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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山东省焦化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山东省焦化行业协会经山东省经贸委批复同意、省民政厅批准登记,于2008年7月正式成立。受山东省经贸委指导和监督。本会是山东省区域内焦化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为会员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开展活动的全省性、非营利性、自律性的行业管理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发扬“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的工作作风,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组织全省焦化行业团结协作,交流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为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服务,维护全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通过各项服务和组织、引导、协调、自律,共同促进焦化行业技术进步,推动焦化行业健康发展。

业务范围

一、开展焦化行业经济改革和发展的调查研究工作,搜集分析国内外经济技术和市场动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在发展中的共性问题和要求,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为会员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经营决策提供服务,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提供参考依据。

二、当好政府的助手和参谋,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有关任务。依法进行行业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参与市场准入、节能减排、扶优汰劣等工作,参与地方或者行业产品标准的制修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开展国内外市场信息搜集、整理、分析工作,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实现会员单位信息资源共享。组织开展行业价格信息交流、新技术推广及应用和先进技术成果的有偿转让,组织和推动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横向联合和相关行业之间的经济技术、战略伙伴合作,促进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不断提高。

四、组织本行业专业技术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活动。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机构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五、为会员单位提供维权方面的服务,代表本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针对影响和阻碍行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愿望和诉求,提出解决措施或建议,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单位和全行业的合法权益。

六、搞好生产总量、产品质量、市场价格、节能减排、综合利用、市场营销、行业形象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订立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安全生产措施等。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维护会员单位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营销秩序。

七、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协助解决在市场竞争中发生的问题,组织会员单位按照市场规律,从生产总量、质量、价格方面调控市场,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实现互利共赢,促进行业和谐、健康、有序发展。

八、编辑出版会刊、信息资料、统计资料、论文集,建立行业网站,及时发布和传播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相关政策法规,交流全行业在经营管理、技术创新、企业文化、市场信息、营销理念、新产品开发等方面的经验做法,以及国内外相关的行业资讯,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思想、新理念、新方法推广和应用,进一步提升行业及会员单位适应市场发展需求的能力及水平。

九、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加强业内企业信息化管理、质量管理和战略管理。构建企业信息平台,加快建立以产品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为主体的标准化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认证的规定和要求,建立技术协作平台,促进行业整体技术及装备水平的进步,转变及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十、承担政府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机构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和常务理事均由所在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担任,当其职务变更时,由该单位新的主要负责人继任。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由大型企业会长单位现职主要领导人担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山东省焦化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为:ShanDong Cok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SDCIA

第二条性质:本协会是全省学术性、信息性群众团体,由从事焦化行业的企业和相关单位自愿结合组成,经依法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发扬“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的工作作风,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组织全省焦化行业团结协作,交流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为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服务,维护全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通过各项服务和组织、引导、协调、自律,共同促进焦化行业技术进步,推动焦化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山东省经贸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会址:本协会住所在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焦化行业经济改革和发展的调查研究工作,搜集分析国内外经济技术和市场动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在发展中的共性问题和要求,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为会员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经营决策提供服务,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提供参考依据。

二、当好政府的助手和参谋,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有关任务。依法进行行业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参与市场准入、节能减排、扶优汰劣等工作,参与地方或者行业产品标准的制修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开展国内外市场信息搜集、整理、分析工作,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实现会员单位信息资源共享。组织开展行业价格信息交流、新技术推广及应用和先进技术成果的有偿转让,组织和推动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横向联合和相关行业之间的经济技术、战略伙伴合作,促进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不断提高。

四、组织本行业专业技术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活动。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机构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五、为会员单位提供维权方面的服务,代表本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针对影响和阻碍行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愿望和诉求,提出解决措施或建议,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单位和全行业的合法权益。

六、搞好生产总量、产品质量、市场价格、节能减排、综合利用、市场营销、行业形象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订立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安全生产措施等。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维护会员单位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营销秩序。

七、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协助解决在市场竞争中发生的问题,组织会员单位按照市场规律,从生产总量、质量、价格方面调控市场,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实现互利共赢,促进行业和谐、健康、有序发展。

八、编辑出版会刊、信息资料、统计资料、论文集,建立行业网站,及时发布和传播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相关政策法规,交流全行业在经营管理、技术创新、企业文化、市场信息、营销理念、新产品开发等方面的经验做法,以及国内外相关的行业资讯,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思想、新理念、新方法推广和应用,进一步提升行业及会员单位适应市场发展需求的能力及水平。

九、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加强业内企业信息化管理、质量管理和战略管理。构建企业信息平台,加快建立以产品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为主体的标准化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认证的规定和要求,建立技术协作平台,促进行业整体技术及装备水平的进步,转变及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十、承担政府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热心从事焦化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相关人员,均可加入本会。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自愿并拥护本会的章程,按时交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在山东省内注册登记的符合国家及省产业政策的焦化生产企业;焦化产业链上的上下游企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且与焦化行业有关的行业组织、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

二、个人会员:焦化行业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知名人士和热心于焦化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等。

三、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在特殊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委托一名企业负责人负责有关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需简要说明本单位的规模、主要产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负责人姓名、职务;

二、协会寄给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申请入会单位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两份寄回协会。

四、对符合会员资格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秘书长签署、协会盖章,将批准入会通知书、申请表(一份)和会员证书寄给会员单位或本人,即为本协会会员,未经批准的应予以说明。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有监督、检举的权利。

六、有退会的自由。

七、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利益。

二、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保持与协会的联系与沟通,对本单位的重大变更,如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法定代表、通讯地址以及有关联络人员等应及时通知协会。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协会工作,办事公道,能团结理事和广大会员为本行业的发展尽职尽责。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向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为本协会秘书处。秘书处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长因事不能主持时,由秘书长指定的副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工作计划,应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和批准。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工作人员的聘用与奖惩;

四、签署协会日常往来文件,处理其他有关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办事机构。根据本会当前的实际工作需要,暂设三个专业委员会,即炼焦专业委员会、化产专业委员会、市场协调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行业、地区分会。分会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行业自律

第三十三条实施行业自律是落实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实施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和发展循环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形式,是焦化企业和会员单位诚实守信、遵章守纪、公平竞争、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行业自律的主要目标:

一、生产总量自律。根据市场需求及会员单位的生产能力,组织和协调企业在生产工艺允许的前提下调控生产量,保持供需平衡。

二、价格自律。根据市场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价格协调会议,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定期发布焦炭价格指数,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环境保护自律。引导、组织和协调企业自觉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落实政府的相关政策,引进和开发先进技术,搞好节能减排。

四、循环经济自律。焦炭生产、经营企业要最有效的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闭环流程,原则是资源“减量化、再使用、可循环”,延长产业链条,互为源头,互为依托,共同发展。

五、社会责任自律。企业在获取经济效益的同时要承担社会安全、国家发展、社区建设、劳工权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责任。焦化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关心员工生活,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员工的生产积极性。要关心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遵章守纪,依法纳税,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六、市场营销自律。维护营销秩序,防止竞价倾销、约束恶性竞争、欺行霸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七、清洁生产自律。引导焦炭生产企业遵守国家清洁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和协调焦炭生产企业根据国家制定的炼焦行业的清洁生产标准,自觉主动地开展清洁生产,使污染物产生量、流失量和治理量达到最小,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八、安全生产自律。积极组织和协调焦化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与有关管理部门相配合,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九、质量、品牌自律。要通过技术和产品标准的制定与测评,引导企业强化质量管理,加强品牌建设工作。

十、企业形象自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的新路子,逐步树立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形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经费支出主要有:

一、本会开展活动的支出。

二、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保险及其他支出。

三、本会聘任人员和聘任专家的报酬及差旅费支出。

四、本会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支出。

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8年7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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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