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港航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山东省港航协会于2002年1月21 日成立。山东省港航协会是由山东省民政厅批准设立的山东省港航界唯一的全省性、综合性行业协会,是由全省港航行业及与港航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港航管理机构自愿组成的垮地区、垮部门和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组织,是自律性、非盈利性行业管理组织,是社团法人。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和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关于行业协会工作方针、政策和规章,以行业服务、行业代表、行业协调、行业自律为基本职能,围绕行业发展的中心任务,通过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授权或政府与会员的委托,承担或参与行业管理的有关工作和有关行业发展的决策,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维护行业和会员的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促进山东省港航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协会目前有单位会员 147 个,理事 157 人,常务理事 52 人,理事长 1 人,副理事长 6 人,个人会员 166 名。会员覆盖面遍及山东省沿海、内河各主要港航企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由正副秘书长组成,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秘书处内部先设立了综合部、培训部、编辑部、科技部、组织联络部。经社团管理局批准先组建了山东省港航协会船代专业委员会、船东专业委员会、内河专业委员会、浮桥专业委员会 . 随着改革形势的发展和协会实际工作的需要,逐步建立港口、船检、引航、水运工程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 协会创办了《山东港航》杂志为季刊、与山东航海学会合编《航海信息》、省协会船东专业委员会主办《青岛航务》等刊物。参与了华东四省一市联谊会、联合组建了北方地区港(航)联谊会等。 山东省港航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山东省交通厅。会址设在济南市。山东省港航协会是中国港口协会的单位会员。 山东省港航协会通信地址:济南市千佛山西路10号 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山东省港航协会 (以下简称本会 )是全省性的港航及其辅助业的行业协会。 山东省港航协会的英文名称是: Shandong Province Port and Shipping Association(简称 :SPSA)。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省范围内港航业的企事业单位、港航管理机构以及其他与港航相关的单位、社团法人、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和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组织,是自律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管理组织,是社团法人。 第三条本会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发展国民经济和有关港航业的方针、政策、规章,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为促进港航事业的发展,为政府和企业进行双向服务,发挥联系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省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港航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维护公平竞争,保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并接受其指定的归口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和委托挂靠单位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山东省社会团体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和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关于社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围绕港口和航运发展的中心任务,通过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授权或政府与会员的委托,承担或参与行业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行业和企业发展的战略、规划研究、产业政策和立法前期工作;行业技术、科研成果鉴定;机构资质审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课题研究、学术研讨、人员培训及对内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促进行业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和会员的权益。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参与政府制定港口与航运发展战略和布局规划的调查研究、咨询、评估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二) 受政府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委托,对港航重大扩建和改造等投资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和技术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和评估。 (三) 参与港口和航运发展的有关经济、技术政策和经济立法及行政法规的前期工作。 (四) 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配合政府承担港航新办企业及有关机构的资质审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具体工作。 (五) 根据港口和航运改革开放、生产建设、安全环境、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及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组织课题研讨,向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出建议方案,为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航运企事业单位及同港航相关单位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六) 根据有关方面的委托,组织开展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服务。 (七) 根据港口航运发展的需要,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承担或参与主管部门的经济技术类书的编写任务。 (八) 采取多种形式为港口和航运企业培训人才、提高港航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整体素质。 (九) 开展港口和航运行业价格的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提供价格调整的建议,协助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港航内部价格的管理、指导、监督、协调,保护港口和航运业的整体利益。 (十) 组织会员单位,参加中港协或上级相关单位举办的国际、国内港口和航运博览会、组织参与行业技术、经济成果的展示和推广应用,促进省内外及国际间的行业技术协作和交流。 (十一) 组织协调省内外各港口和航运的业务和文化交流活动。开展国内(境)外港口和航运社会团体之间的民间交往和港航经济、科技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研讨活动,扩大省内外和与国(境)外港航团体之间的联谊与合作。 (十二) 参与制订或修订港口和航运业的标准研究和技术科研成果鉴定工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十三) 组织企业制订港航行业自律性行规、行约,并协调遵守。 (十四)组织信息网络,搜集国内外有关市场、科技、经济、管理等信息,按期出版行业信息资料。 (十五)创办《山东港航》杂志,宣传山东航运,推动山东港航业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 (十六) 承办省交通主管部门交办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单位会员。承认本会章程,凡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港航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港航管理机构、船舶代理机构等与港航行业相关单位 ,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 个人会员。凡关心港航业发展、热心港航协会工作的企业经营者、专家、学者、知名人士都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五) 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发展会员由理事长和协会常设机构同意,在下一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上批准确认。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提请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 要求本会协助研究解决或协调有关港航从事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的权利; (七)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及本会制定的自律性的行规行约: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 向本会提供信息、反映情况、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资料和先进经验,按规定及时报送;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五)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 (二)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审查理事的填补和调整,在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批准确认; (六) 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推荐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聘请本会顾问;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与理事长会议); (二) 组织实施并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 组织实施本会对外和紧急事务等重大工作事项; (五) 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选举决定; (六) 其他须由理事长处理的事项。 第三十条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由正副秘书长组成,并根据任务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原则,下设若干必要的办事部门,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会日常工作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任; (五) 组织完成理事长临时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本会根据工作业务活动开展的需要,建立若干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常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可列席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三条本会可聘请顾问、名誉理事长若干名。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社会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六)所属机构和实体上缴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八)利息。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适当公布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驻会人员的人事管理、工资待遇和福利由派出单位负责。离退休返聘人员的有关待遇由本会确定。逐步做到按《关于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 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时,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或其委托管理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除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会的会徽以锚头、灯塔、图案造型组成,图形总体为圆形象征着凝聚力,锚形标志港口,上方的红三角加上光线组成灯塔图案,寓意“航行”。锚形图案为海浪变形,又是山东“山”的变形。整个标志形象寓意为灯塔照耀引导下的山东港口和航运事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02年 1月 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山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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