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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山东省医师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山东省医师协会在中国医师协会、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等关怀、支持和全省广大医师的共同努力下,于2003年4月7日在济南成立。协会是依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而成立的医师行业组织,主要职能是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职能转变,开展行业性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更好地为人民的健康服务。2009年5月8日,协会召开了第二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中国工程院士张运、谢立信为新一届理事会名誉会长,会长由省卫生厅巡视员刘玉芹担任,设有副会长15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6名,常务理事94名,理事359名。协会设有办公室、会员部、培训部、编辑部、信息部5个部室,目前下设33个专科医师分会,3个协会工作委员会,拥有山东医师网和《医师论坛》两个对外交流的窗口。

协会宗旨

为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致力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与管理;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提高医师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协会任务

是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通过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实行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定医师执业规范。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师考核体系、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积极探索医师队伍管理的新模式、新方法,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开展对医师的医学终身教育。积极开展医学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关心和帮助农村、基层的卫生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水平不断提高。开展业务咨询服务,兴办为会员服务的机构。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杂志刊物,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更好地为广大医师服务。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调查并了解医师队伍的现状、要求和愿望,积极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医师的积极性。努力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协会章程

山东省医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山东省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dong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缩写为SDMDA.

第二条山东省医师协会是以注册的执业专业人员为主(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性社团。

第三条本会宗旨为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致力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与管理;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提高医师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对地方医师协会实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山东省卫生厅的领导,接受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会址设在济南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医,并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履行行业协会职责,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主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执业标准,建立医师培训、考核、考试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推进我国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制度的建立;

(三)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医师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四)开展对医师的终身医学教育;

(五)积极开展医学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六)关心和帮助乡村医生和社区医师,开展农村、社区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与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七)为会员和会员单位服务,兴办咨询服务机构。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杂志报刊,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提高和普及;

(八)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医师行业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

(九)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对违反医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以及协会工作人员予以惩戒;

(十)针对医师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研究报告,为政府制订医师队伍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十一)搭建医师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营造并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为人民健康提供服务保障;

(十二)承办国家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荣誉会员。

第九条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服务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均应成为本会会员,其他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及医药学界学会、协会工作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以及地方医师协会等机构和团体可申请单位会员;

(五)对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专家、学者以及非医学界的知名人士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

(六)对我国医药学事业做出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非医学界人士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

(七)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师和相关人士、机构要求加入本会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审核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迟召开。延期召开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推选或聘任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八)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到一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卫生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卫生厅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会长,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建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根据行业管理需要,本会成立"山东省医师协会XX医师分会"等二级机构,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主管机关批准登记后开展活动。二级机构的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兼任山东省医师协会其他二级机构和其他协(学)会的主任委员职务。

第三十二条 授予卸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本会终身名誉理事。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五)国外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卫生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会徽

第三十九条采用中国医师协会会徽图案,会徽图案中央是山东省医师协会英文Shandong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的缩写字母SDMDA.上方是蛇杖,下方是药用植物和"以人为本"的图形。以地球图案为衬底;以墨绿色为基本色。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卫生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卫生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卫生厅和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9年4月8日山东省医师协会第二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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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