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
释义 | 基本信息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鲁政发〔2011〕3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快全省转方式调结构步伐,现就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进一步优化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简政减负(一)清理规范行政审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行政审批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依法规范和清理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利于企业转型升级的审批事项。探索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编码管理制度,对需要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统一编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信息公开、行政审批决定公示、行政审批听证及行政审批决定备案等配套制度,严格规范审批自由裁量权。规范和发展各级各类行政服务中心,对与企业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尽可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推行网上电子审批、并联审批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二)清理修订涉企政策规章。及时清理和修改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不利于企业转型升级的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真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和统一发布制度,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畅通企业申诉渠道,及时查处侵权行为,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减轻企业负担。加强涉企收费项目审批管理,对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法进行清理规范,严禁擅自越权审批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取范围,坚决取消未经法定程序设定的收费项目。进一步清理规范对企业的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坚决纠正和查处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参加会展培训活动、加入学会协会组织等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 (四)减少涉企重复鉴定和检验。涉及企业的鉴定、检验、评审等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同部门和行业所进行的鉴定和检验结果应互相承认,不得要求重复鉴定和检验。逐步建立一个部门牵头,多个部门参与鉴定、验收、检查的工作机制。 (五)破除行业准入壁垒。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破除包括行政干预在内的各种行业隐性壁垒,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件的各类企业进入国家未禁止的投资经营领域。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通讯、金融、卫生、教育和公用事业等行业及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加大企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支持力度(一)落实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的税费减免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加计扣除。鼓励企业依法加速进行研究开发仪器设备的折旧,落实好新产品财税返还等政策。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加大对列入省重点技改1000个项目的土地、资金、税收、人才、技术等方面的支持。落实好企业增值税转型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优惠政策和国家鼓励发展的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政策。 (二)落实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综合政策。省级财政要进一步优化现有专项资金支出结构,每年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资金不少于10亿元,重点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产业化示范工程、创新能力建设、产业链和产业基地培育等。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形成上下配套联动的资金投入机制。设立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基金,争取设立中央财政参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设立地方财政参股的创投基金,鼓励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山东半岛蓝色经济产业投资基金等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各级政府应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对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三)加大对企业转型升级的财政支持。统筹安排省、市、县(市、区)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引导企业加强技术改造、自主创新、人才引进及培养、工业设计、品牌培育、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创新,加快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企业账户,并专款专用。 (四)加大对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研发、设计检测、软件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相关财政资金予以优先支持。对二三产业剥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的,及时组织认定,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五)加大对企业集聚发展的政策支持。支持省级重点示范性产业集群和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发展,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支持重点集群和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内的龙头企业项目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在建设用地、税费减免、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倾斜。加强对地方特色产业的规划、指导和服务,扶持壮大产业聚集度高、产业特色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大的省级特色产业镇。鼓励各地有条件的园区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各类先进制造业聚集区。支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的建设。 (六)加大对企业绿色发展的政策支持。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资金密集型、环境友好型产业的发展,积极引导新上项目采用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污染排放少的先进技术。培育节能环保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推进全省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鼓励传统行业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培植一批节能示范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省节能专项资金支持一批省重点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按税法给予税收优惠。加强节能评估审查,实行区域能耗总量控制,探索节能量交易机制。强化对重污染行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对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认真落实奖补方案进行补助,做到“应补尽补”;鼓励落后产能尽早退出,实行“早退多补、迟退少补”。进一步甄别列入国家实施差别电价目录的企业淘汰、限制类产能,加大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力度,提高差别电价的加价标准。 (七)加大对企业并购重组的政策支持。在技术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制定实施一批地方标准,择优汰劣,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加强财政资金投入,在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省管国有企业兼并重组。鼓励重点骨干企业在国内外开展多种形式的并购或跨区域联合重组,加快做强做大。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业务,在境外建立生产加工基地、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等,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和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与外资合作,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融合发展。 (八)加大对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政策支持。积极指导企业开展质量强企活动,发挥省长质量奖的导向作用,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标准化、计量、检验检测体系,推进重点工业企业产品质量达标工作。加快建立省先进标准体系,提升标准化水平,以先进标准引导企业质量提升。深入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努力培育国际知名品牌。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提升企业诚信意识。 (九)加大对企业转型升级的金融支持。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企业转型升级项目的信贷额度,扩大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保理等表外业务融资规模,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全面金融服务;探索推广动产、应收账款、仓单、海域使用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抵质押方式,有效缓解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问题;充分发挥政府设立的还贷周转金、风险补偿金等作用,积极发展政府投资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有力支持。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强合作,积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信托债权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企业资产支持类证券等直接融资产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各类地方性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形式,增强资金实力;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并支持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全面增强地方金融机构对企业转型升级的支持保障能力。 (十)加大对企业转型升级的人才支持。加快建立企业与高校合作培养人才机制,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及社会培训机构合作,根据企业需求调整优化人才培养方向和专业设置,新设100个工科专业,办好订单式人才培养基地,在企业建立1000个实训基地,开展多层次、多类型的专业和职业(工种)培训。完善科技人才向企业流动机制,推进大学教授进企业挂职、企业人才进大学深造等形式的人才交流活动。实行高层次人才无障碍引进政策,实施“泰山学者”和“创新团队”等一系列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凝聚工程,健全完善山东省首席技师、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山东省技术能手评选制度,大力推进“金蓝领”培训项目及技师工作站建设,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方式。重点引进一批省外和海外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营造有利于人才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积极构建以人才评价、培养、激励、流动为主要内容的人才政策体系,允许科技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享创新收益,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施期权、技术入股和股权奖励等形式的激励。 三、强化涉企服务(一)完善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完善对全省各级重点企业、骨干项目的直通车服务。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支持选派懂经济、熟悉国家产业政策的干部作为特派员,与困难企业建立挂钩服务,全力为企业搞好服务。 (二)强化对企业市场营销的政府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引导企业以市场为导向转方式、调结构。深入实施市场营销三大战略,发挥重点会展的辐射带动作用,发展电子商务、网上市场等新型营销方式。组织重点企业积极参与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建设,扩大重点项目物资供应市场份额。支持和引导企业应对国际市场变化,积极扩大工业品出口。借助产业援疆机遇,推动产业开发中亚、西亚国家等新兴市场。 (三)建立健全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的公共平台和考核机制。进一步发挥现有行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公共技术研发和应用转化平台作用,推动共性技术研发成果自主交易流转。加强产学研合作创新,发展一批由企业主导,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积极参与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健全企业技术创新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引领各类企业把技术创新作为自觉行动。 (四)加强面向企业的信息服务。建立服务企业转型升级的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有关投资、土地、人才、规划、环保、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质量检测、检验检疫、信贷融资等政策信息,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 (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中介服务作用。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培育、扶持、引导和管理,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发挥其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维护权益以及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中的独特作用。各类依托政府部门的涉企中介机构应与政府部门脱钩,实现市场化经营;对与审批相关并涉及收费的技术审查、评估、鉴定等事项,审批机关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承担机构。鼓励技术评定、资质认定等涉企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服务。规范涉企中介服务收费,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或变相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具体审查工作委托其他机构代办并据此向申请人收取审查费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一)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省工业调整振兴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解决企业转型升级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服务企业转型升级联动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服务企业转型升级工作。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服务企业转型升级情况特别是财政资金到位、项目审批、行政服务、中介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进一步加大企业转型升级宣传力度,重点报道企业转型升级的成功经验和政府服务企业转型升级的先进典型,为企业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建立企业转型升级成效评估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反映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考核指标体系,把服务企业转型升级的成效作为有关部门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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