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县域经济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山东省县域经济协会(County Shandong Province Economic Association)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协会宗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经济文化,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县域经济的孕育、产生、发展的客观规律,促进山东省县域经济的宣传推广、招商引资、和谐发展,为促进我省由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迈进贡献力量。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社团登记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会址:济南市工业南路100号(普利商务中心大楼)。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山东省县域经济协会”。英文译名:County Shandong Province Economic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经济文化,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县域经济的孕育、产生、发展的客观规律,促进山东省县域经济的宣传推广、招商引资、和谐发展,为促进我省由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迈进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社团登记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济南市工业南路100号(普利商务中心大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 (一)开展县域经济发展研究,积极为我省的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二)组织专家、学者及会员进行县域经济考察调研,举办学术研讨会、座谈会及项目论证会;县域经济发展展示展览;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等活动。 (三)与国内外有关专家、学者、企业家,有关部门,社团组织等进行友好交往;开展协作、合作与交流。 (四)编辑出版介绍我省县域经济发展的会刊和影视资料,设立协会网站等,沟通和扩大对外联络交往。 (五) 积极开展项目中介、宣传推广、招商引资的牵线搭桥和联系服务工作,为建设富裕、生态、和谐的新山东做贡献。 (六)积极承担国家、省政府及本会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愿为贯彻本会宗旨做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均可加入本会。 第八条 加入本会需要自愿申请,填写会员申请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发给会员证。会员如要求退会,由本人或该单位法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并查明与本会无未了事项后,准予退会。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他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如拒不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经教育无效,或触犯刑律,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会籍并通知本人,或视情通报全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常务理事; (三) 表决通过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到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会议,也可采用电话、网络视频等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常务理事的人选变动提出意见报业务主管人事部门审查后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设立或撤消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 任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 (五) 审批聘用人员;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 审核内部管理制度; (八) 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九) 办理理事会制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到会2/3以上多数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对本会有突出贡献;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再按本会章程程序选举产生。当选后,须向理事会备案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或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二)安排会长办公会议和组织实施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 (三)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同意;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七)负责本会内部管理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个人或理事单位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劳务费或咨询服务费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常务理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过半数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2/3多数通过做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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