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通知 |
释义 | 鲁教人字[2001]23号 各市教委(教育局)、各大企业教育处,各高等院校,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如何做好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 (一)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个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全教会精神,严格执法、依法治教、依法管理,促进教师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要严格把住教师队伍入口关,形成高质量的教师预备队伍,要拓宽吸引优秀人才从教的途径,形成多元化教师培养制度;要从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出发,抓住契 机,优化队伍,以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 (二)教师资格制度作为一项国家法定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规定,依法办事,严格把关,严格管理,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1、要严格规范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其权限。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授权不得认定教师资格。 2、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认定条件。 3、要严格履行《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改变。 4、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要有计划、按步骤、积极稳妥地进行。 二、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总体安排 在首次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涉及人员较多,情况复杂,因此,应从易到难稳妥有序地进行,于2002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学习宣传发动阶段,时间为2001年3至7月,主要是认真学习贯彻《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精神;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广大教职工和社会各界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使教师资格制度深入人心,吸引广大具备教师资格条件的公民申请教师资格,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推动尊师重教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和发展。7月份召开全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动员和部署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 第二阶段为资格认定阶段,时间为2001年8月至2002年5月,其中2001年8至12月对1994年1月。1日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在职教师和在教师资格过渡中暂缓过渡人员进行资格认定,2002年1至5月对民办学校的现任专职教师和社会人员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阶段为总结阶段,时间为2002年6月,对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总结。 对每个阶段的时间安排,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原则上按照执行。在不影响全省整体工作进程的前提下,也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作适当的调整。 三、对首次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为末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具体包括: 1、在教师资格过渡中暂缓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和1994年1月1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在职人员(其中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简称在职师范生,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简称在职非师范生)。 2、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包括民办学校、培训机构中的教师(其中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简称其他师范生,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简称其他非师范生)。 (二)为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序进行,应掌握以下原则: 1、同一申请人一年内不能同时或先后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 2、暂不受理在教师资格过渡中已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申请其他种类的教师资格。其中,确因岗位变化而需申请认定高一级教师资格者,可按1994年1月1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在职人员处理。 3、除高等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外,暂不受理社会上其他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 4、民办学校现任专职教师的教师资格认定按《山东省民办学校首次认定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意见》执行。 (三)有关考试或测试及要求 1、在职师范生应进行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 2、在职非师范生应进行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和教育学、心理学补修、考试。 3、其他师范生应进行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和体检。 4、其他非师范生应进行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和体检。 5、上述人员中凡已经取得省以上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颁发的二级乙等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者,可不再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参加相应学历层次高教自学考试、中学教师助学自考已取得教育学、心理学单科合格证者,普通、成人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已选修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合格者,可不再进行教育学、心理学的补修和考试,凭有关证明材料,直接到有关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核发《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 心理学考试合格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应视为教育学、心理学有效合格证件。 (四)教育学、心理学的补修、考试办法 1、在职非师范生教育学、心理学的补修、考试工作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采用中师现行教材,由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培训;申请认定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采用高等师范院校现行教材,一般由各市教育学院培训,也可由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聘请高等师范院校、市教育学院教师,定点在部分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集中培训。培训可集中安排时间或在周六、周日进行。学习时间每门课程不得少于32学时。 考试由各市统一命题。考试合格发给全省统一印制的《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有一门不合格者不发合格证。 省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相关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驻地统一组织的培训、考试。 2、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的补修、考试,结合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一起进行。 3、其他非筛范生教育学、心理学的考试按《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办法,执行。 (五)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按《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办法及标准,进行。 (六)体检按《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进行。 (七)其他 1、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离)休手续自愿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教师,只需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退(离)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即可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2、1994年1月1日后至首次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前办理退(离)休手续,自愿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教师,原则上应按在职教师的有关规定认定教师资格,但考虑到其实际情况,对普通话水平、教育学、心理学基本知识的测试可适当放宽要求。 3、在职师范生、应届师范生、在职非师范生和前期退(离)休教师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只交纳证书工本费。 4、少数特殊专业的教师,如确有特殊技艺者,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高等学校提出申请,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四、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面向全社会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相应的教师资格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协调并领导本地教师资格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担。由教育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并要配备相对稳定的专门人员和微机等必要的专用设备,用于教师资格管理。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保证安排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专项经费,有关职能部门要共同参与,密切配合,确保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或个案问题,要及时请示,由全省统一研究处理。 各地必须加强对教师资格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对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和纠正。 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结束后,自2002年7月起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转入经常化。 二OO一年七月十八日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