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西汽贸联盟商会 |
释义 | 介绍山西省汽贸联盟商会是以山西省内经营汽车相关企业为主体的,相关行业企业和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是山西省汽车经营企业和相关行业企业利益的忠实代表。 山西省汽贸联盟商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山西省统战部,登记机关是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汽贸联盟商会的宗旨是团结省内从事汽车和相关行业的人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本行业的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利;增进会员之间的相互了解、交流和合作;为沟通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行业自律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会员的素质,为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团结和带动会员推动山西经济的发展,弘扬晋商文化精神,重振晋商雄风,为山西汽贸行业的全面发展,开辟一片新的天地。 2009年9月,商会筹备委员会向山西省统战部提出成立申请,在省统战部、省民政厅的指导和帮助下,正式办理了注册登记及相关手续;之后,在全体会员大会预备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成立山西省汽贸联盟商会的一些具体事宜,并审议、讨论通过了《山西省汽贸联盟商会章程》。 2009年9月,山西省汽贸联盟商会胜利举行了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成立大会。经过二年的艰辛奋斗,商会在汽贸界获得了认同和影响,还得到了省市领导及社会各界的肯定。 在过去的二年里,商会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 ——机构设置得以健全。为健全商会工作职能,更好地为商会会员服务,商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机构如下:下设办公室、会员部、宣传策划部、财务部等办公部门。 ——规章制度逐步规范。根据商会的职能与任务,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商会制定了《山西省汽贸联盟商会章程》、《山西省汽贸联盟商会入会协议》、《山西省汽贸联盟商会会员守则》等规章制度。 ——会员数量日益增加。商会自2009年9月成立至今,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商会会员队伍在逐渐发展壮大。 ——服务功能呈现多元化。为更好地服务会员,商会从提高服务意识出发,制定了《10项会员服务项目》。 组织框架山西汽贸联盟商会领导班子组成 会长:薄卫平 执行会长:尚俊国 景普高 常务副会长:薛林波 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焦麟翔 副会长:石金伟、张亚丽等 山西省汽贸联盟商会秘书处机构 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焦麟翔 部门组成:会员部、财务部、宣传策划部、综合部、设计部等 会员部部长:康燕平 宣传策划部部长:王红宙 章程山西省汽贸联盟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山西省汽贸联盟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山西省汽贸联盟商会是以山西省内经营汽车相关企业为主体的,相关行业企业和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商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山西省汽贸联盟商会是山西省汽车经营企业和相关行业企业利益的忠实代表。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山西省内从事汽车和相关行业的人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本行业的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利;增进会员之间的相互了解,交流和合作;为沟通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行业自律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会员的素质,为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团结和带动会员推动山西经济的发展,弘扬晋商文化精神,重振晋商雄风,为山西汽贸行业的全面发展,开辟一片新的天地。 第四条 本商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山西省统战部,登记机关是山西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会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玉门河路111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商会的主要任务: (一)为适应改革开放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开展各种活动,加强省内汽车相关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帮助山西省内的会员开拓市场; (二)制定行业规则,协调同行业关系,做好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组织开展省内汽车相关行业的调查研究,交流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和工作经验,推动企业之间的协作互助,共同发展; (四)组织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洽谈会、展销会、商贸考察、业务培训等活动,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社会各界的联系。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愿与要求,促进本行业实际问题的解决; (六)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商会会员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及种类 本商会会员包括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企业会员是指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良好经营业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连锁企业和相关企业;团体会员是指地方连锁经营协会或相关社会团体;个人会员是指从事个体经营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政府有关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企业; (五)经营汽车相关领域或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会员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按期交纳会费; (四)颁发会牌、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三)在商会提供的各种有关服务中享受优惠待遇;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和要求,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四)完成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牌、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可以劝告,劝退及经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mnmmbm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议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西省民政厅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 决定设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讨论决定本会其他重大项目。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决定;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期年龄不超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山西省民政厅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fggggggggggg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部门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会员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开展章程第六条所规定的任务和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配备专职人员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捐赠、资助的,要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接受山西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山西省统战部、山西省民政厅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共山西省统战部和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山西省民政厅批准后实施。 会员守则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制度及相关政策。 三、严格遵守和执行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积极参加组织会议,不得无故不到或迟到。 五、维护组织的声誉和利益。 六、关心组织建设,为组织发展献计献策。 七、不得有诋毁组织声誉的行为和谣言。 八、热心参加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为组织安排的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 九、做好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不得推诿和拒绝。 十、共同发展组织实力,以组织声誉为出发点,以组织一员而感到荣耀和骄傲。 山西汽贸联盟商会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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