四)确定发放山西省煤炭专业高等职业教育教研、科研项目资助金和成果奖励金;

(五)资助全省煤炭工业综合性或专项研究资助金。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将剩余财产转入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由学院按照本基金会章程精神,全部继续用于发放煤矿井下专业学生奖学金、特困生助学金和教师教研、科研项目资助金;

(二)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2月3日第一届四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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