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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山东省志·司法志
释义

《山东省志·司法志》编纂始于1982年,1998年公开出版。全书以篇、章、节划分层次,共设6篇、32章。6篇题目依次为:政法、检察、审判、司法行政、监狱与劳动教养、法学研究。上限起于1840年,下限为1990年。 在封建社会,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都实行“政刑合一”的司法制度,地方各级行政长官同时也是司法长官。直至清朝末年,具有现代特点的司法制度才开始在中国建立。

1906年, 清政府改刑部为法部,专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宜。1909年7月,成立山东全省审判厅筹办处。1910年8月,山东省设立司法行政机构--提法使司。同年4月,设立山东省法律学堂。1911年1月设立山东省高等审判厅和高等检察厅,同时设立省城、济南商埠、烟台商埠地方审判厅、检察厅。同年12月,在济南成立山东模范监狱。 中华民国建立后,山东省的各司法机构基本沿袭旧制。山东的地方民事与刑事审判机关分为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级审判厅。1913年,成立山东法学院及济南律师公会。1936年6月,成立中华民国法学会山东分会。 抗战爆发后, 1938年5月,中共山东省委设立政治保卫局,后称中共中央山东分局社会部。1940年11月,省战工会决定在各级行政机关建立司法机构。省设高等法院,各地区设高等法院分院及分庭,县设司法处。这一时期审判机关属于人民政权的组成部分。 1941年4月,省战委会设立省高级审判处。同时,在各级审判处及地方法院均增设检察官。山东抗日根据地人民政府领导的各级司法机关,对根据地内的各类民事、刑事及其他案件,做了大量调解、审判、案件执行、罪犯管理教育等司法工作。 抗日战争时期,1939年前后,山东日伪临时政府成立山东高等法院及青岛高等法院。1943年,日伪临时政府成立山东高等检察署及青岛高等检察署。山东的日伪司法机构运用法西斯手段大肆镇压中国人民的抗日救亡运动,屠杀抗日军民,犯下了大量罪行。 在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及国民政府对日本侵略者采取不抵抗政策,各级国民政府行政、 司法机构大批向西南内地撤退。1943年1月,国民政府的山东省高等法院及检察处转移南下到达安徽阜阳。 日本投降后,国民政府山东省高等法院于1946年1月迁回济南。山东的日伪司法机关为国民党山东省政府所接收。1949年6月,青岛解放,山东省高等法院等各级司法机构及司法人员被中共胶东委员会接收。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司法机关的组建与完善工作。至1956年,全省各级司法机关先后开展了司法改革,并参与“三反”“五反”,民主建政等工作,打击刑事犯罪和反革命残余势力的破坏活动,安定社会秩序,捍卫了新生的革命政权。 1958年,受“左”倾思想的影响,山东省的各级司法机关遭到很大冲击,司法工作遭到很大削弱。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各级政法机关被冲击,一度实行公、检、法合署办公,政法干部被大批调离。司法机关被砸烂,造成了严重后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广大政法干部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复查平反、甄别纠正了一大批冤假错案。之后,全省各级政法机关认真开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全面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化立法和严肃执法,深入开展以反贪污贿赂为重点的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为改革开放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良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 该志获2005年山东省新编地方志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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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1: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