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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山东省女摄影家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山东省女摄影家协会(Shandong female-photographer association )缩写:SFPA,是由全省女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及摄影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社团法人。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出版集团和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致力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女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作出贡献。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山东省女摄影家协会(Shandong female-photographer association )缩写:SFP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全省女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及摄影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致力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女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出版集团和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开展对会员联络、协调、服务工作,发挥组织、引导、服务和维权作用。

(二)组织全省女摄影家积极开展摄影创作和文艺交流活动。深入生活,反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历史进程,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和多种文艺风格、流派的自由竞争,勇于探索,不断创新,提高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鼓励创作无愧于时代,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

(三)发挥自身优势,举办各种类型的摄影展览、比赛、理论研讨和出版活动,并对全省女摄影人才和优秀摄影成果予以推荐、表彰和鼓励。

(四)重视和支持群众性业余摄影创作活动的开展,积极加强对青年女摄影工作者的培养和扶持,不断壮大我省女摄影工作者队伍。

(五)加强和促进国内外的摄影交流、合作与友好往来,努力对世界文化的发展和各国人民的友谊做出贡献。

(六)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七)积极创造条件,举办为摄影界服务的文化产业和

福利事业,不断增强自身的活力和凝聚力。

(八)承办主管单位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申请人所在团体会员推荐,报本会主席团审核批准并履行手续后,成为本会会员。

( 三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主席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交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方案;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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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